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切实维护干部职工休假权益,决定对旗直机关事业单位2018年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按照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支付工资报酬,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
旗直机关事业单位中由旗财政局工资发放中心统一发放工资的工作人员,符合应休未休年休假要求的在职在岗在册人员。
二、报送程序
各旗直机关事业单位对落实《条例》、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在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的同时,做好请假(事假、病假)、休假等有关基础统计工作、精准填报2018年度本单位符合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干部职工名单,并按有关规定测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经本单位党组会议研究确认,在单位内部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派驻纪检组长签字确认后,于2021年4月22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至旗委组织部(党政新区1号楼306室,联系电话:0477-7581258)和旗人社局审核备案(党政新区6号楼C座306室,联系电话:0477-7582199),旗财政局按照审批结果核拨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由各单位负责统一发放。(注意:报送审核时需带附件表格纸质版三份,电子版一份;2018年全年工资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纸质版工资表加盖公章)
三、应休假天数计算方式
1.应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包括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包括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包括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
四、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
1.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
2.日工资收入是指职工本人2018年全年工资收入÷261天的收入额。
3.2018年全年工资收入是指职工本人2018年工资收入合计,含基本工资、艰边补贴、特岗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机关行政人员年终奖励工资,不含取暖费、住房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公务用车交通补贴等。
五、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特殊情况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加强监管
旗纪委监委、旗委组织部、旗人社局、旗财政局、旗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全过程公平公正、合法合规,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将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确保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及时受理举报,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严肃查处。
今后,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切实做好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工作。
附件:乌审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8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批表
中共乌审旗委组织部 乌审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审旗财政局 乌审旗审计局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