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自然资源局关于刘春华不动产裁定过户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8-04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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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城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冀1025执11-3号,将刘春华(身份证号:1328291980****3615)所有的位于乌审旗嘎鲁图镇达布察克路南 布日都街东侧土地裁定给申请执行人田继中。因未提供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1506262014B02535、合同编号:201403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字地150626201400084号),现声明原持有人的用地手续无效。乌审旗自然资源局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之规定发布作废公告,有异议者请于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材料递交至乌审旗不动产登记中心。若无异议,乌审旗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在公告期满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大城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乌审旗自然资源局保有的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存根为田继中办理裁定过户手续。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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