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法律依据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是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文件,市政府制定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计二十五条。
(一)明确审核范围。 《办法》第二条提出除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总结报告、表彰奖惩和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都要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明确审核程序。《办法》对报送合法性审核材料、审核时限提出明确要求。
(三)明确审核职责。《办法》对合法性审核内容、审核方式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四)明确实施时间。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人:永喜;联系电话:0477-7582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