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使乌审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真正达到优化卷烟市场资源配置,保护持证经营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规范卷烟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二、制定本《规划》的法律依据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烟草专卖行政机关的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定了四项基本条件,“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是其中之一。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和人口分布差别极大,难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合理布局的标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因此,乌审旗烟草专卖局依法依理对合理布局的审批细则作出规划。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制定《规划》,主要是为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作为审批辖区卷烟零售户准入条件的配套规定。属于应予以公布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的内容。
(三)本《规划》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中“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这一条件的细化,并未增设新的行政许可事项,也未增列新的行政许可条件,内容实体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四)本《规划》是在对乌审旗卷烟零售市场反复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实际情况起草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反复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今天举行正式听证,并依据听证会结果,完成《规划》的制订,在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听取意见的制度。
三、关于《合理布局规划》有关事项说明
(一)《合理布局规划》一般标准说明。根据前期调研和数据分析,我们统计梳理了辖区内近几年持证零售户情况,零售户数基本稳定,变化不大,辖区内持证零售户比率为6.7‰。但由于受到辖区地势、居住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辖区内的居民居住相对集中,在平衡消费者需求和零售户盈利水平之后,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间距标准均设为30米以上、农村的零售点的间距标准均设为10米以上。
(二)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禁止性规定说明。
按照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禁止限制规定执行。目前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禁止限制目录和退出管理目录的通知》(内烟法[2019]8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实施前已经设立的卷烟零售点的有关政策说明。
对在本《合理布局规划》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不符合《合理布局规划》中主要标准的卷烟零售点,考虑到本《规划》设定的主要标准对以前审查批准的行政许可不具有溯及力,为了尊重历史,暂不作调整,将在以后逐步调整完善。
四、关于《规划》主要条款的说明
(一)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主要目的是: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确立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积极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当前,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居民收入稳步增长,消费结构升级进入加速阶段,消费者对购买卷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更好地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切实规范我辖区卷烟零售市场秩序,让卷烟零售市场在专卖管理的前提下,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近几年,由于社会控烟力度持续提升,禁止公民在封闭公共区域吸烟的管理力度不断加大,但结合近几年来的卷烟销量来说,我旗辖区内的卷烟消费需求并没有出现明显的下降或激增情况,结合近年来科学合理的投放策略,说明现辖区内的持证户能够满足消费需求,且零售市场秩序相对稳定,而制定《规划》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卷烟经营行为,且要提前预见经济、人口、环境的变化对未来几年内卷烟经营秩序的影响。
1.辖区内近几年新建的居住小区较少,已有的小区入住率高,为方便消费者需求,对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商业用房根据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200户以上可设置零售点1个,每超过200户可增设1个。统一标准后,提高了办证的可操作性、公平性;
2.根据对辖区内酒店、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特殊业态的经营场所实地走访和考察后,认定其总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具备一定的经营能力的酒店、宾馆、饭店等,在其设有独立柜台或者用于陈列烟草制品的专门区域的前提下,能够按照1店1证的原则予以办理;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能够按照1店1证的原则予以办理。上述规模以上的经营者往往客流量较大,销量稳定,管理规范,便于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同时也更加便于监管。
3.我旗辖区内现只有火车站、汽车站的候车室,在未来亦有可能出现飞机场航站楼的公共大厅、候机大厅等场所,但限于辖区内的人口等因素,内设零售点在3个以内能够满足消费需求;
4.根据辖区现人口情况,在综合性商贸、农贸市场按照实际营业摊位的5%比例设置零售点,能够满足消费者合理需求,同时保证零售户的盈利。
(三)保护未成年人远离烟草伤害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烟草行业履行的社会责任,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要严格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尽力让未成年人远离烟草,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小学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习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文件中规定: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的学校小卖部不得销售烟草制品;《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禁止限制目录和退出管理目录的通知》(内烟法[2019]87号)文件要求,中小学内部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此为依据,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际情况与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相关要求,我们制定学校、幼儿园周围100米范围内不设零售点。
(四)结合国家近年来的控烟措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禁止限制目录和退出管理目录的通知》(内烟法[2019]87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我们制定出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无人超市、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五)照顾特殊群体是我们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规划》中对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标准放宽至不得低于20米,但本着优抚只针对其本人的原则,要求一个有效证件只能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经营负责人必须为本人。对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或其他一些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也将零售点间距标准放宽至不得低于20米。
综合以上情况,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进一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为了充分发挥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制度的作用,以《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节卷烟零售点布局,有效调控我辖区卷烟零售市场状态,为卷烟零售户、卷烟消费者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解读人:纪卫刚,联系电话:0477-2292006)
相关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