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待接机制,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重要意义
获得合法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但由于个别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甚至欠薪逃匿,导致被欠薪劳动者生活困难,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安定。加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做好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是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手段。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分工协作,及时移送和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有力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旗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社会公平正义。
二、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程序
(一)调查取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指派不少于2名劳动保障监察员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发现存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立案并依法查处;对行为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拖欠工资,或行为人有转移资产、逃匿、销毁证据等迹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向行为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同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对行为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物产等资产状况依法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取证结果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确保案卷材料的完整、准确。
劳动保障监察员对采集到的证据材料应当按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要求进行整理,归入案件卷宗,主要项目包括:
1.投诉人举报投诉材料;
2.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审批表;
3.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用人单位书面用工材料和提取的原始书证、物证;
6.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
7.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等执法文书;
8.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9.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证据材料。
为保证案卷材料的合法性,案卷中采用的复印件,必须由被提取人在该件上签名或盖章。
(二)执法文书的送达
经调查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行为属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责令书,文书统一名称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整改期限一般为7日以内,特殊情况下整改期限为3日以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如果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工作人员签收。如果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收,受送达人不在,可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当受送达人或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时,送达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在受送达人或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在场时把执法文书留在其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应当纳入案卷中。
当受送达人地址不在本地,直接送达或公告送达执法文书有困难时,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通过邮局将执法文书用挂号信件邮寄给受送达人,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当受送达人逃匿或下落不明,无法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时,可以将执法文书在当事人住所、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张贴的方式告知,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应当纳入案卷中。
(三)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流程
1.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少于2人)在依法查处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后,为便于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应当撰写《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材料包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取证的案件卷宗。同时将移送材料的复印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4.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回执》上签字盖章,于3日内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决定立案的,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立案通知书》,通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不予立案的,填写《涉嫌犯罪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理由,及时将案卷材料退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于立案后撤销案件的,应当填写《涉嫌犯罪案件撤销通知书》,同时将案卷材料退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填写《涉嫌犯罪案件不立案决定提请复议书》,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之日起3日内,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立案监督建议书》,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并依法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违法用工行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在建设施工领域,工程总承包企业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时,应当及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被责令整改的主体可以是工程总承包企业,也可以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
(二)在有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认定标准出台前,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明确的“五千元”和“三万元”作为认定标准。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前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或采取的行政措施,在案件移送和公安机关调查期间不停止执行。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移送前没有作出行政处理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依法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案情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协助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对于已经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五)人民检察院对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立案监督建议,依法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联席会议,通报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立案侦查、撇案等情况,共同研究和分析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做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优化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
乌审旗人民法院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乌审旗公安局 乌审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