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37023 |
成文日期: |
2016-03-22 |
| 主题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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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乌水发〔2016〕53号 |
| 发文机关: |
水利局 |
公文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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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关于勇泰热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热电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25MW背压式机组
鄂尔多斯市勇泰热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6年3月16日收到你单位提出的勇泰热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25MW背压式机组热电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你单位编号:(乌水)申字〔2016〕第001号取水许可申请书,现出具以下许可意见。
1、拟批准你单位2×25MW背压式机组热电项目总取水量为40.98万立方米/年,其中生产取水量为40.32万立方米/年,生活取水量为0.66万立方米/年,备用水量为6.61万立方米/年。生产用水水源为乌审旗嘎鲁图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生活和备用用水水源为嘎鲁图镇城镇自来水。
2、要求你公司确保厂区污水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严格执行非正常情况下的退水处理方案,事故污水不得外排。
3、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批复的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提出的水资源保护措施,建立相应的水资源管理机制;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等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待该项目建成并试运行30日后,向我局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4、本批复有效期3年。
乌审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