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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19-02246 分  类:公安、安全、司法;规划计划;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乌审旗司法局 发文日期:2019年11月18日 名  称:乌审旗司法局关于印发《全旗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乌司发〔2019〕77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调动人...

乌审旗司法局关于印发《全旗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18   分享:    下载

各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的《全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司发〔201984),结合我旗人民调解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的意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四个基本原则,科学规范评定主体和程序,完善评定制度机制,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整体提升,为平安、法治乌审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二、申请等级评定范围

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兼职人民调解员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

三、等级评定考核内容

(一)执行人民调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调解纪律,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二)调解纠纷数量、质量和调解成功率;

(三)调解卷宗制作规范情况,调解纠纷信息按规定及时录入系统情况;

(四)按照调委会或司法所要求,按时完成矛盾纠纷排查和信息报送等工作情况;

(五)化解纠纷社会效益,有效预防、制止民间纠纷激化,无民转刑案件和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自杀案件;

(六)在调解活动中融入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指引服务情况;

(七)按规定参加人民调解学习培训和司法行政系统职业培训考试情况;

(八)报送典型案例、简报等情况;

(九)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四、申请等级评定标准

等级评定要综合考察人民调解员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工作能力、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接受培训等表现情况确定,设四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人民调解员,一级为最高等级。

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每年11月进行一次。旗司法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并成立同级人民调解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申请等级评定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讲政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没有发生因调解不当导致民事转为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事件;

(三)未出现因徇私舞弊,调解不公,导致当事人投诉、信访,经查证属实的。

一级人民调解员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二级人民调解员资格,从事人民调解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5年来累计成功调解矛盾纠纷不少于160件(其中,口头简易调解不超过调解总数的5%),调解成功率在95%以上;

(三)在预防纠纷发生,防止矛盾激化,调解重特大疑难复杂的纠纷或群体性纠纷中发挥主导作用,在全市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为公认的调解专家;

(四)曾因人民调解工作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的表彰。

二级人民调解员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三级人民调解员资格,从事人民调解工作3年以上;

(二)具备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能独立调解重特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独立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卷宗,3年来累计调解矛盾纠纷不少于120件(其中,口头简易调解不超过调解总数的10%),调解成功率在95%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对其他人民调解员起到明显的传帮带作用,在本旗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为公认的调解能手;

(四)曾因人民调解工作获得旗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的表彰。

三级人民调解员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四级人民调解员资格,从事人民调解工作2年以上;

(二)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熟练掌握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可以独立开展比较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独立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卷宗,2年来累计调解矛盾纠纷不少于80件(其中,口头简易调解不超过调解总数的15%),调解成功率在90%以上;

(三)为调委会业务骨干,在本苏木镇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当年度调解工作考核中被评为称职以上。

四级人民调解员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调解工作1年以上;

(二)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基本掌握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2年来累计调解矛盾纠纷不少于40件(其中,口头简易调解不超过调解总数的20%),调解成功率在90%以上;

(三)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在近两年度调解工作考核中被评为称职以上。

五、申请等级评定方式

由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司法所或行业主管部门公示7个工作日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推荐,二、三、四级人民调解员报旗区司法局、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报市司法局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一级人民调解员由旗司法局、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领导小组初评后,报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一、二、三、四级人民调解员等级证书发放均由市司法局进行。

六、等级评定主体

旗司法局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员二、三、四级评定的审核批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员一级评定初审工作并提出等级评定建议。

    七、申请等级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人民调解员申请等级评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申请表;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工作经历证明;

(三)获旗区级以上表彰的,提供荣誉证书复印件;

(四)调解所有案件情况一览表,并注明是否调解成功;

(五)本人近两年体现调解案件实践经历卷宗复印件2份。

    八、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领导小组

  长:李       旗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张德海     旗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乌兰其其格 旗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员:金       旗司法局人民参与和法治促进股股长

       嘎鲁图司法所所长

德力格尔仓 苏力德司法所所长   

吴彦东     无定河司法所所长

张晓军     乌审召司法所所长

额尔德尼图 乌兰陶勒盖司法所所长

达日克     图克司法所所长

       河南司法所副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金珠担任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九、其他工作要求

(一)人民调解员的等级不实行终身制,评定单位根据人民调解员的自身素质及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核,对人民调解员的等级进行升降评定。

(二)人民调解员首次评定等级后,根据相应的评定条件,可以申请等级晋升。晋升等级原则上逐级晋升,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表彰的人民调解员可以破格晋升。

(三)经考核连续两年不符合相应等级评定条件的人民调解员,由原评定单位对其等级予以降级。

(四)人民调解员不再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原评定的等级不予保留。如以后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可合并计算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重新申请等级评定。

(五)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查证属实的,由评定单位取消其人民调解员等级并收回相应的证件。

1.徇私舞弊、调解不公,群众反映强烈的;

2.接受当事人吃请和礼物的;

3.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4.具有过失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5.经查实因弄虚作假骗取人民调解员等级的;

6.其他需要取消评定等级情形的。

联系人:金珠 敖特根其其格 特日格乐

联系电话:0477-7582676

 

    附件:《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申请表》

 

 

                           乌审旗司法局

                          20191118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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