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乌审旗“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及《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为规范污染源日常监管工作,杜绝检查随意、执法扰民、执法不公等现象,切实提高环境监管效能,结合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乌审旗分局工作实际开展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通过单位计划内的双随机抽查。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精细化监督管理,规范全旗日常环境监管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方案内容
(一)随机抽查主体。负责本行政区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下同)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时,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抽查对象和抽查内容。将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重点对被抽查单位、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碳排放情况、辐射安全项目管理情况、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及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
(三)抽查基础。按照规定配合建立、管理、使用、维护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分类管理特殊监管对象、重点排污单位和一般排污单位。原则上要将二级台账管理单位列入特殊监管对象;要将重点污染源、三级台账管理单位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其他排污单位为一般排污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库的信息录入、运行维护和信息更新工作。
(四)抽查方式和抽查比例。根据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未建成前,采用手工抽取等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建成后,使用信息库系统方式抽取被抽查单位名单,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等情况的污染源,要纳入特殊监管对象范围,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单位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本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每季度初采用摇号等方式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
最低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15%的监管企业进行抽查。
二、配套制度和机制
(一)抽查“双随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合理调配现有环境监察资源,随机选派环境监察人员,严格遵照《环境监察办法》、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及工作程序,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污染源进行现场抽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抽查留痕。环境监察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优先使用移动执法设备、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对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实施抽查的环保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填报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
(三)依法处罚。要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公开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
(四)抽查保密。要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五)联合抽查。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按照本部门监测监察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对被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监察,并按照旗政府的统一要求,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六)信息公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乌审旗分局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监管频次变更。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后,原污染源日常环境监察工作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监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监察一次”的监管频次要求不再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部署。贯彻落实随机抽查制度,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把随机抽查制度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制度,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定期对随机抽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