|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36087 | 成文日期: | 2024-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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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 文号: | 乌民政发〔2024〕40 号 |
| 发文机关: | 政府办 | 公文时效: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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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广大群众特别是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殡葬服务需求,有效减轻群众殡葬负担,促进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旗民政局制定了《乌审旗绿色惠民殡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乌审旗民政局
2024年8月14日
乌审旗绿色惠民殡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惠民殡葬政策,进一步细化惠民殡葬办理手续,规范惠民殡葬操作程序,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惠民殡葬补贴(减免)对象
我旗辖区内合法殡葬服务机构火化后安葬在我旗合法公墓、骨灰堂等安葬(放)设施内的下列人员可享受惠民补贴(减免)政策:
1.具有乌审旗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
2.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尸体;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流浪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
4.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本旗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5.驻乌审旗现役军人。
6.非乌审旗户籍的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遗体或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
7.非乌审旗户籍的因重大自然灾害死亡的人员。
第三条 补贴(减免)项目及标准
(一)殡仪服务项目及标准
1.普通车辆遗体运送 850 元/具;
2.三 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 300 元/具;
3.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 600 元/具;
4.一般整容 50 元/具;
5.一次性普通纸棺 1 个 180 元/具(仅限经营此项业务的殡仪馆);
6.普通骨灰盒 1 个 200 元/具;
7.骨灰寄存 1 年 100 元/具/年;
8.以上项目逐一兑现,除骨灰盒外,按实际发生费用补贴。
(二)绿色生态节地安葬项目及标准
1.凡生前具有乌审旗户籍的城乡居民遗体火化后,骨灰采取水葬、撒散以及在合法的城乡公墓内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等不留坟头、不单独立碑生态安葬方式的(树葬、花葬、草坪葬具体指将逝者的骨灰用可降解的骨灰盒或直接将骨灰散放在穴位中,地面栽花、种草或植树,不单独立碑不留坟头)人员,每具减免 500 元的安葬费。
2.凡生前具有乌审旗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死亡后火化并在殡仪馆寄存或在乌审旗合法公墓安葬的,同时每人补贴公墓费2500 元。
第四条 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单位
(一)申请免除基本殡仪服务费用的,由乌审旗殡仪馆实行一站式结算。在乌审旗殡仪馆火化的,各项减免费用由乌审旗殡仪馆进行直接减免。
(二) 申请免除绿色生态节地安葬服务费和公墓安葬费的,负责运行该公墓的事业单位直接减免。
第五条 惠民殡葬办理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符合此惠民政策对象的,经办人(丧属)向承接相关殡葬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乌审旗绿色惠民殡葬政策补贴(减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经办人(丧属)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2.逝者的有效身份证、户 口簿以及合法殡葬服务机构出具的《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
3.逝者为无名尸体,需提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允许火化证明。
4.逝者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流浪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5.逝者为非乌审旗户籍的驻旗部队的现役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士兵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6.非乌审旗户籍的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遗体或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需提供因公或见义勇为的相关证明、医疗机构或红十字会出具的捐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7.非乌审旗户籍的因重大自然灾害死亡的人员、经公安部门认定的其他死亡人员,需提供公安或卫健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8. 出生后尚未登记户 口的婴儿,需提供出生证明和家属声明。本旗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需提供福利机构证明。
9.申报绿色生态安葬奖励还需提供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葬的现场图片或影像资料;
10.社保部门提供的相关证件或证明。
(二)乌审旗殡仪馆或相关殡葬服务事业单位审核认定;
(三)乌审旗民政局审批(或出具证明);
(四)由乌审旗民政局按年度向乌审旗财政局申请拨款。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给予绿色惠民殡葬政策补贴:
1.逝者遗体未火化的;
2.丧属对“不进行逝者骨灰二次装棺土葬”未作出承诺的;
3.合法公墓以外乱埋乱葬的。
4.凡享受国家、企业、有关机构丧葬补助费用的所有人员。
第六条 经费保障
本细则所需惠民殡葬补贴(减免)资金,纳入旗财政年度预算,每年由旗民政局结合上级补助资金和参照上年额度进行预算,年底据实核算。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惠民殡葬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侵占、截留保障资金;
(二)惠民殡葬补助资金的使用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惠民殡葬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三)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骗取惠民殡葬补助资金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并追回相关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其他
(一)殡仪馆需将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类别、消费价格进行公示,基本殡葬免除费用随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调整做相应调整。
(二)殡仪馆和公墓需将享受惠民殡葬政策人员建立档案,统一管理,方便查阅,接受监督。
(三)公墓要根据规划设计,充分利用绿化美化的行道树、花坛、草坪建立生态节地葬区,加大力度推广壁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需设立标记的,应遵从小型多样、与周边环境相适应的原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乌审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