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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5941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3年05月26日 名  称: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 文  号:乌市监发〔2023〕11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股室、市场监督管理所,二级事业单位:   按照《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26   分享:    下载

 各股室、市场监督管理所,二级事业单位:

按照《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鄂市监发〔2023〕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将《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转变监管理念。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深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公平公正执法,各股室、所、二级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转变监管理念。

    二、合理制定计划,科学安排抽查。各股室、所、二级事业单位要根据本辖区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统筹制定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现差异化监管。抽查任务应当与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的监管事项相对应,只要管辖区域有相应的检查对象,应当开展相应的抽查任务。同时抽查事项要实现全覆盖,各股、室、所抽查比例总体不低于本辖区市场主体总数的10%,今年制定计划批次数较去年要的大幅度提升。

    三、加大部门联合力度,提升监管效能。股室、所、二级事业单位秉着“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加大联合检查力度,着力提高联合检查的频次和检查对象数量,要按照检查对象相同或相近的原则,统筹整合相关检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避免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四、发挥牵头部门作用,推进协同监管。信用监管股要发挥好牵头部门作用充分调动本局各相关股室所的工作积极性,引导、帮助、督促建立年度工作计划,实现“双随机、一公开”覆盖所有股室所的总体目标。各股室所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将抽查计划和抽查任务录入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并在计划时间内合理安排检查进度,检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协同监管平台向社会公示。同时做好抽查检查后续监管衔接,依法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长效制约。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市场监管部门的全局性工作,己被列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并被作为一项重要二级指标纳入国家和自治区、市三级营商环境考核。各股室所要高度重视,本着对部门间、部门内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完成此项工作,并于2023年2月20日下班前,将本部门的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报至信用监管股。

联系人:周海燕

电话:0477一7213961

邮箱:664396749@qq.com

 

附件:1.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6日

附件
乌审旗市场监管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
类别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
方式
实施
层级
抽查比例或数量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起止
时间
检查
重点
责任
科室
备注
1
登记事项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实地核查 旗县 自治区抽取下派,盟市、旗县按工作实际确定比例。 按照自治区局要求,加大对风险高和较高企业的抽查比例,具体比例待自治区局向盟市下派户数后按实际情况确定。 8月-10月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为风险高和较高的企业。 信用监管股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企业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2 公示信息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
3 价格行为检查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现场检查 根据情况自行安排 全旗抽取20%   3月-7月 涉企收费。 价监竞争局  
4 直销行为检查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的检查 直销企业辖区经营主体 实地核查 旗县 10%   8月-10月 《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监管事项。  
5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实地核查 旗县 全旗抽取30%   4月-9月 检查拍卖企业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 广告网络交易和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实地核查 全旗抽取30%   检查拍卖企业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是否未经许可设立文物商店,是否未经许可经营文物拍卖,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文物的商业活动
  广告行为检查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及广告经营发布情况的检查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单位 实地核查 旗县 2%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是否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及广告经营发布情况  
7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实地核查 旗县 20户   以自治区下发为准 围绕专利证书、专利文件、产品专利宣传等真实性情况,产品是否标注专利号、标注是否与专利一致、是否有假冒专利行为、专利使用行为是否规范等方面进行检查。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8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实地核查 旗县 20户   以自治区下发为准 检查重点包含商标标识使用是否规范,商标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续展、许可和转让,企业是否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是否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等内容。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是否符合该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则规定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检查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档案完备情况(《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等。  
9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实地核查 旗县 1户   以自治区下发为准 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及违反《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行为  
10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 抽查检查 旗县 10%   8月-10月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产品质量发展与安全监督管理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实地核查、监督抽查、风控系统远程开展日常检查 自治区安排,盟市、旗县局组织开展,自治区重点抽查个别企业 以自治区下发为准 按自治区要求执行 8月-10月 发证企业。  
1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实地核查、监督抽查、风控系统远程开展日常检查 自治区安排,盟市、旗县局组织开展,自治区重点抽查个别企业 以自治区下发为准 按自治区要求执行 8月-10月 发证企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监督抽查 旗县 以自治区下发为准   8月-10月    
12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旗县 5%   3月-5月 食品销售者资质、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口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等情况。 流通股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风险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 旗县 5% 风险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 3月-8月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旗县 5% 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3月-6月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旗县 5%   3月-5月 是否依法履行备案义务;是否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查,并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是否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是否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的技术条件;是否明确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资质、销售经营条件、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食品经营过程控制情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从业人员情况、食品贮存、食品销售经营者自查等情况。  
13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实地核查 旗县 5%   3月-5月 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资质审查、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经营环境和条件检查等情况;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备案、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要求落实等情况。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旗县 5%   3月-6月 食品销售者资质、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口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等情况。  
15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实地核查 旗县 5%   7月-9月 经营资质、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营销宣传、专区专柜销售、禁止混放要求落实、标签和说明书核对、索证索票、经营场所是否张贴《内蒙古自治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规范管理清单》等情况。 流通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实地核查 5%   5月-7月 经营资质、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营销宣传、专区专柜销售、禁止混放要求落实、标签和说明书核对、索证索票等情况。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保健食品销售者 实地核查 5%   7月-9月 经营资质、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营销宣传、专区专柜销售、禁止混放要求落实、标签和说明书核对、索证索票、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经营场所是否张贴“双公示制度”等情况。  
13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或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旗县 10%   5月-10月 学校(含幼儿园)食堂;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食堂;旅游景区餐饮单位;高速公路服务区餐饮单位;建筑工地食堂;特大、大型和中型餐饮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连锁餐饮企业,农村集体聚餐。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股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实地核查 10%   5月-10月 线上监测:重点筛查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未公示菜品主要原料、超范围经营等问题;线下检查:以学校和居民小区周边、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小餐饮店、无牌匾标识餐饮店为重点对象。
1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现场检查 旗县 20%   3月-9月 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规则》等法规规章进行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15 计量监督检查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部分旗区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实地核查 旗县 按照实际工作确定抽查比例   5月-7月 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 计量标准化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实地核查 按照实际工作确定抽查比例   依法授权计量技术机构。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实地核查 按照实际工作确定抽查比例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抽样检验 按照实际工作确定抽查比例   标识标注符合性和净含量检验。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销售企业 实地核查 按照实际工作确定抽查比例   能效标识符合性检查。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水效标识符合性检查。
16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企业 实地核查 旗县 按照实际工作确定抽查比例   6月-8月 企业标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 团体标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7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的监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 登记的食品小作坊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监督抽查 旗县 10%   7月-9月 开展食品小作坊监督抽查;开展食品小作坊园区监督抽查。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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