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36834 |
成文日期: |
2019-01-07 |
| 主题分类: |
|
文号: |
乌人社发〔2019〕5号 |
| 发文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时效: |
|
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统筹项目内容的通知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经办流程,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征缴机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2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33号)文件精神,现将乌审旗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统筹项目内容明确如下:
一、缴费工资基数核定
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核定。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二、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具体内容
(一)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三)暂不纳入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包括:
1.改革性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补贴等);
2.特殊岗位津贴(卫生防疫津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等不列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津补贴);
3.其他津贴(妇女卫生费、独生子女费、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
4.各地(单位)自定的各种补贴项目。
在没有新政策出台前,均按此执行。若有新政策出台后,按照相应政策执行。
乌审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审旗财政局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