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导班子及分工情况
郝 欢 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全盘工作,主抓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
张春强 党组成员、副局长
协助局长抓好商务工作及分管领域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安全生产等工作。
李怀鹏 党组成员、副局长
协助局长负责工业、信息化工作及分管领域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安全生产等工作。
斯庆图娅 党组成员、副局长
协助局长负责科技工作及分管领域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安全生产等工作。
王 娟 党组成员
协助局长工作,具体负责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等工作。
奇乐格尔 科技创新促进中心主任
负责科技创新促进中心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具体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党务、政务和事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公文管理、秘书事务、重要文件起草、宣传信息、机要保密工作。负责机关规章制度建设、财务管理、电子政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干部教育培训和目标考核等工作。研究工业化、信息化、科技创新和商务领域相关政策、发展趋势,组织拟订相关领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并就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二)工业和信息化股(行政执法股)。承担全旗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工作,分析运行态势,组织解决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重点企业的运行协调及监测分析工作。负责重要生产要素的紧急调度,组织协调企业减负工作。承担全旗工业园区的运行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负责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工业经济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服务。承担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相关工作。负责指导推进全旗工业领域信息化工作,参与拟订全旗信息化建设及信息产业发展的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通信产业发展,协调解决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推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协调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负责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全旗信息产业发展的协调和招商引资工作,把握产业投资导向,开展信息产业技术引进和项目技改工作,承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协调全旗通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处理信息安全重大事件和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决工业化、信息化领域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全旗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耗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推进资源节约、节能降耗、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依法开展盐业行业和市场监管。
(三)科技股。承担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拟订科技创新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承担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统筹拟订科研机构布局规划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措施,统筹拟订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创新主体创新能力建设的政策措施,组织提出科技与教育、人才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科学技术领域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创新生态建设、优化科技领域营商环境工作。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建立健全科技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机制等工作,组织实施有关科技人才计划。按规定权限承担驻旗外人才科创载体建设工作。组织研究重大科技问题,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并督促实施。组织编制实施财政科技计划(专项等),提出科技规划(专项等)经费配置建议。指导科研管理专业机构建设。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规范,推动科技计划(专项等)和科研项目管理改革。负责协调推进重点行业、领域科技发展规划的衔接协同。组织开展重大科技任务需求分析和技术预测,统筹提出重大科技任务。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制度,承担科技统计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财政科技计划预算总规模及方向结构比例建议。拟订科研条件保障方面的规划、政策。研究提出统筹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建议。推动旗科技计划(专项等)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组织拟订高新技术领域科技创新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相关重大科技任务并跟踪督促和评估问效。统筹高新技术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组织实施相关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自治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等相关工作。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统筹推动高新技术领域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衔接相关领域国家、自治区、市重大科技任务。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牧业农村牧区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相关重大科技任务并跟踪督促和评估问效。统筹农牧业农村牧区和社会发展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组织实施相关科技计划项目。指导农牧业农村牧区科技进步,推动科技支撑乡村振兴和农村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科技特派员工作。统筹推动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自治区、市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等园区建设工作。衔接相关领域国家、自治区、市重大科技任务。按规定权限负责政府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承担港澳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承担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推动建立外国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负责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成果推广项目的组织实施。协助开展国家、自治区组织的出国(境)培训。承担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有关工作,提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措施建议。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配合市科技局推动“蒙科聚”鄂尔多斯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安全、科技保密等相关工作。促进金融资本等社会资本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配合推荐工作。统筹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组织拟订科技创新平台的规划布局、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申报、协调实施。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的组织申报工作。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拟订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基础研究需求分析,协调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组织协调前沿交叉共性技术和引领性颠覆性技术研究工作。组织推动科学仪器、科技文献、科技数据、技术标准、野外观察站等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能力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衔接国家、自治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工作。研究提出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承担贯彻落实科技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科技评估评价、科研计划实施、科研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科研成果评估问效。研究提出科研诚信建设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科技伦理重要规范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商务股。贯彻执行商务领域各项方针政策,完善全旗农村牧区流通体系,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实施商务市场的管理与监督,分析掌握商务市场经营动态,汇集发布经济信息和商务市场信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协调解决行业管理中重大问题,具体负责成品油市场监管、报废汽车拆解和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拍卖典当等行业管理工作。监测分析旗内外市场状况,承担全旗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牵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推进商务领域诚信建设。负责肉类储备管理。研究提出全旗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总量平衡的目标政策。承担全旗招商引资等方面工作。参与全旗内引外联的可行性研究,筛选全旗对外招商引资项目。协调解决商务领域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工作职责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科技工作、商务工作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和旗关于新型工业化、创新驱动、商务发展战略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旗工业、科技发展、商务及工业领域信息化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科技创新和商务发展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
