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乌审旗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干部管理“正向激励、负向教育”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乌党办发〔2017〕35号)精神,持续加强机关内部管理和作风建设,充分调动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激发干部尽职勤勉、担当作为、比学赶超的内生动力,有效提高统计工作效率,着力提升统计服务水平,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建立健全干部管理制度体系,通过激励先进、教育后进,让“实干者实惠、懒政者受教”,着力营造主动作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有效调动干部能动性和主动性,努力打造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统计队伍,为促进全旗统计事业健康发展,推动绿色乌审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统计保障。
二、坚持原则
(一)统筹兼顾原则。以激励多数、教育少数为导向,采取双管齐下、综合运用的手段,实现有效管理、推动工作的目标。
(二)公平公正原则。正向激励考实评准、公开公道,负向教育醍醐灌顶、久久为功。用一把尺子量干部,同一个标准论奖惩,正向激励不搞平衡照顾,负向教育不设指标任务,实现公正与差异性有机统一。
(三)推动工作原则。既要注重正向激励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与激情,又要注重发挥负向教育的“倒逼”作用,让干部产生危机感,变压力为动力,推动工作有序开展,为全旗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提供优质统计服务。
(四)依法依规原则。要在干部工作的纪法规章、制度程序框架下制定激励惩处办法,做到遵照纪法不越线、符合规定不越位,坚决防止违规现象的发生。
三、具体办法
(一)正向激励
积极探索单位对干部以绩效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干部管理正向激励机制,让多干者多得,实干者实惠。
1.绩效奖励。
(1)奖励对象。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包括地方合同工、带薪见习生和公益性岗位人员)。
(2)评选办法。严格执行《乌审旗统计局干部管理考核办法》,加大干部履行岗位职能职责和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的考核力度,将干部考核结果按分值由高到低划分为:实绩突出干部(占参与考核干部的20%)、实绩比较突出干部(占参与考核干部的60%)和实绩一般干部(占参与考核干部的20%)三个等次。
(3)奖励额度。按照《中共乌审旗委办公室关于建立干部管理“正向激励、负向教育”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将旗对单位年度奖励资金按照评选结果对干部进行奖励。其中,实绩突出干部(包括班子成员年底被评为优秀的科级干部)奖励资金为旗对单位人均奖励资金的120%;实绩比较突出干部(包括班子成员年底评为称职的科级干部)奖励资金为旗对单位人均奖励资金的100%;实绩一般干部奖励资金为旗对单位人均奖励资金的80%。在落实奖励资金时,坚决杜绝平均分配,做到公正、公开,并将奖励名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旗组织和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2.精神奖励
(1)将上年度被评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推荐为旗委、政府评选“全旗优秀工作者”的表彰奖励对象,优先推荐为科级后备干部。
(2)对实绩突出和实绩比较突出的干部,优先参加各级统计机构和旗组织、人社等部门组织的各类外出培训以及旗内挂职锻炼或全旗中青年干部培训班。
(3)人文关怀。主要领导要经常与实绩突出干部或受表彰奖励干部谈心谈话,充分了解掌握干部个人成长愿望和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困难,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培养,积极帮助其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负向教育
对工作中存有“庸、懒、散、慢、拖”等行为,仅口头批评不能解决问题、但又不适宜给予纪律处分的干部,本着纪在法前、管在纪前的原则,进行先回炉培训、后跟踪管理的负向教育,让散漫者受戒、懒政者受教。
1.回炉培训
(1)回炉培训的情形。干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局党组和领导班子审核认定后报请旗委组织部建议进行为期一周的封闭式回炉培训:1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配套规定的以及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2不认真贯彻落实“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的;3作风漂浮、纪律涣散、不思进取、平庸无为,上班期间随意脱岗或面对统计数据咨询服务不主动、不积极、推诿扯皮的;4不遵守会议、学习秩序,自行其是的;5无事生非、造谣生事、挑拨离间、拉帮结伙、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领导班子团结或单位内部团结的;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和领导安排或拒不履行岗位职责的;7在机关党建、党风廉政、脱贫攻坚及统计服务等重点工作中落实不够、推进不力且出现重大失误的;8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和事关公共安全或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的紧要关头、不听调遣、旁观退缩、临阵脱逃的;9在贯彻执行旗委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领导班子各项决定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严重影响和危害全局工作或全局利益的;10因学习不够,工作能力不足,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导致所负责工作较长时间无进展或在工作中出现明显滑坡和重大失误的。