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鸿雁文艺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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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企事业单位:

《乌审旗鸿雁文艺扶持办法》部分条款已进行修订,经旗人民政府2025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2日

 

 

 

乌审旗鸿雁文艺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文联十一大、中国作协十大上的讲话精神,加快建设文化强国,繁荣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提升文化软实力。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部署,和自治区实施北疆文化建设提升行动的有关要求,结合《鄂尔多斯市马兰花文学艺术创作扶持工程实施方案》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聚焦自治区北疆文化建设提升行动,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第二条 目的意义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擦亮北疆文化品牌、推进文化强旗建设、繁荣我旗文艺事业、推出文艺精品力作、培养德才兼备文艺人才、提升我旗文艺影响力为目标,分类施策、精准扶持,形成导向清晰、特色鲜明的创作和文艺人才培养激励扶持体系。

第三条 领导机构成立乌审旗鸿雁文艺扶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旗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文联,负责激励扶持各项日常工作。评审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各文艺人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二章  激励扶持项目范围及资金标准

 

第四条 成果激励扶持项目内容及激励扶持金额

(一)创成果发表选载类

1.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国家级出版社主管主办的文学刊物发表的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散文、剧本、评论等文学作品,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扶持奖励4万元/篇,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2万元/篇,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扶持奖励1万元/篇,诗歌、散文(杂文、随笔)、研究评论作品扶持奖励0.5万元/篇。在其他国家部委主管主办的刊物发表的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散文、剧本、评论等文学作品,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扶持奖励1万元/篇,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扶持奖励0.3万元/篇,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扶持奖励0.3万元/篇,诗歌、散文(杂文、随笔)、评论作品扶持奖励0.3万元/篇。被国家级文学选刊(报纸)选载的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散文、剧本、评论等文学作品,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扶持奖励4万元/篇,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扶持奖励2万元/篇,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扶持奖励1万元/篇,诗歌、散文(杂文、随笔)、研究评论作品扶持奖励1万元/篇。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国家级出版社主管主办的文艺刊物及国家级主流媒体全媒体平台上发表或展览展演的音乐、舞蹈、舞台剧、书法、美术、摄影、影视、戏剧、曲艺、民间文艺等艺术作品扶持奖励1万元/篇、场、次。在其他国家部委主管主办的刊物上发表或展览展演的音乐、舞蹈、舞台剧、书法、美术、摄影、影视、戏剧、曲艺、民间文艺等艺术作品扶持奖励0.3万元/篇、场、次。

2.在自治区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自治区作家协会等主管主办的具有影响力的文学刊物发表的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散文、剧本、评论等文学作品,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扶持奖励1万元/篇,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扶持奖励0.3万元/篇,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扶持奖励0.3万元/篇,诗歌、散文(杂文、随笔)、评论作品扶持奖励0.3万元/篇。在其他自治区(省、直辖市)区(省、市)直部门主管主办的刊物上发表的上述文艺作品,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扶持奖励0.5万元/篇,其他0.1万元/篇。被自治区级文学选刊(报纸)选载的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散文、剧本、评论等文学作品,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扶持奖励1万元/篇,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扶持奖励0.3万元/篇,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扶持奖励0.3万元/篇,诗歌、散文(杂文、随笔)、评论作品扶持奖励0.3万元/篇。在自治区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自治区作家协会等主管主办的文艺报刊(选刊)及自治区级主流媒体全媒体平台发表或展览展演的音乐、舞蹈、舞台剧、书法、美术、摄影、影视、戏剧、曲艺、民间文艺等艺术作品扶持奖励0.3万元/篇、场、次。在其他自治区区直部门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部门主管主办的刊物上发表的上述文艺作品扶持奖励0.1万元/篇、场、次。在鄂尔多斯市文联主管主办的刊物上发表的文艺作品或在市级主流媒体全媒体平台展演的文艺类作品、节目,包括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散文、剧本、评论、音乐、舞蹈、舞台剧、书法、美术、摄影、影视、戏剧、曲艺、民间文艺等作品和舞台表演艺术类节目扶持奖励0.1万元/篇、场、次。在其他市地(盟)主管主办的刊物上发表的上述文艺作品扶持奖励0.05万元/篇、场、次。在旗融媒体平台或内部文艺刊物上发表的文学作品扶持奖励0.01万—0.05万元/篇,文艺类优秀作品扶持奖励0.02万—0.5万元/篇。具有图书在版编目数据(CIP),正式出版发行的长篇小说、诗歌、散文、评论,中短篇小说集、诗歌集、散文集(含杂文和随笔集)、评论集等,美术、书法、摄影、音乐作品集等,10万字以下的扶持奖励1万元/篇、部,10万—20万字的扶持奖励2万元/篇、部,20万字以上的扶持奖励4万元/篇、部。在官方(宣传、文旅、文联系统)网络平台首发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社会宣传效应,点击量超过30万人次的网络文学作品,10000字以下的扶持奖励0.1万元/篇(件),10000字至50000字的扶持奖励0.2万元/篇(件),50000字至100000字的扶持奖励0.3万元/篇(件),100000字以上的扶持奖励0.5万元/篇(件)。

