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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02464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乌审旗水利局 发文日期:2024年12月24日 名  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  号:乌水许决〔2024〕53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鄂尔多斯市广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我局受理你公司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2-24   分享:    下载

鄂尔多斯市广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我局受理公司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区域评估范围内项目涉水许可实施承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内水保202217 )等有关规定,该项目取水许可符合实施承诺管理条例,决定准予你公司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生活用水纳入苏里格经济开发区乌兰陶勒盖项目区管网水。

同意你公司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园区自来水作为生活取水水源,取水水源符合内蒙古鄂尔多斯苏里格经济开发区规划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综合生活考虑2%的输水及净化损失,核定该项目综合生活年取水量0.6m³/a。本项目综合生活用水指标110L/(cap·d),用水定额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项目取用水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

你公司要落实相关节水措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项目对外不设排污口。

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2022)、《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的相关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和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鉴于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行,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我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自核验,我局将依据自核验报告情况最终核定项目取用水量。

你公司应服从乌审旗水利局的日常监督管理。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区域评估范围内项目涉水许可承诺书

 

                                  乌审旗水利局

                                 202412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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