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37958 | 成文日期: | 2025-08-19 |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文号: | 无政发〔2025〕24号 |
| 发文机关: | 无定河镇 | 公文时效: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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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无定河镇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乌审旗无定河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9日
无定河镇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和资金使用,确保项目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6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党农牧组发〔2024〕9号)、《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发〔2025〕29号)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全镇2019年(含2019年)以来已上图入库,并通过竣工验收、完成项目移交手续的高标准农田项目。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是指高标准农田竣工验收后对工程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工作;资金使用是指财政配套管护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四条 无定河镇高标准农田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每块地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保证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章管护标准和内容
第五条 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总体上应达到以下管护标准。
(一)土地平整方面:确保项目区农田表层耕作土壤不被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田块完整。
(二)灌溉与排水方面:保证水源工程、灌排渠道与管网、田间附属设施能够正常使用,满足设计的灌溉保证率和排涝标准,无安全隐患。
(三)田间道路方面:保证道路系统完好,路面平整,通行顺畅,满足车辆荷载和质量要求。
(四)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方面:保证当年造林成活率达到90%以上,三年后保存率达到85%以上,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完备,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五)农田输配电方面:保证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低压输电线路满足灌排设施运行、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围栏和警示标识完整。
(六)智慧农业方面:智能化设施设备运行正常,配套电力满足使用需求,配套服务端正常使用。
(七)公示牌和标志碑方面:保证公示标牌、标志碑、界桩等设施完好、信息完整。
第三章管护职能职责
第六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护主体负责日常管护工作。
具体为:已规模化流转土地的由土地流转企业进行管护并在土地流转协议中明确设施损毁保证金条款;种粮大户、家庭农牧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承包经营土地的由经营者进行管护;由农户分散承包经营土地的由各村集体负责统筹管护责任落实到户。从嘎查村民委员会及受益群众中选取责任心强、积极性高的农户作为“田长”,负责农田内地埋管道、给水栓、球阀、机电井首部设施设备、电线、闸刀等配电设施的日常巡逻,并及时上报损坏情况。“田长”数量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酌情确定。村民委员会在选取“田长”时原则上从高标准农田受益户中选择,择优选择村社干部和具有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经验的农牧民,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以及防返贫监测对象。管护人员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身体素质,热心公益事业,热爱管护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遵纪守法,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并掌握必要的管理知识。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各类设施布局、工程设施的结构,操作规程,正常维护与特殊情况下的抢修措施,能够尽职尽责,认真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保证承包管护的工程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管护人员一律实行聘任承包制,与苏木镇和嘎查村民委员会签订三方聘任承包管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凡不能履行管护承包合同、完成管护任务的,经苏木镇和嘎查村民委员会研究,可解聘并终止其承包管护合同。苏木镇、嘎查村要大力支持管护人员的工作,加强对各类管护人员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的业务水平。各村要根据自身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给予管护人员合理报酬。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管护人员考核方案,对管护人员(队伍)进行考核。对建后管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嘎查村给予表扬奖励,对管护不到位、影响建成项目发挥效益的嘎查村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减相应的绩效分值。在管护机构和管护人员选取上,苏木镇联合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护需求,探索管护保险制、委托第三方管护等社会化管护模式。
因机械作业或人为使用不当产生的损坏,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管护责任主体责成损坏人按照项目原设计的设施设备及使用功能在规定时限内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在规定时限内不按原设计的设施设备及使用功能进行修复的由苏木镇人民政府协调当地执法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减少或停止支持后续的各类农牧项目,每个项目嘎查村当年出现5起及以上设施设备损毁不按照原使用功能修复的,停止或减少该嘎查村农牧领域项目的支持。
第七条 各管护主体(队伍)负责本区域内高标准农田的运行管护情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维修、养护,确保工程设施正常使用。各村要配合镇政府按照项目建后管护要求,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档案,包括承建企业信息、农田位置及其平面图、管护数量、管护内容、受益人员、管护人员、管护记录、年度考核存在的问题以及农田的生产性能等,镇里负责管护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存在管护主体变更的,原管护责任人应及时和变更主体签订管护责任书,涉及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变更、土地流转到期等情况,需由村集体、土地承包人确认工程设施情况,存在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由原管护主体维修或支付维修费用。
第九条 在质保期内除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损坏外,不得使用管护资金进行整改和维修。
第十条 各村及时与镇政府及时反馈管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镇里将接受的问题分析研判后将问题与旗主管部门反馈。
第四章经费筹集和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建立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经费保障机制。鼓励多形式、多渠道筹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经费,管护资金采取市、旗财政预算安排,村集体组织收益分配和农牧民自筹的方式筹集。各苏木镇和嘎查村要依据实际情况及时上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管护资金需求,由旗农牧局汇总后细化分配方案。旗财政局要根据旗级财力情况和各苏木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资金需求,在年度财政预算中按比例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补助资金;嘎查村民委员会可通过村级集体经济其他收益等形式多渠道筹措管护资金;嘎查村民委员会可通过“一事一议”筹劳筹资的形式,组织农牧民筹措部分资金。管护资金由各苏木镇设立专户或专账管理使用,专项用于管护人员工资性支出、日常养护和维修费用,严禁挪用和浪费。
第十二条 财政下达的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依据村申请,进行维修内容认定、完工验收、报账审核;对涉及维修费用大、管护资金不足的情况,统筹和筹措镇范围管护资金,及时维修;定期公示管护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和上级检查。
第十三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共用工程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修。
第十四条 财政下达的管护资金存在结余的,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使用。除财政下达的管护资金外,其他形式筹集的管护经费,可参考本细则管理使用。
第五章项目移交和保护利用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配合旗区农牧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应严格履行“三方确认制”即建设单位、镇代表、村集体代表共同确认移交工程清单内容、运行情况。资产移交手续包含工程设施清单、管护协议等,工程设施清单中需标明工程名称、内容、规格等,并附上项目工程分布图等,各方要签字确认存档。及时将高标准农田移交的工程设施纳入相应的村集体资产进行监管。已建成多年未及时移交的高标准农田需修缮完好后再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移交。
第十六条 管护主体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不得擅自将工程设施及设备变卖、改装等,自觉接受项目所在镇、村集体、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根据耕地保护有关政策要求,划为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坚决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十八条 鼓励管护主体实行合理耕作制度,加强后续施肥、秸秆还田等措施,持续提升地力。因不可抗力产生损毁的高标准农田,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加快修复。严禁将不达标污水排入农田,严禁将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倾倒、排放到农田,严禁破坏项目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的管护主体,协助旗农牧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破坏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