(二)展览展示展演类

1.个人作品入选由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辖各文艺家协会主办,在国家级专业场馆举办的音乐、书法、美术、摄影、舞蹈、影视、雕塑、民间工艺、舞台表演艺术等大型展演展览展示,扶持奖励3万元/场;入选由其他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办,在省级以上专业场馆举办的音乐、书法、美术、摄影、舞蹈、影视、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展览入展,按照0.5万元/场标准予以扶持奖励。

2.个人作品入选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辖各文艺家协会主办,在自治区级专业场馆举办的音乐、书法、美术、摄影、舞蹈、影视、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展览展示展演的,扶持奖励0.5万元/场;入选其他自治区直属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办,在自治区级专业场馆举办的音乐、书法、美术、摄影、舞蹈、影视、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展览的文艺作品,按照0.3万元/场标准予以扶持奖励。

3.个人作品入选由鄂尔多斯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及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辖各文艺家协会主办,在市级专业场馆举办的音乐、书法、美术、摄影、舞蹈、影视、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展览,扶持奖励0.2万元/场;入选其他市直部门主办,在市级专业场馆举办的音乐、书法、美术、摄影、舞蹈、影视、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展览,按照0.1万元/场标准予以扶持奖励。

(三)原创成果获奖类

1.在中宣部、文旅部设立的国家级奖项,中国文联、中国作家协会组织的4项文学奖和12项专业文艺奖项中获奖的文艺作品,在国家级主流媒体全媒体平台获奖的舞台表演艺术类节目,给予5万元再奖励;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之外,其他国家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文艺奖项中获奖的文艺作品,给予3万元再奖励。

2.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旅厅、自治区文联、自治区作协组织的文艺奖项中获奖的文艺作品,在自治区级主流媒体全媒体平台获奖的舞台表演艺术类作品,给予3万元再奖励;在自治区文联、自治区作协之外其他区直委厅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委厅局组织的文艺评奖中获奖的文艺作品,给予1万元再奖励。

3.在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市文联及其所辖的各文艺家协会组织的文艺奖项中获奖的文艺作品,在市级主流媒体全媒体平台获奖的舞台表演艺术类节目,给予1万元再奖励。

(四)地方激励扶持类

1.乌审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管的各协会、乌审旗籍文学艺术家个人,在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各旗(区)主办(举办经费非政府承担)的文学艺术类主题展览展演、演唱会、音乐会等主题活动,给予扶持奖励1万—4万元/场。

2.弘扬主旋律、繁荣乌审旗文艺事业,为乌审旗文艺事业做出贡献的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给予扶持奖励1万—3万元。

3.乌审旗籍作家为村嘎查编写史志、撰写村歌被选用等公益性创作,给予扶持奖励1万—2万元/部、曲。

4.对文艺工作做出比较突出贡献受到上级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扶持奖励0.5万—2万元。

5.个人出版音乐专辑,给予激励扶持1万元/部;原创录制成品歌曲,给予扶持奖励0.5万元/曲。

第五条 活动激励扶持项目及激励扶持金额

(一)主题活动类按具体情况扶持,原则上每年扶持活动不超过8场。

(二)由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辖各文艺家协会主办,艺术家个人自筹资金举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舞台表演艺术等大型个人主题展览展演,扶持奖励5万元/场;由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主办,作者自筹资金举办的作品研讨会,长篇每次扶持奖励5万元,中篇3万元,其他短、小、微作品扶持奖励1万元;由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辖各文艺家协会主办,个人自筹资金举办的大型电影、电视连续剧首发式,原则上每场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其他中、短、小、微电影、电视剧等首发式,原则上每场不超过1万元。

