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37372 | 成文日期: | 2022-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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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文号: | 乌审字〔2022〕13号 |
| 发文机关: | 审计局 | 公文时效: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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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室:
现将《乌审旗审计局审计查出问题及建议督促落实整改办法》等四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审旗审计局
2022年8月24日
乌审旗审计局审计查出问题及建议
督促落实整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查出问题及建议整改工作,强化整改督促责任意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实施方案》《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审综字〔2022〕47号)《鄂尔多斯市审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审发〔2022〕44号)和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查出问题及建议整改监督责任的划分原则为“谁审计,谁督促落实整改”。股室长及审计组长为督促整改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要不定期督促所分管领域审计查出问题及建议整改推进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将审计查出问题及建议整改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加强领导,强化综合协调,切实推动审计查出问题及建议的彻底整改。
第三条 各审计业务股要建立健全清单制度。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决定、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以及审计信息等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全面纳入清单实行台账管理。台账要明确问题金额、整改要求、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等内容。
第四条 主审负责审计查出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和整改资料收集、归类、报送工作。
第五条办公室收集审计查出问题及建议整改清单、台账、督查记录,分年度分项目建立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做好审计查出问题及建议整改汇总、分析、报告工作。
第六条实施全局性或综合性审计的牵头股室负责组织、调度其他参加审计的股室、人员,督促落实审计查出问题及建议的整改。上级统一组织的由我局开展的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建议整改由相应牵头股室负责收集、归类、汇总、反馈、移交。
第七条审计报告、决定出具后,审计组应根据问题整改的难易程度,督促被审计单位15日内提交审计查出问题及建议整改方案。一般情况下,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并附相应佐证材料。特殊情况随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
第八条审计移送处理书出具后,审计组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收集处理结论。移送纪检监察、检察和公安机关等审计涉密移送事项(由单位统一出函等方式接洽,以获得处理结果)不纳入审计整改销号范围,由业务股定期跟踪处理结果。
第九条被审计单位所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应针对审计报告、决定反映的问题(其他关注的问题未做审计处理处罚的除外)及审计建议逐个、逐项进行反映。
(一)对已落实整改的问题及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在整改情况报告后附相应的证据材料,编制证据材料清单。
(二)对未按期整改到位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在整改情况报告中说明原因及后续完成整改的方法、步骤、时限,审计组督促其分阶段提交整改进展报告。属于能改未改的,坚决督促要求整改到位;对整改存在难度,确需时间继续进行整改的,将该问题整改情况纳入以后审计重点内容一并实施,进行审计整改“回头看”。
(三)对无法整改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在整改情况报告中说明原因,对相关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并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制度。对属于体制、机制原因或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动等原因确实无法整改的,作为“特殊销号”处理。
第十条建立审计查出问题及建议整改销号机制。对审计整改结果审核,要建立审计组、业务股室、法规审理股、总审计师、分管领导逐级把关制度。
(一)审计组承担督促整改的主体责任,要对具体问题及建议整改情况逐一审核,对体制机制制度问题的整改,要见制度见文号。要对督促落实的审计整改结果进行结论性认定,加强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报告、整改证据审查,揭示和纠正被审计单位整改中弄虚作假、“过关”整改行为,抓好后续跟踪督查,强化审计整改的刚性约束。有关工作过程、审核依据、结论性意见等要存档备查。
(二)对完成整改的,审计组提出销号建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范围,是指由审计局组织实施并出具审计(调查)报告的项目,其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移送主管部门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以及审计信息等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在整改期限届满10个工作日内,审计组将销号建议连同整改销号清单一并报业务股长、法规审理股长和总审计师审核复核。
(三)法规审理股长和总审计师履行审计整改销号的复核责任。法规审理股、总审计师根据审计组、业务股室提交的销号建议,对拟销号问题的整改情况逐项进行审核,达到整改要求的,报分管业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销号。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将进一步整改建议记入销号意见书连同整改销号清单等一并反馈审计组。具体认定办法参照《自治区审计厅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实施办法》相关条款。
(四)审计组将审核通过的整改清单向办公室报送。
第十一条 对需要多部门协调整改的,可以由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报请旗政府分管领导推动整改。
第十二条加强督促检查,促进提升审计整改实效。超出整改期未整改或再次提交整改方案作出整改计划但仍未整改的,由审计组报分管领导协调推动整改。
经分管领导协调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后仍不整改的,对被审计单位发出限期整改督办函。督办期满仍未整改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详实记录约谈内容。
对督促约谈后仍然不整改的单位,以旗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局名义提请旗人民政府、旗纪委监委、旗委组织部对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办公室按月组织各股室汇总有关部门和地区的审计整改结果,向本局和上级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及市审计局报告。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向社会公告审计整改结果。
第十四条各股室在督促审计整改中要收集所有整改资料,按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归档。要注重建章立制的规范性文件(须带文号),特别是如旗委、旗人大常委会、旗政府出台的涉及全旗性的规范性文件的收集归档。
第十五条各股室未按本办法要求督促落实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由分管领导提醒谈话,仍未积极推动整改的,由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违反纪律规定的移送派驻纪检组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办公室应当梳理汇总年度所有审计的整改结果,并结合整改督促情况,专题向旗政府、旗委审计委员会、旗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
第十七条对整改完成率低或质量不高的单位,除按第十二条处理外,要将其整改情况作为以后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予以跟踪监督。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乌审旗审计局审计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办法》(乌审党组发〔2021〕20号)废止。
附件:1.乌审旗审计局关于督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通知(样本)
2.乌审旗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建议书
3.乌审旗审计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意见书
附件1:
乌审旗审计局关于督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通知
(样本)
(被审计单位):
我局于 年 月 日依法对你单位出具了《XXXX 审计报告》(乌审财报(XXXX ) X 号)、《 XXXX 审计决定》(乌审财决(XXXX ) X 号),目前整改期已过。为确保审计查出问题及时整改到位,请你单位对审计查出的以下问题进一步加强整改,于 月 日前整改到位,并将审计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书面报送我局。对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我局将根据审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可附问题清单)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乌审旗审计局
年 月 日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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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建议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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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股 第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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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实施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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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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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清单总数量 |
