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乌审旗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审旗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19日
乌审旗各级政府部门权责
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权责清单管理,规范和优化行政职权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审旗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对象,包括旗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及苏木镇公布运行的权力清单和行政职权的责任清单。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权责清单动态管理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事项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
第二章 编制发布
第五条 行政权力事项实行目录管理。旗、苏木镇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行政机关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未纳入目录的行政权力事项一律不得
实施。
第六条 旗、苏木镇应当对权责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编制权责清单,将权责清单内容权力名称、权力类型、设定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等以清单方式进行列举。目录应当在各级政府及各行政权力实施机关门户网站公布。
第三章 动态调整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应及时对行政权力清单进行清理,并每隔两年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旗政务服务局是旗、苏木镇两级行政机关权责清单的管理机构。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权力事项需增加、取消、下放或变更的,由实施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向旗政务服务局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决定是否调整,并应按程序予以调整。旗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旗、苏木镇两级行政机关行政权力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增加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
(二)上级政府下放管理层级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实施依据新立、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政府依法取消行政权力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因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
(四)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五)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且相关职权依据没有指定具体管理层级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
(一)行政权力的设定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职权事项的权力名称、权力类型、设定依据、责任主体等要素调整的;
(三)行政职权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因行政职权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变更行政职权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增加、取消或下放、变更行政权力事项的,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旗政务服务局提出申请。旗政务服务局审核并经旗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报请旗人民政府审定,调整相应权责清单。出现上述情形而行政机关未按时申请的,旗政务服务局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调整权责清单。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权力事项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旗政务服务局、旗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反映。
第十三条 旗政务服务局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行政机关擅自增加行政权力事项、自行更改权力事项要素、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权力事项的,机构编制部门应当督促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乌审旗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乌审旗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