(三)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及自治区文联或所辖各文艺家协会主办,艺术家个人自筹资金举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舞台表演艺术等大型个人主题展览展演,激励扶持3万元/场;由自治区文联或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主办,作者自筹资金举办的作品研讨会,长篇每次扶持奖励1万元,中篇0.5万元,其他短、小、微作品0.3万元;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及自治区文联或所辖各文艺家协会主办,个人自筹资金举办的大型电影、电视连续剧首发式,原则上每场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其他中、短、小、微电影、电视剧等首发式,原则上每场不超过0.5万元。

(四)由鄂尔多斯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市文联或其所辖各文艺家协会主办,艺术家个人自筹资金举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舞台表演艺术等大型个人展主题展,扶持奖励3万元/场;由市文联或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主办,自筹资金举办的各类作品研讨会,每场扶持奖励0.5万元;由市文联或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主办,自筹资金举办的大型电影、电视连续剧首发式,原则上每场扶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其他中、短、小、微电影、电视剧等首发式,原则上每场不超过0.5万元。

(五)由乌审旗委宣传部、旗文旅局、旗文联或其所辖各文艺家协会主办,艺术家个人自筹资金举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舞台表演艺术类等大型个人主题展览展演,扶持奖励2万元/场;由旗文联或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主办,自筹资金举办的各类作品研讨会每场扶持奖励0.5万元;由乌审旗委宣传部、旗文旅局、旗文联或其所辖各文艺家协会主办,艺术家个人自筹资金举办的大型电影、电视连续剧首发式,原则上每场扶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其他中、短、小、微电影、电视剧等首发式,原则上每场不超过0.5万元。

第六条 文艺人才扶持项目内容和扶持金额

会员资格类

1.加入中国作家协会以及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各专业文艺协会,扶持奖励2万元/人。

2.加入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各专业文艺协会,扶持奖励0.2万元/人。

3.加入鄂尔多斯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各专业文艺协会,扶持奖励0.1万元/人。

人才培训类

1.旗文联所属各文艺家协会会员、优秀文艺志愿者、文艺工作者外出参加国内专业文艺机构和相关院校培训扶持奖励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0.5万元,每年不超过1万元。

2.国内著名、业内知名文艺家来我旗对各文艺家协会会员培训,培训人数在30人以上按课时和教授级别给予0.5万2万元授课补贴。

 

第三章  激励扶持申报审核

 

第七条 项目审核

(一)成果激励扶持

1.创作成果发表类。提供发表作品刊物原件,交由所在文艺家协会初步审核后统一上报,经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2.展览展示展演个人作品入选国家级和自治区省、市级展览需提供国家、自治区省、市相关部门的邀请函、协议书意向书入展证书,所属协会的意见及活动方案等材料,由所在文艺家协会统一上报到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经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3.原创成果获奖类。文艺奖项的作品,需提供主办单位开展奖项评选的文件、作品获奖公示、证书原件等佐证材料,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4.地方激励扶持类。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的佐证材料,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出扶持建议,经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活动激励扶持

1.主题活动类。由主办协会或个人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出扶持建议,经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2.举办个展、作品首发式、研讨会等需提供国家、自治区、市相关部门的邀请函、协议书意向书、入展证书,所属协会的意见及活动方案等材料,报所在文艺家协会统一上报,经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人才培训扶持

1.会员资格类。持入会通知文件及会员证,交由所在旗文艺家协会初步审核上报,经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2.外出参加培训会员。培训前申请备案,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培训后持培训邀请函、培训课程、结业证书、培训差旅凭证,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3.邀请业内知名文艺家培训。由培训主办单位提出扶持申请,并提供所邀请的文艺家个人身份证、银行卡、资格证书提供培训方案、培训人员培训人员签到册、培训人员结业证书、培训过程的影像资料,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经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激励扶持工程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集中评审申报项目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实施的项目。地方激励扶持类、外出参加培训会员、邀请业内知名文艺家培训,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自主申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合规后,提前享受激励扶持政策。

