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场职工)。
(二)补贴标准:45.5元/亩。
(三)发放流程:按照“村级登记公示、乡镇核实、旗级抽查”的程序发放补贴资金。
(四)发放方式: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一卡通。
(五)不予补贴情形:①对已种植林木和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附属和配套设施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即不符合原自治区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技术规范》的耕地)和已经列入自治区退耕范围的不予补贴;②对已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今年补贴资金;对使用地膜,但未采取地膜离田措施或离田比例未达到自治区要求的,缓发或暂停发放补贴资金;③对黄河滩区等禁种高秆作物区域耕地违规种植高秆作物的,缓发或暂停发放补贴资金。
(六)咨询电话:0477-7593092。
注:补贴标准根据中央下达补贴资金总量结合苏木镇上报的补贴面积确定,全旗同一年度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