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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6月12日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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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告诫】关于全旗各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特种设备安全提醒告诫书

全旗各餐饮经营单位:

  为优化乌审旗营商环境,确保我旗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对全旗餐饮经营单位,包括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配餐中心等场所提出告诫书:按照《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要求,各餐饮经营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杂物电梯(传菜梯)的使用管理进行隐患自查,对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制造标准的各类杂物电梯(传菜梯),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在2024年7月30日前予以拆除或者重新安装符合要求的杂物电梯。杂物电梯具体要求如下:

  一、杂物电梯(传菜梯)使用单位要购买符合《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25194-2010的杂物电梯,并索取电梯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出厂资料。

  二、杂物电梯(传菜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三、杂物电梯(传菜梯)必须按照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在安装前办理施工告知,并申请监督检验、注册登记、定期检验、设置安全注意事项、设置警示标志等,由具有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其维护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维护保养并记录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工作安排,2024年8月1日开始,我局将组织执法人员对全旗餐饮经营单位,包括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配餐中心等场所,开展杂物电梯(传菜梯)专项整治,对于未按照《告诫书》自查整改到位的,我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从严查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联系电话:0477-2248177、0477-2248188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