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导班子
张东阳 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医保局党组、行政全面工作,负责审计工作。
张钰敏 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机关日常事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思想、精神文明、意识形态和网络安全、新媒体信息发布、绩效考核、统战(民族团结、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人事、编制、保密、档案史志、巡视巡察、政务公开、机关节能、机关效能建设、语言文字、卫生健康、工青妇、深化改革(“三医协同”、医保支付改革、医共体建设)、信息化建设、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及政策宣传等工作。
分管:办公室,综合业务股医药服务组、政策宣传组。
温旭 副局长
负责职工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机关财务、基金财务、基金稽核、医疗救助、政务服务、固定资产管理、审计、“3+1”包联、文明城市创建、优化营商环境、“放管服”改革、行政权力清单、安全生产、法治政府建设、双拥、信访维稳(12345“接诉即办”)、医疗保险手工报销终审、医保档案等工作。
分管:综合业务股基金稽核组、财务组、待遇保障组,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二、乌审旗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乌审旗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审旗医疗保障局是乌审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乌审旗医疗保障局“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调整事项明确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本部门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乌审旗医疗保障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和旗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内蒙古自治区两件大事中发挥职能作用。
(二)“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医疗保障工作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活动”职责。
(四)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全旗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五)贯彻落实上级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六)落实和监督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七)贯彻落实上级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八)拟订全旗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九)落实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十)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落实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落实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十一)负责旗本级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依规查处全旗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完成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乌审旗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政策宣传和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等工作。按规定权限承担局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确认、奖励、给付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负责协调各业务股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组织政策调查研究,承担协调改革方面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二)综合业务股
承担对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核查监管,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和欺诈骗保行为,受理和转办基金监管相关投诉、举报,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机制,制定定点医药机构考核评价细则及有关智能监控平台的维护运行等有关工作;承担动态调整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定点医药机构的准入管理及结算,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货款结算及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监测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医疗保障各项资金管理及部门的预算决算,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的到账、划账,机关财务和基金财务的记账、对账,经费的申请、分配和管理。协助办公室做好机关政府采购,干部职工工资审批和发放,固定资产管理及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立卷、建档、上报等工作;负责待遇保障室的日常运转。承担医保基金的筹资、划账,参保人员待遇保障,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落实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待遇审核,医保档案管理,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医保扶贫、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 乌审旗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设党组书记、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乌审旗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乌审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乌审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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