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站)、局属各二级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局意识形态工作,贯彻落实旗委旗政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现将《意识形态工作检查制度》、《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意识形态工作检查制度》
2.《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乌审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
2018年11月6日
附1
意识形态工作检查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乌审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意识形态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现制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检查制度,推动考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一、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
二、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向全体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四、意识形态工作要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五、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优秀干部评选的重要依据。
六、定期向旗委宣传部专题汇报意识形态工作,对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重要动向和问题,应主动在党员干部中进行通报。
附2
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关键。必须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既查违背党章、党的决议和政策的言行,也查“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报请旗纪委追究责任(一般干部职工参照执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情节特别严重的,报旗纪委处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领导干部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六、所属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问题隐瞒不报的;
九、领导干部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
十、领导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十一、领导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十二、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