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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00783 分  类:卫生;其他;其它 发布机构:乌审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4年03月25日 名  称:乌审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乌审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文  号:乌卫健发〔2023〕54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相关单位:   现将《乌审旗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

乌审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乌审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5   分享:    下载

 各相关单位:

现将《乌审旗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乌审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25日 

乌审旗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保障在发生自然灾害事件、事故灾难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全旗各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和效率,最大程度减轻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医疗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乌审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乌审旗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类、事故灾害类、社会安全类)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乌审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然灾害事件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事故灾难事件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化学品中毒、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等。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遵循法规、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按照自治区、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相关预案要求,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共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等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盟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旗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包括医疗120急救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担任组长、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旗卫生健康委员相关股室人员及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负责人组成。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和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卫生健康委,负责应急救援机构队伍管理、组织联络、业务培训、信息收集、技能演练等日常工作。 

3.2 专家组 

旗卫生健康委员组建(调整)旗级专家组,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对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应急救援工作。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全旗医疗卫生健康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任务;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负责伤员的接收并给予处置、救治;采供血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救援期间的血液供应和血源组织;精神卫生人员做好伤员及其家属、救援人员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Ⅰ级响应 

4.1.1.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Ⅰ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启动自治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d.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4.1.1.2  Ⅰ级响应行动 

当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旗人民政府的指挥下,在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迅速组织、协调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医疗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向市、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情况。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认真接受市、自治区、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及时提请人民政府争取上级支援。 

4.1.2 Ⅱ级响应 

4.1.2.1  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自治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自治区有关部门启动自治区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4.1.2.2  Ⅱ级响应行动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协调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医疗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自治区、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有关情况。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认真接受市、自治区、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及时提请人民政府争取上级支援。 

4.1.3 Ⅲ级响应 

4.1.3.1  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启动盟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4.1.3.2 Ⅲ级响应行动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关于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人民政府和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认真接受市、自治区、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及时提请人民政府争取上级支援。 

4.1.4 Ⅳ级响应 

4.1.4.1  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旗人民政府启动旗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4.1.4.2  Ⅳ级响应行动 

旗卫生健康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旗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救治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确认和评估,同时向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同时,按照《乌审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时限要求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属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立即向旗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必要时,请求市、自治区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快速组织专家对发生在我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高效进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救援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应当接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应当与现场专业救援队伍协同配合,迅速将伤员转运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措施。 

4.2.2 转运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尽快将伤病员转运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转运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应当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运,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精神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精神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健康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等工作,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事发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急救机构每日要向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领导小组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情况,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领导小组要及时向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卫生健康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在职权范围内配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升级与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随时间推移,严重和危害程度进一步加剧,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或情况复杂难控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反映,及时提升医疗卫生救援级别。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有效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保障 

在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建设医疗应急信息系统,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确保指令清晰、系统有序、条块畅达、执行有力。 

5.2 急救机构保障 

按照《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和《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加强医疗急救中心建设,并不断完善急救网络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相应规模的急救机构其它医疗机构承担院前急救、转送等任务。 

5.3 化学中毒、核与辐射医疗救治机构保障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卫生健康委确定旗人民医院为旗级化学中毒核与辐射医疗救治单位(逐步建立化学中毒、核与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并建立应急处置队伍 

5.4 医疗卫生救援队伍保障 

卫生健康委组建一综合医疗救援应急队伍,各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组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旗人民医院(不少于20人)和蒙医综合医院(不少于10人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并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治能力 

5.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演练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应急队伍、保障机构应积极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演练;结合医疗应急工作实际,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年度演练计划,可采取桌面推演或实战演练、部分功能演练或全面演练等形式。演练应当涉及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应急、组织管理、快速反应(队伍集结、现场救治、伤员转运、院内救治等)、物资储备、部门协调、媒体沟通以及信息化协同等内容。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6 物资储备保障 

各医疗卫生单位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应急基本装备物资储备目录(2018版,结合自身承担的应急任务,建立本单位应急储备,按要求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应急储备物资使用或过期后要及时补充和更换。医药储备物资的储备、动用,按照《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执行。 

5.7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监督工作。 

  因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相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因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旗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8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协调旗交通、公安等部门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运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车辆,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9 部门职责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必要时,联系旗公安机关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秩序的维护,保证救援工作顺利开展;联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联系旗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普及,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旗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解释,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完善如上级有关精神无重大变化或明确要求,领导小组成员有变动的,由接替其职务的人员自行接替相应工作,不再另文通知。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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