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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01月30日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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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乌审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综合示范项目)资产管理,根据《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8号)等文件要求,掌握固定资产的构成与使用情况,使固定资产可发挥其正常使用功能,消除闲置固定资产避免浪费。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防止遗失或被窃,确保固定财产不受损失,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指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所购买的,用于支持项目建设的设备设施、配套设施等资产,固定资产的权属归乌审旗人民政府。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电子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归入流动资产类。

                    第二章 职责及管理

  第四条 乌审旗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旗电商办)负责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的总调配。项目承办企业负责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并设置综合示范项目资产管理专员。

  第五条 项目实施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中,旗工信和科技局、电商办不定期组织第三方监督管理单位进行固定资产专项检查,对固定资产运营效率低下,长期闲置的资产有权调配和回收。

  第六条 资产使用人必须爱护资产,严禁自行变卖、破坏和侵占公共财产,如有损坏、丢失,由资产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及时维修或按购置价格赔偿。

  第七条 固定资产在发放、配置时,应由资产管理专员在适当位置张贴标识标签,标签应载明:资产名称、资产编号、规格与型号和所属部门信息,统一规范管接收人、配置物品、配置时间、配置地点、使用期限等理,并按照便于追溯的原则,建立固定资产配置台账,清晰记录资产详细信息,便于查询固定资产使用方向。

  第八条 固定资产在需要变更调拨时,需由资产管理专员记录变更内容、变更登记信息,由原使用人、现使用人、资产管理专员、承办企业项目负责人在资产转移变更登记表上签字后,方可更换调配。

  第九条 如固定资产使用人员更换,原使用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专员,由资产管理专员清点资产后,填写资产移交清单,与现使用人员填写新的固定资产使用单,同时在固定资产配置台账中及时更新信息,并向旗电商办报备。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十条 固定资产采购预算小于3万元,实施企业自行购买自行内控。预算金额大于等于3万元,按流程自行采购。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自行采购流程。

  (一)固定资产预算清单:根据采购合同及实施方案,编制固定资产采购清单。采购清单应包含:设备名称、具体规格、设备用途、购买数量、采购价格等。采购清单需向电商办报备,待电商办批复同意后,承办企业可自行采购。

  (二)询价签订合同:根据采购预算清单,对采购产品进行询价、比价,每种产品询价不得少于3家供货企业,以服务及报价择优选取供应商,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过程资料必须完备并且要存档。

  (三)固定资产验收:收到货物后,由承办企业与电商办代表共同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两份,承办企业与电商办各执一份作为固定资产登记入账的原始凭证。固定资产本身存在残缺或问题的,一律退货,不予验收。

                  第四章 资产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三条 项目承办企业对所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与实际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项目承办企业不得用国有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项目承办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用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用于项目以外获取利益。

  第十六条 项目承办企业拟将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七条 项目承办企业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对项目承办企业中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旗电商办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编码、标识统一管理。电脑、桌椅等室内固定资产应在显著位置处张贴“乌审旗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字样和固定资产标识卡(包含资产名称、资产编号等)

  第二十条 项目承办企业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护和检修,防止资产因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而遭受损失。

  第二十一条 在物品、设备等使用保修期内,应由物品、设备销售方或生产方负责维修。超出使用保修期的,由承办企业负责选择维修方,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物品生产方或销售方。商品购销合同中明确维修方的,依照合同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设备配置方应监督实际使用方确保安全生产,定期进行设备养护,适时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确保不发生生产事故。因设备问题及操作问题产生的生产事故,由设备配置方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存在损坏的,由设备配置方负责维修,最长维修周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固定资产丢失的,由设备配置方负责照价赔偿,限期15个工作日到位。

                    第五章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主要内容:验证单位账面上各项固定资产的真实存在、使用情况和存放地点,以及是否存在账外资产。

  第二十五条 旗电商办监督承办企业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方式

  (一)不定期盘点:根据工作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单项或全面的清查盘点。

  (二)定期盘点:每半年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专员在清查盘点前应对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等进行核对,作到物账相符。同时承办企业应准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时所需要的盘点表。

  第二十八条 清查盘点固定资产时,应在使用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时,资产管理专员应负责查明固定资产的数量、型号、维护保养等使用情况,做好设备情况记录,并由盘点人、资产管理专员、使用人共同签字,经承办企业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由旗电商办存档。

  第三十条 完成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后,由资产管理专员出具盘点报告,经承办企业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由旗电商办存档备案。

                     第六章 资产处置与移交

  第三十一条 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完成后,由资产管理专员负责清点所有设备、设施等资产,清点完成后,出具综合示范项目资产明细清单,并经项目承办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交由旗工信和科技局、旗电商办存档。

  第三十二条 项目期结束后,若固定资产使用人仍需继续使用项目设备、设施,由使用人向旗工信和科技局、旗电商办提出申请,报旗工信和科技局、旗电商办综合审议后决定。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在后期使用过程中,如达报废标准并确实无法使用需要报废时,由使用人向旗工信和科技局、旗电商办提出申请,并填写资产报废申请单,报旗工信和科技局、旗电商办审核后,依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方可办理资产报废。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不得抵押、出租、转卖固定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以及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开展。固定资产配置方、实际使用方不得对固定资产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出租、转卖。

  第三十五条 所有固定资产的使用应严格围绕项目建设,不得另做他用。固定资产实际使用方应明确设备责任人、做好使用记录,固定资产配置方应适时督导检查。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移交由旗工信和科技局、旗电商办全程监督项目运营到期后,如项目实施企业继续使用资产运营需向旗工信和科技局、旗电商办提出申请,经旗工信和科技局、旗电商办同意后方可实施。如项目到期后项目实施企业不再运营,必须无偿向旗工信和科技局移交资产,确保资产安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乌审旗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乌审旗固定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乌审旗工信和科技局

                                                                                                2021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