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4〕517号)安排,结合我旗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锚定建设农牧业强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以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智能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牧民群众及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牧业机械,引领农牧业机械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农牧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确保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加快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和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舍饲畜牧养殖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农机装备补短板、农牧业生产等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实施的农牧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在实施创新方面着力支持先行先试。逐步推广与农机作业量挂钩的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探索对参与防灾减灾的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
(三)在风险防控方面着力提高监管水平。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地方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异常数据分析,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自治区、市、旗三级监管机制,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
(四)在补贴兑付方面着力提升服务效能。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足额兑付补贴资金。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工作力度。按照规定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市级发放机制。
三、补贴范围
(一)中央补贴资金补贴范围。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示的《内蒙古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二)旗级补贴资金补贴范围。
1.实施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和畜牧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所需的农机具及配套农机作业北斗远程监测设备。
2.从事规模化水稻种植、小杂粮种植、柠条平茬等所需购买的农机具。
3.粮食生产产后环节所需的水稻精细加工、鲜食玉米、粮食烘干等生产、加工机械。
4.对未列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农牧民生产亟需的畜牧业机械和本旗农牧民研发生产的智能畜牧饮水槽、粮食自然烘干设备。
5.重点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购买的智能电驱播种机、高端打捆机、大型智能高端拖拉机和联合收获机械,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农机装备补短板以及事关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实施的农牧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四、补贴对象
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乌审旗境内直接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对象不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即国家公务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含聘用制职工)不在补贴对象之列。
五、补贴标准
(一)中央补贴资金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牧业机械在自治区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见《内蒙古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二)旗级补贴资金补贴要求和标准。2024年旗级财政安排补贴资金430万元。补贴顺序严格按照申请证明和开具购机发票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补贴申请审核,补贴机具严格按照“见人、见机、见发票”进行核验。在实施过程根据实际需要,补贴资金使用可做相互调剂,直到补贴资金补完为止,但执行标准和总额不变。按照自治区补贴政策要求,旗级补贴资金不得开展累加补贴。
1.实施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和畜牧业社会化项目所需的农机具及配套农机作业北斗远程监测设备按照销售价格的40%予以补贴。
2.从事规模化水稻种植、小杂粮种植、柠条平茬等所需购买的农机具按照销售价格的40%予以补贴。
3.粮食生产产后环节所需的水稻精细加工、鲜食玉米、粮食烘干等生产、加工机械按照销售价格的40%予以补贴。
4.对未列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农牧民生产亟需的畜牧业机械:①要求自动化饲喂机型工作面长度最低为40米,补贴20台(套),每台(套)补贴1万元。②要求电动撒料车容量最低为3m³,补贴50台,2023年已购买未享受自治区牧机补贴的按照2023年自治区补贴标准执行,2024年新购买的每台补贴0.5万元。③牛马用保定架(长度不低于15米),补贴20套,每套0.2万元。④要求从事畜牧业规模化养殖专用抓草机(不低于100马力,匹配28变速箱及工程铲斗),补贴60台,每台补贴1万元。⑤本旗农牧民研发生产草原太阳能车辆识别自动门(双门6米及6米以上),补贴60套,每套0.15万元;智能畜牧饮水槽(水槽长度不低于3.5米),补贴60台(套),每台(套)补贴0.2万元;粮食自然烘干设备(仓体容量不小于5吨),补贴60套,每套补贴0.2万元。以上补贴设备优先整镇整村整社推进。
5.对农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购买的4行及4行以上智能电驱精量播种机、200马力及200马力以上具有动力换向电控液压或动力换挡智能高端拖拉机和4行及4行以上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农机装备补短板以及事关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实施的农牧业机械的推广应用按照销售价格的40%予以补贴。具有双破碎双除尘或双出包电动缠网功能,捡拾宽度为2.2米及2.2米以上高端打捆机按照销售价格的30%予以补贴。
七、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旗县审核、盟市兑付、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牧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补贴操作流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要求执行。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农牧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超时办理行为,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严格按照见人、见机、见票的原则对购机者提供的机型型号、产品名称、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等资料进行审核,确保补贴机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农牧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补贴实施方案和近三年补贴受益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享受旗级补贴购置的农机具3年内不得转移转让,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转移转让补贴机具的服务组织和个人一经发现将取消享受下一年度优惠政策,同时列入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