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聘任办法
本方案所称法治副校长,是指由旗委政法委牵头,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旗公安局、旗司法局委派,旗教育体育局统一聘任,在全旗中小学、幼儿园兼任法治副校长职务。
根据全旗中小学、幼儿园设立规模,结合各中小学、幼儿园工作需要,参照就近就便原则及个人意愿,从法治副校长人员库中统筹安排法治副校长,优先考虑在基层中小学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努力实现嘎鲁图镇区师生人数多、有需要的中小学校配足配齐双法治副校长。幼儿园参照《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根据分布特点,整合资源,多园共选聘一名法治副园长(详见附件1)。
二、法治副校长人员库
(一)法治副校长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2.有较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与法治实践经历,从事法治工作三年以上;
3.身心健康,热心教育工作,了解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的身心特点,关心学生健康成长;
4.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符合上述条件,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退休人员也可以经推荐担任一个任期的法治副校长。
(二)建立法治副校长人员库
按照法治副校长任职条件,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旗公安局、旗司法局按照要求各推荐15名符合条件的法治副校长,建立乌审旗中小学、幼儿园法治副校长人员库(60名),将根据派出机关人员岗位变动进行动态调整,同时按照法治副校长人员名单及各派出单位分管领导共同组建法治副校长工作团队,建立法治副校长联席会议制度,出现校园突发情况,随时调度及时处置。
三、法治副校长职责
(一)开展法治教育。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宣传,参与制订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计划,协助学校创新法治教育内容和形式,每年在任职学校承担或者组织落实不少于4课时的、以法治实践教育为主的法治教育任务,提高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面向教职工开展法治宣传,指导、帮助道德与法治等课程教师开展法治教育,协助做好校内法治宣讲团组建和培训工作,提高法律普及专业性。
(二)保护学生权益。参与学校学生权益保护制度的制定、执行,参加学生保护委员会、预防学生性侵害、学生欺凌治理等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依法保护学生权益。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指导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加强管理和包联转化教育。
(四)参与校园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协调推动建立学校安全区域制度,协助学校健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主持或者参与学校安全事故、矛盾纠纷的调解协商,指导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及矛盾纠纷,制止侵害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协助学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予以训诫或者矫治教育。根据学校实际和需要,参与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针对性的辅导、矫治。
(六)指导依法治理。协助学校建立健全校规校纪、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参与校规校纪的审核,协助处理学校涉法涉诉案件,进入申诉委员会,参与处理师生申诉,协助加强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
(七)指导、协助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管理办法
(一)法治副校长培训。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将法治副校长培训纳入教师、校长培训规划,安排经费对法治副校长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未成年人保护、教育法律政策、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安全管理等方面内容。任职前将组织法治副校长开展不少于8课时培训,任职期间按照实际安排参加相应培训。
(二)开展工作。学校应当将支持法治副校长履职纳入整体工作规划,主动向法治副校长介绍学校有关情况,定期收集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并及时向法治副校长反馈,配合法治副校长做好相关工作。涉及到法治副校长履职的会议、活动,应当事先与法治副校长沟通,并通知其参加。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为法治副校长履职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法治副校长的基本情况和工作职责等应当以适当方式在学校公示。
(三)经费保障。待上级部门具体政策出台后,旗教体局及各派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为在偏远农村牧区、交通不便地区学校任职的法治副校长给予食宿、交通等补助。
五、评价办法
(一)学校应当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评价制度,按年度对法
治副校长工作情况作出评价。学校对法治副校长进行评价时,应
当听取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并将结果报送教育主管部门,由旗教体局反馈派出机关。旗教体局将定期对本区域内法治副校长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治副校长,应当予以表彰、奖励或者会同派出机关联合予以表彰、奖励。同时,旗教体局将会同派出机关对组织开展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派出机关应当将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纳入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明确为考核内容,学校作出的工作评价以及法治副校长的述职报告等应当一并作为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