个 |
本次建议销号数量 |
个,明细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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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内容 |
审计整改清单建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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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理意见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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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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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反映问题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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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机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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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问责有关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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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整改“回头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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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举一反三、分析原因、加强管理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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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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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实施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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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实施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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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室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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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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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后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清单。 | |||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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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审计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意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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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法规审理股第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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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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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实施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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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组织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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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审理股负责人销号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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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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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审计师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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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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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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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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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审计局审计报告评优评差
评比细则(试行)
为认真做好审计报告评比工作,确保评比工作公平、公正,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审计报告评优评差实施方案(试行)》(内审审发〔2022〕32号),制定局机关审计报告评比细则。
一、评比范围及时间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且由各相关股室实施的审计项目,年中组织开展评比旗本级预算执行审计项目形成的审计报告,年末或下年初组织开展评比其他审计项目形成的审计报告。
二、评比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评比内容。优秀审计报告应当满足以下要求:审计报告反映问题做到事实清楚、聚焦重大事项、体现项目特点、抓住被审计对象的主要问题,突出重点;审计评价客观并与反映问题相匹配;反映问题定性定责、处理处罚恰当,适用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正确;审计建议具体明确、切实可行;审计报告语言流畅、通俗易懂、表述清晰、规范,结构合理、内容完整;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已经完成,审计内容、重点得到落实。反之,则为差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评比除上述内容还将结合审计取证合法合规适当充分、审计工作底稿准确规范、开展研究型审计等内容进行评比。具体评比打分标准见附表。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报告,直接评为差的审计报告: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计的;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对审计发现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审计报告、审计信息等存在重大审计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审计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期间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弄虚作假、夸大审计成果的;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二)评比范围和评比时间。将在每年度本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完成后,组织对本级当年全部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报告代拟稿(指提交审理的审计报告代拟稿,下同)进行评比,在年末或下年年初对审计局当年出具的经济责任、企业(含金融企业)、政府投资审计报告代拟稿和其他专项审计报告代拟稿进行评比,评出优秀审计报告和差的审计报告。
(三)评比方式。法规审理股在对审计项目进行审理时由审理人员按照《审计报告评比打分标准》并结合审理会上审理委员意见对审计报告代拟稿进行初评打分(《审计报告评比打分标准》在执行中逐步完善)。之后,法规审理股组织人员对同类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必要时和审计组核对确认。按照每类项目的30%和15%分别评出优秀审计报告和差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评优评差比例按此文件执行)。评比结果经分管法规审理的局领导批准后报局长审定。评比出的优秀审计报告和差的审计报告将分别予以展示亮相;法规审理股对优秀审计报告进行总结、宣传和推广;审计报告评比得分将在该项目参加全局优秀审计项目评选中适当加分;评比结果在年度考核中予以参考。
三、组织方式
(一)评分人员。由局领导班子及各业务股室股长,对照审计报告评比打分标准,逐一对参评审计报告进行打分(本股室实施项目除外)。评分人员相应在评分表内列出扣分及加分事项说明。
