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供电公司: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 (试行)>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2〕360号)等文件精神,以用户用电需求为导向,科学合理界定乌审旗政府、乌审供电公司、用户三方在延伸电网投资中的权责界面,推行高效协同的电力接入服务机制,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提升“获得电力”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6月1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及改扩建项目。
第二条 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公共电网到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不包含用户提出的个性化需求延伸服务费用,不包含送电后因项目位置、用途调整产生的改造费用。
第三条 采用低压(380/220伏)供电方式接入的小微企业及普通低压客户,由乌审供电公司投资建设配套电网工程,产权分界点为计量综合表箱出线压接螺栓。
第四条 中高压客户电力接入工程,乌审供电公司和旗政府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其中涉及的电气工程由乌审供电公司承担投资;涉及的土建工程由旗区政府承担投资;土建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电缆管沟廊道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线路通道征占,以及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其它相关手续与费用。
第五条 中高压客户电力接入工程中的土建工程费用纳入旗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结合土地储备计划和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规模,根据项目备案和土地出让情况按年度测算建设资金,经审核后列入预算安排,乌审供电公司协助旗政府职能部门滚动开展储备项目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规模的调研和评估。由政府负责电力接入工程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该项资金高效使用。
第六条 低压客户办电环节为“申请受理、施工接电”2个环节,乌审供电公司提供全过程服务。
第七条 中高压客户电力接入工程
(一)无土建工程的
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承担投资建设。
(二)有土建工程的
政府承担建设投资的电力接入工程土建部分,由旗住建部门统一组织招标并实施过程监管和竣工验收。
1.乌审供电公司确定电力接入方案后,向旗住建部门递交 “接入工程土建工作联系单”,会同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后拟定初步路径。
2.旗住建部门组织招标确定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展土建工程设计。电力接入工程配套基础设施设计图纸须经乌审供电公司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3.旗住建部门委托的土建工程建设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开展土建工程实施。旗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行政审批部门协同配合,简化电力接入工程的规划、施工等行政审批流程,全旗范围内企业开办、扩建服务且所需开挖(下穿、上跨)道路、破绿长度不超过500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不在重要街路和景观节点)的电力工程项目,实行免审批告知承诺备案制;其余电力接入工程实行并联审批、缩短审批时限。
4.旗住建部门会同乌审供电公司对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督和管理。验收合格后乌审供电公司负责开展电气工程实施。
第八条 电力接入工程应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 《66 kV 及 以 下 架 空 电 力 线 路 设 计 规 范 》(GB50061-2010)
(二)《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GB50217-2018)
(三)《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 (GB/T50064-2014)
(四)《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8-2018)
(五)《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
(六)《电力工程地基处理技术规程》 (DL/T5024-2005)
(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8-2018)
(八)《配电网施工检修工艺规范》 (Q/GDW742-2012)
(九)《配电网技术导则》 (Q/GDW10370-2016)
第九条 推进公共配电网建设,旗政府对辖区道路、园区新建或扩建设计前,会同乌审供电公司对公共变电站、电缆 通道、环网柜等电力配套设施进行提前规划布局,推进电网规划与城市规划深度融合,将配电网适度提前延伸建设至待开发用电地块红线外,打造推广园区“开门接电”服务示范区。旗住建部门在新建、改造市政道路时,原则上同步投资建设电力管道。
第十条 政府投资电力接入土建工程建成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可由政府与乌审供电公司签订移交协议,无偿移交给乌审供电公司,后续的维修、养护、改造等费用由乌审供电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对于本办法规定外的其他事宜,按照“一事一议”专题研究,明确电力接入工程中土建工程部分建设方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相关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上级相关文件为准,如上级文件有新修订内容的,本办法将相应地进行修订、调整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