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线索征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8-18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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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推进煤矿安全“八条硬措施”落地见效,严厉打击煤矿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市和旗各级政府“打非治违”工作部署要求,从严整治矿山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全旗地方煤矿(央企除外)相关违法违规线索,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2026年12月底。

二、征集事项

 (一)严厉打击隐瞒工作面行为

 (1)煤矿企业绘制“阴阳图纸”(实际采掘图纸不上图、不上报),设置临时性或永久性假密闭设施,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和管理台账。

 (2)安排入井作业人员不携带人员定位标识卡(“人卡分离”),故意不上传或填报虚假安全监控数据。

 (3)不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系统或擅自关闭、破坏监控设备,蓄意隐瞒正在从事的采煤、掘进、巷道维修、设备安装回撤等作业的工作面,并在隐蔽区域内违法组织生产。

 (4)对煤矿隐瞒工作面底数不清、未清仓见底的,对掌握的隐瞒工作面未督促煤矿采取退出封控措施或退出封控不彻底的,对检查发现的隐瞒工作面行为未依法从严行政处罚的,对隐瞒工作面行为未依法启动行刑衔接的。

(二)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

5)盗采盗挖: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许可,擅自开采矿产资源;以探矿、勘查为名实际进行非法采矿;私自进入并利用长期停产停建矿井、已关闭矿井或废弃矿井(硐)进行非法开采;利用企业厂房、养殖场所以及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进行隐蔽性盗采。

6)超层越界:持证矿山企业超出《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含平面坐标范围和开采深度、标高)进行开采;不按批准矿种进行开采;擅自改变批准的开采方式;违法违规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保安煤(矿)柱。

7)变相开采:以生态修复、矿山环境治理、边坡治理、灭火工程、安全整治、工程建设等各类项目名义,变相进行采矿牟利;以“过渡期”“回撤期”“维护性推进”等名义违法组织生产;擅自回采排土场内的矿产资源。

 (三)严肃整治违规建设行为

 (8)未批先建:矿山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手续不全、未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反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同意即开工建设。

 (9)不按设计建设、生产: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建设施工,以建设为名进行生产(以采代建);建设项目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新建、改扩建矿山在建设期间违规组织生产;超出批准的联合试运转期限和试运转区域组织生产;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工程或实施重大设计变更;以减少工程量为目的故意变更设计、降低建设标准;超权限审批安全设施设计。

 (四)严厉查处违法生产行为

 (10)监控系统造假或失效:人为造成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及不能满足全覆盖实时监测要求;设置多套监测监控系统,不按规定上传真实数据;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保护、闭锁等设备设施;篡改、隐瞒、销毁安全监控相关的数据信息;采取堵塞、包裹或使用压风管路吹、喷雾洒水等方式干扰甲烷传感器进气口,或故意挪移甲烷传感器悬挂位置;故意调低甲烷传感器的报警值和断电值精度;人为造成甲烷电闭锁、风电闭锁功能失效;安全监控系统日常维护、保养、检测不到位,甲烷传感器不能实现报警、断电等功能,安全监控设备不具备故障闭锁功能等。

 (11)违规危险作业:进行石门揭煤、火区封闭、启封密闭、动火作业、排放瓦斯、清理煤仓、巷道贯通、采煤工作面安装回撤等危险作业时,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未严格落实。

 (12)违规组织生产:超过核定生产能力下达产量计划或经营指标、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三量”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且未采取限产或停产措施;采掘工作面数量、采场数量超过国家规定;未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煤矿采掘(采剥)红线管理办法》划定本年度采掘作业活动范围,人为随意划分采区以增加采掘作业地点,在红线外组织生产或施工建设;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清、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到位组织生产;超过核定下井人数组织生产或人员入井不随身携带定位卡;停产整顿矿山未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煤矿生产矿井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仍组织生产。

 (13)工程违规分包转包:整体托管的煤矿再次转包,将井下采掘作业或井巷维修作业违法违规发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矿山施工队伍无相应资质、挂靠其他单位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分包。

 (14)设施设备运行不安全:矿井主要提升设备、运送人员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测;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工艺;井工煤矿违规使用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标志)的设备。

 (五)严肃追究履职违法行为

 (15)管理机构缺失: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存在不培训、假培训、假考试、假资质等问题;“五职”矿长和“五科”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专业资质存在造假行为。

 (16)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实际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或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落实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水、火、瓦斯、顶板等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或落实过程中弄虚作假;对安全监控系统报警等异常信息处置弄虚作假;在极端天气及紧急情况下未按规定停产撤人;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造假。

 (17)抗拒安全执法和违章指挥: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监管监察指令和执法决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明知作业场所存在冒顶片帮、透水、有毒有害气体超限、边坡滑塌等重大事故隐患或风险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

 (18)迟报瞒报谎报事故: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迟报、隐瞒不报或谎报。

 (19)出具虚假报告:社会化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评价报告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

 (20)其他矿山安全生产实际需要打击和整治的内容。

三、征集方式

  可通过来电、来信方式反映线索。

  受理电话:0477-7214422

  邮箱:yjjksjgg@163.comcom 

  来信来访地址:乌审旗党政新区5号楼C座204办公室

  欢迎广大职工、人民群众积极反映矿山安全生产领域相关违法违规线索,我们将对举报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乌审旗应急管理局    

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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