(二)复核人员。由法规审理股工作人员,分组对参评审计报告扣分及加分事项进行复核。
(三)经评分人员、复核人员取得一致意见后确定得分,在评分表中签名。
(四)评分人员、复核人员确定得分后,取平均数为最终得分。
四、工作要求
各股室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参评项目,凡未按时报送项目的,追究股室负责人责任。法规审理股要组织参评人员集中研究学习审计报告评优评差评比细则,准确把握评分标准,统一评审口径,一把尺子量到底。评审人员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明确各自承担的评比职责、分工职责,密切配合,确保评比工作客观公正。
五、本细则从2022年起执行。
附件:审计报告评比打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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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评比打分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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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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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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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比内容 |
分值 |
得分 |
扣分事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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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审计报告反映问题聚焦重大事项、体现项目特点。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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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聚焦或未明显聚焦重大事项的酌情扣5分以内,未体现或未明确体现项目特点的酌情扣5分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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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已经完成,审计内容、重点得到落实。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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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未做底稿的1项扣0.5分;未按方案完成也未作底稿的1项扣1分;未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1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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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制定审计任务清单,内容全面、准确、具体。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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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审计任务清单不得分,缺少内容或内容不准确、不具体、未审核复核的1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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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审计评价客观合理,与反映问题相匹配。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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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反映问题矛盾、对重点内容没有做出必要评价的1项扣2分;评价不客观、片面、绝对化,评价内容过空、无审计工作底稿、无证据材料或证据不充分、超出审计职责范围、对审计未涉及事项进行评价、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的1项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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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问题定性定责、处理处罚恰当,适用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正确;审计发现问题在审计报告等审计文书中全面、准确反映。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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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定性、定责、处理意见、适用法规等不准确或处理不具体、问题表述不准确1项扣0.5分;问题没有定性处理法规或未提处理意见的1项扣1分;经责报告定责不准的1项扣2分;问题定性和描述避重就轻、审计发现问题未查实查深查透的1项扣2分;审计工作底稿或审计取证应作问题而未作问题反映或在审计建议中反映、采纳被审计单位意见不正确未作问题反映、报告中问题应采纳被审计单位意见未采纳有审计风险的1项扣3分;重大问题线索应移送纪检监察和公安机关的未移送、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1项扣4分;扣完为止;属于三个区分开来事项不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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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审计证据合法合规适当充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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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1项扣0.5分,证据不合法1项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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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审计工作底稿内容完整、准确、规范。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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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稿内容不完整或不准确、不规范的1项扣0.5分;审计问题应有底稿没有底稿的1项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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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审计建议具体明确、切实可行,可操作可落实。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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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审计建议不得分;审计建议没有针对性或操作性不强1项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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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审计报告语言流畅、通俗易懂,用语规范、简明扼要。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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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语言描述不清、问题堆砌未提炼、未能做到用语规范、通俗易懂、语言流畅等1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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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审计报告结构合理、完整,问题分类合理;违规事实表述完整。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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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不合理、主次不分明、问题分类不合理1项扣1分;违规事实表述不完整或表述明显有误,未表述时间、违规主体或应表述未表述原因分析、影响后果等,1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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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深入开展研究型审计,研究党中央对审计对象及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的决策部署,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所审计地区、行业、领域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党的十九大报告、国家发展规划等对相关领域的战略安排,研究审计对象的历史沿革、发展现状、改革方向,职责履行、业务运行、管理模式,研究主管部门和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观点意见,揭示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综合提炼形成高质量审计成果。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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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具体研究内容并取得创新成果一项得3分,形成论文调研信息并公开发表在乌审旗刊物的一项得2分,发表在市级刊物的一项得3分,创新成果由旗主要领导做出具体批示的一项得3分,在内蒙古审计等自治区刊物的一项得4分,发表在国家刊物的一项得6分;形成自治区课题的一项得6分,形成国家课题的一项得10分。研究要有成果,有研究没有成果不得分;有成果没有研究证明材料也不得分。证明材料可以是审计报告、审计专报、审计要情、审计信息、审计案例、审计实务操作指南、审计技术方法、论文、课题,以及专家研讨记录、小组讨论记录、研讨会记录、审计工作底稿等。本项按最高得分折算为满分8分,其他得分按此比例折算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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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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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审计局审理会议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机关业务管理,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审理会议规则》等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审理会议,是指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结果类文书之前进行集体研究审定的会议。
