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和《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乌审旗精灵指艺术培训中心等2所培训机构自主申请注销办学许可证,经研究,现依法予以注销。
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乌审旗精灵指培训中心等2所培训机构不再具有办学资质,其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同时作废,不得再以原注册机构名义从事任何办学活动,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和《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乌审旗精灵指艺术培训中心等2所培训机构自主申请注销办学许可证,经研究,现依法予以注销。
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乌审旗精灵指培训中心等2所培训机构不再具有办学资质,其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同时作废,不得再以原注册机构名义从事任何办学活动,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