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预算法》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经办流程,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征缴机制,现就调整全旗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费缴拨方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算单位
由全旗机关事业单位进行预算。按照《社保法》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自2019年1月1日起,乌审旗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不得再由财政部门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预算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费预算编制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预算。
二、预算人员
经旗编制部门核定、且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干部职工(在职和退休),失业保险预算人员包括在编在册的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职工、行政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三、预算内容
养老保险(包括职业年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其中:各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由社保局负责预算,医疗保险由原单位预算。
四、预算基数
以2018年10月项目内工资为基数(不含地方性补贴)。
五、预算比例
养老单位部分20%、医疗单位部分6%、工伤单位部分0.2%、生育单位部分0.4%和职业年金单位8%、失业单位部分0.5%。
六、预算要求
预算报送时间及其他内容、要求依据乌审旗财政局关于编制2019年部门预算的通知(乌财函〔2018〕248号)文件,纳入本单位预算。请各单位务必按要求及时报送。
乌审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审旗财政局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