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乌审旗卫生健康委员会鼠疫防控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乌审旗卫生健康委员会鼠疫防控应急预案
乌审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
乌审旗卫生健康委员会鼠疫防控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鼠疫防控的监测和应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鼠疫疫情的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鼠疫疫情发生和流行时能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鼠疫疫情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鼠疫控制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乌审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编制。
(三)工作原则
鼠疫防控应急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应对、依法防控、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社会参与、加强宣传等原则。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乌审旗行政区域内的鼠疫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五)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疫情发生的病型、例数、流行的范围和趋势,本预案将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2.重大鼠疫疫情(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本旗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在本旗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波及其它旗区,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全市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地级市。
3.较大鼠疫疫情(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在本旗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2)在本旗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旗区。
4.一般鼠疫疫情(Ⅳ级)。腺鼠疫在本旗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二、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旗人民政府或市鼠疫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做好鼠疫防控应急工作。
(一)领导小组
成立鼠疫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担任组长、副主任(或相关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股室和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应急办公室主任担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报告疫情,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二)专家组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从全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成员中抽调有一定技术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为鼠疫防控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三)应急处置专业机构和救治机构及其职责
1.应急处理专业机构:由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具体任务:
(1)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情况。
(3)对鼠疫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复核、确定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
(4)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旗鼠防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鼠疫疫情处理的技术指导和支援。
2.应急处置救治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是鼠疫疫情应急处置的救治机构,旗人民医院为本旗定点救治医院。
具体任务: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疑似就诊患者就地隔离诊疗,不得随意转运或推诿患者;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所有污染物,避免环境污染。
(4)负责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3.卫生监督机构:
旗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是鼠疫应急处理工作的法定监督机构。
具体任务: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法对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等工作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三、疫情管理
1.疫情监测:建立旗、苏木镇、嘎查村三级鼠疫监测体系。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自治区和全市的鼠疫监测方案要求开展日常鼠疫监测工作,必要时,在疫源不明地区或新发现的鼠疫疫源地区开展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
2.监测内容:
(1)常态监测:在自治区内没有出现鼠疫疫情的情况下,按照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期实际,在国家、自治区级鼠疫监测点以及主要交通要道开展人间鼠疫监测、鼠间鼠疫监测及媒介生物调查。
(2)非常态监测:自治区内其它盟市发生鼠疫动物疫情并出现人间疫情,或市内发现动物间鼠疫疫情时,旗疾控中心和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对不明原因高热病人,急死病人及鼠疫疑似病人的监测和报告,迅速组织力量进行确诊或排除。发现有鼠疫染疫或可能染疫的宿主动物及其产品非法输入的地区,要开展接触人员中的发热病人主动搜索。
(二)预警
旗卫生健康委应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Ⅰ级为国家卫生健康委,Ⅱ级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Ⅲ级为市卫生健康委,Ⅳ级为旗卫生健康委。
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
Ⅰ级预警:特别重大鼠疫疫情、重大鼠疫疫情(Ⅰ级、Ⅱ级);
II级预警: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Ⅲ级预警: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Ⅳ预警:在非疫源地啮齿动物体内检出鼠疫菌或血凝阳性血清,或动物鼠疫发生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旅游旺季的旅游景区、大型基础建设项目范围内,提出预警。预警的变更或解除后向社会发布。
(三)信息管理与报告
1.信息管理
(1)旗疾控中心完善全旗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构建覆盖全旗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网络,承担鼠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2.)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旗鼠疫防控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本辖区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3)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和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2.信息报告
(1)执行鼠防任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网络直报责任报告单位。
(2)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3)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3.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为责任疫情报告单位;医疗卫生从业人员、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员和村(居委会)公共卫生联络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2)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4.报告时限和程序
(1)责任报告人和报告单位发现鼠疫疫情或疑似疫情,应立即向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报告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2)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3)接到疫情报告后,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各项防控措施。
(4)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包括苏木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到义务报告人和单位有关鼠疫疫情相关信息的报告,应立即组织核实,情况可疑的应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
5.报告内容和要求
发现不明原因的高热病人、急死病人及周围环境中出现大量自毙鼠应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人员、人数、免疫情况、死亡数量、病例的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与治疗等;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五、应急响应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应严格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
(一)Ⅰ级、Ⅱ级、Ⅲ级鼠疫疫情应急响应
Ⅰ级、Ⅱ级、Ⅲ级鼠疫疫情分别由国家、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统一领导和部署。旗鼠疫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Ⅳ级鼠疫疫情应急响应
Ⅳ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旗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旗卫生健康委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旗卫生健康委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上报市卫生健康委。遇有紧急情况,可同时报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或国家卫生健康委。
(三)Ⅳ级预警(即动物间鼠疫疫情)应急措施
旗卫生健康委建立疫区处理组织,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同时迅速逐级上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毗邻地区的应急响应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毗邻地区鼠疫疫情通报后,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鼠疫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联防联控和提供技术、物资支援。
六、应急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一)鼠疫应急响应等级的确认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卫生健康委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旗卫生健康委予以确认。鼠疫疫情发生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旅游旺季的旅游景区、大型基础建设项目范围内时,法定确认单位应提请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鼠疫应急响应等级提升一级。如确认升级,应做出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二)鼠疫应急响应的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和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终止分别由国务院、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或相应级别的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旗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旗人民政府或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三)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国家、自治区、市、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旗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
七、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1.完善旗、苏木镇、嘎查村三级鼠疫监测体系。按照因地制宜、固定与流动监测相结合、以流动监测为主的原则,合理设置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各医疗机构应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对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责任制”。
2.提高鼠疫的应急反应能力。按照国家统一的鼠疫应急装备标准,规范鼠疫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按照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鼠疫实验室建设规范”和“鼠疫实验室装备规范”,改造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每年组织一次鼠疫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3.改进鼠疫监测实验室检验技术和方法。积极推广和应用核酸序列检测、抗原快速检测、酶联免疫吸附实验等检验技术,改善鼠疫监测常规检验检测方法,提高检验水平。
(二)物资、经费保障
1.物资储备:旗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鼠疫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发生鼠疫疫情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换。
2.经费保障:旗人民政府应保障鼠疫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鼠疫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理储备经费,确保鼠疫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队伍建设和宣传教育
各相关单位加强鼠疫防治和应急专业队伍建设,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开展相关培训工作,确保鼠疫防治队伍的健康稳定发展。对疫区居民和进入疫区相关人员要加强以“三报三不”为主的鼠疫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为鼠疫应急工作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形成群防群控良好局面。
八、预案的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由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修订和负责解释,并定期进行评估,根据鼠疫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并按规定公布。如上级有关精神无重大变化或明确要求,相关人员如有变动的,由接替其职务的人员自行接替相应工作,不另文通知。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乌审旗卫生健康委员会鼠疫防控领导小组
2.乌审旗鼠疫防控专家组人员名单
3.乌审旗鼠疫应急处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