第三条 以下审计项目应当提请审理会议审议:
(一)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二)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项目;
(三)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项目;
(四) 重大、复杂的审计项目;
(五) 重大政策跟踪审计和行业综合性审计项目;
(六) 其他应当由审理会议审定的项目。
第四条 审理会议第一阶段(小组报告研讨会)由局领导、法规审理股、项目实施组全体人员参加。由分管具体业务的局领导主持,主要审定小组报告征求意见稿。第二阶段会议由局领导和各股室的负责人,以及参与项目实施与审理的人员等组成。由主要领导或分管审理的局领导主持,主要审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事项(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移送处理另有规定的除外)、审计信息、审慎评判事项等。
第五条 第一阶段(小组报告研讨会)会议由业务股室提请分管业务领导召开,并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审计项目实施股室将法规审理股审理后,并经分管业务和审理的局领导(或局主要领导)审签同意的审计项目提请会议审议。
第二阶段会议由法规审理股提请局领导召开审理会议,并负责审理会议的组织工作。审计项目实施股室将审理股审理后、并经分管业务和审理的局领导(或局主要领导)审签同意的审计项目提交审理会审议。
第六条 审计项目实施股室负责准备会议材料(需经分管局领导签字),主要包括:
(一)小组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审计信息等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代拟稿;
(二)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三)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说明;
(四)审理意见书及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书;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小组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建议书、审计信息等代拟稿需提前3日将纸质件送达相关审议人员,参与审议人员应当提前认真审阅。
第八条 审理会议的主要议程是: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
项目实施股室负责人或主审人员汇报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及初步处理意见(简要概述)、移送相关事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书及采纳和不采纳情况(分别说明采纳及不采纳的理由),对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对有分歧的审理意见提交审理会议审定,汇报要提炼精要、突出问题重点;
法规审理股审理人员汇报审理意见及采纳情况,对有分歧
的审理意见详细说明情况,并提交审理会议审定;
参会人员发表意见;
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形成会议决定。
第九条 审理会议对以下内容进行审议:
(一) 小组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审计评价是否恰当,审计建议是否可行;
(二) 是否应当采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
(三) 处理处罚的意见和自由裁量的幅度是否恰当;
(四) 移送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 对反映涉嫌重大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审计信息进行审定;
(六) 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
第十条 法规审理股根据审理会议决定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分管审理的局领导(或局主要领导)审签后,交相关股室执行,并归入审计业务档案。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实施股室根据审理会议决定采取措施,补充查证,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审计信息等审计结果类文书,并按程序办理发文。审计项目实施股室如未按审理会议纪要内容出具各类审计文书,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负责并对相关人员依照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二条 需要召开两次以上审理会议研究的审计项目、同类审计项目等,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会议研究的重点,简化会议相关程序。
第十三条 对未列入审计项目计划、临时交办审计事项或其他不需要召开审理会议的审计事项,经审计项目实施股室提出,分管局领导审签,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简化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参加审理会议人员,应当提前15分钟入场,调试电脑并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按照规定不得将手机或者其它电子设备带入会场, 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
第十五条 参会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因故确实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实施股室出具的各类正式审计文书应当同时抄送班子成员、总审计师、办公室、法规审理股。各股室及所有人员不得私自保存任何审计文书及相关资料,对违反规定的,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七条 审理会议参会人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审理会议审定内容,对违反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乌审旗审计局法规审理股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乌审旗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废止。
乌审旗审计局
审核复核审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审核复核审理行为,进一步明确审核复核审理职责,提高审核复核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审计风险,维护审计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审核复核审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内审审发〔2020〕63号)、《鄂尔多斯市审计局审核复核审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鄂审发〔2022〕11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核复核审理,是指审计组组长、业务股室、法规审理股在审核复核审理工作中要旗帜鲜明讲政治,紧紧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及旗委、政府的部署要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以及自治区的法规制度规定,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信息进行审查把关,提出书面意见,保障审计程序合法合规和事实证据、审计评价、定性定责、审计处理、审计建议准确恰当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文书,是指拟以中共乌审旗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乌审旗审计局(以下简称审计局)名义出具的审计报告(含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意见,下同)、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所称审计信息,主要是指拟编发反映涉嫌重大违规违纪违法等的重要信息。
第四条审核复核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依规依法、客观公正;把握总体、突出重点;分级负责、保守秘密。
第五条审核复核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标准:
(一)审计程序方面。资料获取、调查取证、账户查询、征求意见、处理处罚等审计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
(二)审计事实证据方面。审计结果认定的事实清楚,能够准确完整反映审计事项的时间、主体、情节、金额、后果、截至审计时点状况等基本要素,有适当充分和必要的审计证据支持。
(三)审计评价方面。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范围、内容和重点,以审计结果认定的事实为基础,依规依纪依法、依照政策规定进行评价,有效发挥“经济体检”作用。
(四)审计定性定责方面。坚持依规依纪依法、权责一致、实事求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全面历史辩证客观地看待问题,鼓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服务实现“六稳”目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审计处理处罚方面。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准确,对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问题,直接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问题或问题线索,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机关和单位处理。
(六)审计建议方面。与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衔接,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促进完善体制机制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充分发挥“四个促进”作用。