第九条 激励扶持作品必须以乌审旗为背景或主题,能够体现乌审元素、展示乌审形象、讲好乌审故事的原创文艺作品。 激励扶持对象为乌审旗户籍或近三年在乌审旗工作生活且目前仍在乌审旗生活的旗级以上的文艺家协会会员。受激励扶持对象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所属协会的会员证。

申报的激励扶持项目(作品)须拥有著作权、荣誉权、各类奖项申报权,且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不得多头申报。旗内多家单位(个人)参与合作的项目(作品),由主要创作生产单位(个人)申报,各参与合作单位(个人)需出具同意申报的书面说明,申报者对项目(作品)负主要责任。与旗外多家单位联合出品的项目(作品),需我旗会员为主要出品方,并拥有项目(作品)的出品权、评奖申报权,各联合出品单位需出具同意申报的书面说明。

第十条 拟激励扶持项目(作品)经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细则》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激励扶持。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个人对激励扶持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审核后盖章本人签字。以虚假材料申报并获得激励扶持的一经查实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虚报者终身取消申报资格;申报单位负责追回冒领激励扶持资金并承担连带责任申报个人退回冒领激励扶持资金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作品)因知识产权引起的纠纷,由申报单位(个人)负责,所造成的法律责任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各类激励扶持项目不得同时享受同级人民政府其他项目扶持政策。同一作品获得多项奖项,以其中最高标准激励扶持,不重复激励扶持。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激励扶持专项资金年度总金额为200万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旗财政按照经费使用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如扶持资金当年未使用完,剩余资金转入下一年度使用当年奖励资金使用不足,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申请追加。

第十四条 激励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被扶持的会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出现违反财务规定、挪用激励扶持资金、不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等情况的,收回激励扶持资金并终身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第十六条 办法由乌审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负责解释。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各类评审细则,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之日起施行原《乌审旗鸿雁文艺扶持办法》(乌政发〔2022〕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各类评奖名单

2.重要文学期刊、艺术类刊物名单

3.各级文艺家协会名单

4.名词解释

  

附件1

各类评奖名单

 

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一部好的戏剧作品;一部好的电视剧(片)作品;一部好的电影作品;一部好的图书;一篇好的理论文章;一首好歌和一部好的广播剧。

中国文联12项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中国戏剧梅花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美术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电视金鹰奖。

中国作协4项常设文学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

文化和旅游部:文华大奖和文华新剧目奖。

其他全国性评奖:文艺评论“啄木鸟杯”、曹禺戏剧文学奖。

自治区级文学艺术评奖:“五个一工程”奖、文学创作“索龙嘎”奖、艺术“萨日纳”奖,中国•内蒙古草原文化节。

 

附件2

重要文学期刊、艺术类刊物名单

 

《人民文学》《收获》《当代》《十月》《中国作家》《钟山》《作家杂志》《花城》《大家》《山花》《天涯》《江南》《青年文学》《诗刊》《散文》《美文》《文艺研究》《文学评论》《当代作家评论》《儿童文学》《新华文摘》《小说选刊》《中篇小说选刊》《长篇小说选刊》《散文选刊》《人民音乐》《大众电影》《大众电视》《音乐杂志》《舞蹈》《中国书法》《书法研究》《新美术》《美术》《中国摄影》《大众摄影》《民族艺术》《民俗研究》《文艺争鸣》《文化研究》《草原》《花的原野》《金钥匙》《阿拉腾甘德尔》《鄂尔多斯市》等。

 

 

 

附件3

各级文艺家协会名单

 

戏剧家协会、曲艺家协会、电影家协会、美术家协会、文艺评论家协会、摄影家协会、电视艺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舞蹈家协会、民间文艺家协会、音乐家协会、杂技家协会。

 

 

 

附件4

名词解释

 

音乐:包括歌词、歌曲、乐曲。

小说:包括长篇、中篇、短篇。

报告文学:包括长篇、中篇、短篇。

纪实文学:包括长篇、中篇、短篇。

散文:包括杂文和随笔。

剧本:包括电影、电视、网剧、歌舞剧。

文艺成果发表类:是指拥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号)、邮发代号的文学报刊(选刊)、文艺报刊(选刊)上发表的文艺作品,在主流媒体全媒体平台演出的文艺作品。

主流媒体全媒体平台:是指各级党委宣传部主管的电视台、报纸等。

 

    相关解读:《乌审旗鸿雁文艺扶持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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