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办案效率,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会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审旗人民法院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乌审旗公安局 乌审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10日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会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质量,提高涉及劳动保障执法过程中的案件移送工作效率,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关于印发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会商制度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 137号)精神,结合我旗工作实际,制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会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乌审旗区域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会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会商,主要是指本地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在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前,针对案件疑难情形,或与其有重大关联进行商讨协调,或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相关问题向公安机关、法院协商的情形。
第四条 下列案件可以进行会商:
(一)案件查办前对被查对象检查方向、检查重点或疑点问题、技术手段等方面的综合分析;(二)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适用、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 (三)案件查办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程序问题;(四)案件查办中遇到的检查方法、阻力应对等疑难问题;(五)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案件承办人难以把握的;(六)案件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后,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对外信息发布等问题;(七)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案件;(八)重大执法活动事项;(九)其他需要会商的案(事)件。
第五条 申请启动会商会议应当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一般应包括会商案件来源、案件性质、涉案金额、涉案证据、所遇问题、社会影响、建议措施等,承办人拟制报告后,报本级会商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组织需要会商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由领导小组发出会商请求。
第六条 会商参与人员根据会商事项性质需要由分管领导、承办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负责人及事权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第七条 会商事项确定后,由承办单位报经领导同意后,确定会商时间、地点,并召集有关人员参加。
第八条 案件会商的形式主要是会议讨论。会议由分管的人
社局领导主持,会议程序主要包括:
(一)承办单位汇报会商事项的内容、查办前或查办中遇到的需要商讨的疑难问题、本人及部门意见,必须详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隐瞒有关情节和证据,提出的意见要有法律依据。
(二)参加会商的人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围绕会商事项,充分展开讨论,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形成统一意见后,承办人应当根据此意见办理案件。
(三)会商时承办单位要确定专人制作完整的会议记录,详细记载会商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会商事项、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会商结果等内容。
(四)参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对会商内容及处理意见要严格保密。
第九条 对会商讨论的结果,可以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工作规范可以确定执行的事项;
(二)没有相关的具体规范,属于建议、意见性的结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考运用。
第十条 案件是否提请会商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案件查办责任人或其主管领导确定。凡是需要提请会商的案件,由案件查办单位即时书面提出申请,由分管领导确定是否会商。
第十一条 确定会商的案件,由案件查办单位根据案情需要或问题复杂程度,可以准备相关书面材料分发参加会商人员参阅。案件审理部门要根据日常工作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会商会议,并提前通知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会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真正达到案件会商工作目的,凡是明确应参加会商会议的人员以及根据案情需要临时确定应参加的人员,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三条 可以根据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际,组织由人社、住建、交通、水利、煤炭、公安、法院等部门合署办公的临时办公机构。对经住建、交通、水利、人社等部门调查核实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够刑事立案标准案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审查立案。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相关规定有冲突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