第六条审计组组长(副组长)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履行审计项目质量管理职责,从源头严格控制审计质量,应当抓好下列事项的审核工作,负责出具审核意见(见附件1):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全面完成;
(二)审计程序是否按照各项法定程序严格遵照执行;
(三)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事实是否正确、适当、充分;
(四)审计发现的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全面准确如实反映;
(五)审计评价、定性定责、审计处理、审计建议是否准确恰当,适用的定性法律法规是否恰当、准确、有效;
(六)对被审计对象反馈的合规合法意见是否在依规依法对应后予以采纳。
第七条审计项目牵头股室负责人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对主管范围内审计项目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进行复核,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复核,出具复核意见书(见附件2):
(一)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全部实现;
(二)同类问题定性定责、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是否适当、处理处罚是否一致;
(三)审计报告中审计组与被审计对象存在重大分歧的审计事项;
(四)涉嫌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情况。
第八条审计项目牵头股室直接实施的项目,复核工作实行AB角制度,相互承担复核工作,股室负责人出具复核意见书(见附件3)。
第九条法规审理股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审计组审核意见和业务股室(或牵头科室)复核意见基础上,对下列项目进行审理:
(一)对列入局机关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全部审计项目进行审理。主要包含: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项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项目、重大民生审计项目、国有企业审计项目、政府重大投资审计项目、政策跟踪审计项目、金融外资审计项目,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项目。
对上述审计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审理,包括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其审计证据、小组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实施方案与工作底稿对应表、审核复核意见等九项内容。
(二)对业务科室实施审计项目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进行审理。
(三)对反映涉嫌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审计信息进行审理。
第十条法规审理股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理,出具审理意见书(见附件4)。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小组报告、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在审理过程中,法规审理股应当就有关事项与相关业务股室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相关业务股室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对年度内安排的审计项目形成的审计报告,应当在以审计局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第十二条承担复核的业务股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法规审理股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批量审理任务的除外),并将复核和审理意见及时反馈业务股室。
承担复核的业务股室、法规审理股提出复核审理资料清单(见附件5),对未一次性提供复核审理所需全部资料的,在限期补齐后开展复核审理。
第十三条复核审理发现审计事项存在违反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等严重质量问题,不能认定构成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建议停止办理。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重要审计事项,审计证据不充分但业务股室认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清楚的,应当建议继续核实。对存在定性定责错误等其他质量问题的审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表述、改变问题反映方式等意见。
第十四条对重大疑难或者批量复核审理的审计事项,业务股室、法规审理股可以组织会审。
第十五条业务股室对审计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报分管复核股室的局领导组织审议;业务股室对审理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报分管审理股的局领导组织审议。仍然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规定提交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审议。
第十六条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审理会议,审理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分管审理工作的局领导主持审理会议。对未列入审计项目计划、临时交办审计事项或其他不需要召开审理会议的审计事项,经业务科室提出,分管局领导审签,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简化程序办理。
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按时参加审理会议。因故确实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参加。
审计组组长、主审列席本审计项目的审理会议,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须经会议主持人批准。
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代拟稿应提前2天(特殊情况除外)发送给各审理委员会成员,各成员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业务股室提出不同意见,业务股室在采纳各成员不同意见后修改审计报告代拟稿,最后以修改后的代拟稿提交审理会议审定。
审理会议对业务股室提交的审计报告、审计移送事项、重要审计信息的主要内容及复核审理意见进行审定,重点审定复杂疑难问题以及与审计对象存在不同意见的问题等。
参加会议的审理委员会成员应独立发表意见,并进行讨论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法规审理股负责审理会议的组织工作,根据会议决议起草会议纪要,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后,送达业务股室执行。
第十八条业务股室根据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信息等,送办公室、审理股核稿后,报分管局领导和总审计师签发,必要时报局主要领导签发。审计决定作出罚款数额达到听证规定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听证程序。
第十九条业务股室实施审计时,应当及时将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送法规审理股,便于总体掌握审计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审核意见、复核和审理意见书、审理会议纪要应当连同审计项目的其它材料一并归入审计业务档案,法规审理股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对复核审理发现的质量问题,按照审计局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必要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法规审理股应当对年度审计审核复核审理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研究审计工作中出现的业务质量问题,为提高审计质量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相关股室和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旗审计局法规审理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乌审旗审计局审核意见
附件2:乌审旗审计局复核意见书
附件3: 审计复核AB角制度安排
附件4:乌审旗审计局审理意见书(2022年第 号)
附件5:审理资料清单
附件1:
乌审旗审计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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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实施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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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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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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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内容 |
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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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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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充分性和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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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发现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全面准确如实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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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评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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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定性定责准确恰当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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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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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建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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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 采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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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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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组长(副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使用中,审核意见填写内容可添加附页。
附件2:
乌审旗审计局复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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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实施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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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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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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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核 内 容 |
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 目标是否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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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问题定性定责、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是否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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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问题处理处罚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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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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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与被审计对象存在 重大分歧的审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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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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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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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股股长签名: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使用中,复核意见填写内容可添加附页。
附件3:
审计复核AB角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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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角 |
B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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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企业审计股 |
经济责任审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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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
农牧业审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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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资环境审计股 |
行政事业审计股 |
附件4:
乌审旗审计局审理意见书
(2022年第 号)
审计项目名称:
送审部门:
项目负责人:
送审时间:
送审资料:
审理意见:
审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审理股长意见及签名:
年 月 日
审计组所在业务股室采纳意见:
年 月 日
审计局分管审理机构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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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审理资料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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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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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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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股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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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人员及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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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资料人员及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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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供资料摘要 |
份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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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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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审计文书(报告、决定、移送)及送达回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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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审计实施方案及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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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反映审计重点和审计决定书决定事项、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及其审计记录、审计证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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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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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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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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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业务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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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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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业务会议记录及纪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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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建议适用的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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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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