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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02344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它 发布机构: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4年06月20日 名  称:乌审旗公平竞争审查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全旗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便函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乌审旗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加大政策措施抽查工作力度,根据《乌审旗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

乌审旗公平竞争审查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全旗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20   分享:    下载

 乌审旗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加大政策措施抽查工作力度,根据《乌审旗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政策措施抽查制度(试行)》的通知》(市监联席字〔2023〕39号)要求,旗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了《全旗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抽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全旗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抽查工作方案

附件2:乌审旗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抽查目录

 

乌审旗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4年6月20日

(联系人:哈斯图雅  联系电话:15947472920


全旗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抽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运用随机抽查的工作方法和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有违公平竞争等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抽查范围

抽查范围为旗本级及其所属部门在2024年7月4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

三、抽查方式

(一)集中抽查。旗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旗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对各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的集中抽查。

(二)重点抽查。对市场主体反应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行政垄断问题多发的行业和地区,进行重点抽查,突出问题导向,注重抽查实效。

(三)交叉抽查。组织各部门开展交叉抽查,分别对随机抽取的重点检查单位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实施网上交叉检查。抽查发现的问题或存在疑难的情形,联席会议办公会将召开座谈会研究确定,抽查过程中可以引进第三方机构,必要时与第三方评估结合进行。抽查结果将采取适当方式公开。

四、抽查内容

(一)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二)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包括《公平竞争审查表》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要求,审查事项是否全覆盖,《审查表》填写是否完整,并进行存档。

(三)审查结论是否准确,包括做出的审查结论和适用例外规定结论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要求,政策措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政策措施出台后是否产生新的排除、限制竞争等问题。

(四)重点抽查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审查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主要包括: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包括但不限于:

1.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如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对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出设置障碍;违法设定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2.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者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如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等。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前备案程序或者窗口指导等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程序,如以备案、年检、认定、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等。

5.在市场化投资经营领域,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如歧视外地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等。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如商品和服务技术要求、检验标准不统一,在本地和外地之间设置壁垒等。

3.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如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等。

4. 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如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评审标准等。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如违法给予税收优惠,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等。

2.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

金。

5.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抽查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指定专门人员抓好落实,配合好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材料报送工作。

(二)报送情况。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旗联席会议办公室抽查出的文件名单,及时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包括文件文本)等,报送的核查情况将纳入有关考核内容。

乌审旗公平竞争审查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全旗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抽查目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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