11因个人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工作任务,特别是在统计联网直报中多次未按时完成统计报表,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12在年度民主测评中“不称职”得票比例超过三分之一或考察谈话不赞成得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的,德和作风反向测评“较严重”得票比例超过三分之一的;13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14年终考核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15被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督查部门通报批评,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及以上问责,有必要教育的;16对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责任制重视不够、落实不力,运用各种形式制造和传播各类不良言论的;17在落实重大工作任务中,因个人原因,造成单位被旗委政府和上级部门 “一票否决的”;18在大型普查调查中,组织不力、业务不通,指导不力,在所负责区域出现重大失误,受到上级部门严厉批评和问责的;19在日常统计工作中,出现漏报、迟报、瞒报,发生重大失误且受到国家、自治区、市统计局及调查队通报的;20在正向激励中,被评为“实绩一般”且为末位、需要培训的。
上述情形中涉嫌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依纪进行处理,不以回炉培训代替纪律处分,但受到党政纪处分、被诫勉谈话的必须回炉培训。
(2)培训对象的认定
培训对象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逐步审核认定,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手续完备。
1提出建议。每季度末月下旬召开局党组和局务会议,根据干部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落实工作情况,对照需回炉培训的具体情形,研究建议回炉培训人员并报旗委组织部;在特殊情况下或者必要时,由旗纪委派驻纪检组长根据所掌握了解的情况提出培训建议人选;各分管领导对自身所分管领域的干部提出培训建议人选;外出调训、挂职干部,则有日常管理单位提出培训建议人选。若机关干部能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且对照回炉培训情形,没有培训建议人选,经局党组和局务会研究决定向旗委组织部门进行零报告。
2公示复核。经局党组和领导班子提出培训建议人选时,须在单位内进行公示,并将认定的事实、依据及管理方式告知拟进行回炉培训的干部职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并积极配合旗组织和人社部门开展调查核实,经核实后报请旗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3谈心谈话。在局党组和领导班子研究建议培训人选前,局党组书记、分管领导及股室负责人要与拟培训人选进行谈心谈话。要客观公正地肯定干部本人的成绩和长处,又要明确指出其缺点、不足和问题,讲清培训的原因和理由,提出需要注意的事项,帮助其转变心态,放下思想包袱。要对回炉培训人员做到“四不”,即不扣帽子(不随意定干部存在的问题)、不抓辫子(不抓住干部存在的问题不放手)、不打棍子(给回炉培训的干部留有余地,不全盘否定)、不装袋子(相关材料不入档案)。
2.后续管理
(1)回炉培训结束后,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回单位工作;不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和人社部门安排到群众工作窗口等急难险重岗位进行1至3个月的实践锻炼;经再次考核合格的回单位工作,仍不合格的进行转岗或待岗。干部回炉培训期间,不得调整、调动工作,回炉培训当年不参与单位正向激励的奖励分配;同一年度内回炉培训2次的,当年年终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并安排转岗;同一年度回炉培训3次的,当年年终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进行半年的待岗处理。待岗期间的工资发放要严格按照《中共乌审旗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干部管理“正向激励、负向教育”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乌党办发〔2017〕35号)文件执行,待岗期间仍需完成单位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待岗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重新安排工作,考核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2)回炉培训干部回单位履职或转岗、待岗后重新履职1年以上,且未被再次回炉培训,确实改正错误、实绩突出、作风优良,符合交流、提拔条件的,可以交流到重要岗位工作和提拔使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认真贯彻落实干部管理“正向激励、负向教育”工作机制,使干部管理考核做到客观、公正、公开,特成立乌审旗统计局干部管理“正向激励、负向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郭 生 旗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查干苏布德 旗统计局副局长
吴军华 旗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苏雅拉其其格 旗纪委派驻纪检组长
成 员:边俊祯、乌 宁、高秀英、毕力格、任 慧、呼巧霞、毕力格图、谷正忠、李伟春
(二)严格落实责任。局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干部管理“正向激励、负向教育”工作机制,特别是回炉培训人员确定的主体责任;局各股室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工作不足,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干部管理考核办法,确保“正向激励、负向教育”机制积极推进。
(三)积极宣传动员。将宣传发动工作贯穿于工作始终,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干部管理“正向激励、负向教育”工作机制的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提高干部职工思想认识,正确对待激励教育工作,广泛宣传工作成效、典型模范和经验做法,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乌审旗统计局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