(三)监测分析全旗工业经济运行态势,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运行中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工作。
(四)负责提出工业技术类改造项目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中央、自治区、市和旗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报送属于国务院、自治区和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备案旗本级工业技术类改造项目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运行和协调,协调工业园区相关工作。
(五)根据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提出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相关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建议。拟订工业和工业领域信息化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工业布局调整。负责工业领域的行业管理。依法履行全旗盐业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全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指导工业绿色发展。拟订全旗工业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自愿型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及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工业绿色发展重大示范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七)组织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工作,组织拟订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自治区、市和全旗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推动新兴产业发展。
(八)负责工业领域信息化工作。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推进工业互联网、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发展。负责工业控制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承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协调全旗通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协调网络资源共建共享。负责国防信息动员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作。
(九)负责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工业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服务。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工业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十)负责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政府服务企业体系建设。监测分析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和重点骨干企业运行态势,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十一)组织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并督促实施,统筹重点行业、领域、区域科技发展规划的衔接协同。对重大科技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统筹推进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十二)统筹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组织拟订科技发展重大政策并监督落实。统筹协调部门、行业、领域科技政策的拟订,组织提出科技与教育、人才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统筹拟订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创新主体创新能力建设的政策。
(十三)牵头提出统筹科技资源配置的政策建议。拟订科学技术领域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财政科技计划(专项等)预算总规模及方向结构比例。牵头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统筹科技计划的优先支持方向、重点任务和年度安排。负责建立统一的全旗科技计划(专项等)管理制度规范和管理平台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科研管理专业机构的运行管理。
(十四)牵头拟订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前沿交叉共性技术和引领性颠覆性技术研究。
(十五)统筹编制旗本级科技计划并监督实施,牵头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项目等。
(十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科技促进农牧业农村牧区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前瞻性研究,提出重大科技任务并监督实施。
(十七)组织提出促进科技安全的政策措施和重大任务的建议并督促落实。承担推进科技领域军民融合发展的相关工作。指导全旗科技保密工作和国防动员领域科技工作。
(十八)牵头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组织拟订促进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协调推动重大科研成果的示范应用。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负责上级部门科学技术奖项的组织推荐工作。
(十九)落实自治区实验室体系建设任务,牵头组织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及园区建设。推动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能力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二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等机制,组织实施有关科技人才计划,推动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二十一)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组织拟订引进国外智力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引进国外智力项目。推动建立外国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协助开展相关出国(境)培训工作。
(二十二)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二十三)统筹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科技评价机制改革和科研诚信建设,组织拟订科技伦理重要规范和制度,统筹推进科研学风作风建设、科研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科研成果评估问效。
(二十四)研究提出促进市场体系建设的措施办法,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推进农村牧区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牧区工作。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推动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负责督促指导商贸服务业、大型商贸(会展)活动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五)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旗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肉类等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依法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六)落实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国家对外贸易相关商品、技术进出口计划的管理。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和加工贸易管理办法。推动落实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执行国家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规划、政策的措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二十七)加强与俄罗斯、蒙古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执行国家对外经济合作政策,协调并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外派劳务、境外资源合作、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根据授权代表旗人民政府同外国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处理国别(地区)地方间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联系外国驻华官方商务机构、外商驻乌审旗代表机构和中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组织实施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协助上级商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协助乌审旗企业申报国家援外企业资质,承担上级下派的援外项目任务。协调指导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
(二十八)牵头拟订旗级招商引资的计划、方案,并监督落实。贯彻执行国家外商投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利用外商投资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负责外商投资促进相关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协调配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事项。监督指导全旗性招商活动。统筹推进全旗电子商务和招商引资工作。
(二十九)负责旗本级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市场及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旗性违法行为,办理重大行政案件。
(三十)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三十一)完成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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