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押过户”是一种无需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以直接完成过户、重新抵押并发放新贷款的房产交易过户模式,可有效降低房屋交易风险和成本,缩短房屋交易周期,维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依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
二、带押过户流程
按照同行、跨行、资金监管、抵押权转移模式、顺位抵押模式、双预告模式等不同情况,共分为6种流程:
(一)同行无资金监管抵押权转移模式
1.转让方与受让方到抵押银行申请带押过户;
2.抵押银行对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后审批贷款;
3.贷款审批完成后暂不放款,银行、转让方、受让方三方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共同申请办理合并房产转移登记与抵押权变更登记;
4.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申请合并办理房产转移登记与抵押权变更登记;
5. 银行、转让方、受让方三方凭新不动产权证与新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证明)到银行办理放新贷还旧贷业务,至此流程结束。
(二)同行有资金监管抵押权转移模式
1.转让方与受让方到抵押银行申请带押过户;
2.银行同意带押过户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到公证处(或在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3.抵押银行对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后审批贷款;
4.贷款审批完成后存入公证处提存账户(或银行资金监管账户),银行、转让方、受让方三方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共同申请办理合并房产转移登记与抵押权变更登记;
5.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申请合并办理房产转移登记与抵押权变更登记,发放新不动产权证与新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证明)。
6. 公证处用提存账户(或银行资金监管账户)中资金结清原贷款,向卖方个人结清房款,将多余部分转入受让方账户,至此流程结束。
(三)跨行无资金监管抵押权转移模式
1.转让方、受让方达成购房意向,转让方向其贷款银行申请办理带押过户。
2.受让方向其贷款银行预审贷款,确认符合条件。
3.转让方、受让方及双方金融机构签订带押过户四方协议,约定相关权利义务。
4. 受让方向其贷款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通过审核后,受让方金融机构将贷款直接打入转让方银行还款账户。
5.转让方、受让方及双方金融机构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合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
6.不动产登记中心发放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受让方金融机构将贷款多余款项转入受让方个人账户,至此流程结束。
(四)跨行有资金监管抵押权转移模式
1.转让方、受让方达成购房意向,转让方向其贷款银行申请办理带押过户。
2.待转让方金融机构同意其办理带押过户后,受让方向其贷款银行申请贷款,预审其贷款额度。
3.受让方银行审查受让方符合贷款条件及贷款额度后,转让方、受让方到公证处签署资金监管协议,买方把首付款存入公证提存资金监管账户。
4.由公证处函告转让方、受让方金融机构买方首付款已提存入公证处资金监管账户,并向买卖双方金融机构送达资金监管协议公证书。
5.受让方金融机构审批贷款后将款项打入公证处资金监管账户,转让方、受让方及双方银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合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
6.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发放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后,转让方金融机构向公证处出具应还贷款查询结果,由公证处资金监管账户向转让方金融机构结清原贷款,向卖方个人结清房款,将多余部分转入受让方账户,至此流程结束。
(五)跨行无资金监管双预告模式
1.转让方、受让方达成购房意向,转让方向其贷款银行申请办理带押过户。
2.受让方向其贷款银行预审贷款,确认符合条件。
3.转让方、受让方及双方金融机构签订带押过户四方协议,约定相关权利义务。
4.受让方向其贷款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通过审核后暂不放款, 转让方、受让方、受让方贷款银行共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发放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5.受让方金融机构凭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将贷款直接打入转让方银行还款账户结清原贷款。
6. 转让方、受让方及双方金融机构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及预转本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合并办理原抵押权注销登记、不动产转移登记、注销转移预告登记、新设抵押权首次登记、注销抵押权预告登记。
7. 受让方金融机构将贷款多余款项打入受让方个人账户。不动产登记中心发放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至此流程结束。
(六)跨行有资金监管双预告模式
1.转让方、受让方达成购房意向,转让方向其贷款银行申请办理带押过户。
2.待转让方金融机构同意其办理带押过户后,受让方向其贷款银行申请贷款,预审其贷款额度。
3.受让方银行审查受让方符合贷款条件及贷款额度后,转让方、受让方到公证处签署资金监管协议,买方把首付款存入公证提存资金监管账户。
4.由公证处函告转让方、受让方金融机构买方首付款已提存入公证处资金监管账户,并向买卖双方金融机构送达资金监管协议公证书,受让方金融机构审批贷款。
5.受让方金融机构贷款通过审核后暂不放款, 转让方、受让方、受让方贷款银行共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发放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6.受让方金融机构凭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将贷款打入公证提存资金监管账户,公证处凭转让方贷款银行应还贷款查询结果,向转让方银行还款账户结清原贷款。
7. 转让方、受让方及双方金融机构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及预转本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合并办理原抵押权注销登记、不动产转移登记、注销转移预告登记、新设抵押权首次登记、注销抵押权预告登记。
8.公证处向卖方个人结清房款,将多余部分转入受让方账户。
9.不动产登记中心发放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至此流程结束。
三、其它事项
买卖双方确定交易意向后,卖方应及时向其贷款银行沟通办理“带押过户”有关事宜,各方当事人应对业务办理模式、资金提存(监管)方式等协商一致;当事人务必选择安全的资金提存(监管)方式,切勿轻易相信其他以高回报为由,诱导进行不安全资产资金交易的行为。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