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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00005 分  类:科技、教育; 发布机构:乌审旗教育体育局 发文日期:2021年12月27日 名  称:关于印发《乌审旗中小学校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乌教体发〔2021〕214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为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完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充分调动领导人员的...

关于印发《乌审旗中小学校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7   分享:    下载

   为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完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充分调动领导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合格、素质优良、勇于创新、勤奋工作、廉洁奉公”的教育教学管理队伍,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组发〔2017〕3号)《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02〕24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内机编办发〔2020〕100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的校级(含园级,下同)领导人员包括校长(含校总支书记或校支部书记,下同)、副校长(含校总支副书记或校支部副书记,下同)。中小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包括各处室、群团组织负责人。

第二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职数的配备标准。

(一)中小学校

 1.中小学校规模在24个班以上配备校级领导3—4人,13—23个班配备校级领导2—3人,12个班以下配备校级领导2人;中小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下的九年一贯制学校、国家通用语言与民族语言授课合办学校、基层寄宿制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1名副校长。

2.中小学校规模在12个班及以下,内设机构设教务处、总务处(办公室);13个班及以上设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有寄宿制学校设)、办公室;24个班级及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设机构。各处室配备主任1人,工作人员1-2人,学校可在工作任务重的处室配备副主任1-2人。职业中学可根据其办学需要另外增设1-2个处室。

(二)幼儿园

1.幼儿园规模在10个班及以上配备园级领导3人;9个班及以下配备园级领导2人。设立分园或一园多址的可增配1名副园长。

2.幼儿园内设机构设保教处、总务处(或办公室),配备主任1人,工作人员1-2人,10个班及以上的幼儿园可增设1-2个内设机构。

(三)党组织和群众团体

中小学、幼儿园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立。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及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妇女、少先队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按照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的原则,可相互兼职。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三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实践经验,熟悉中小学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质量观和人才观,了解和掌握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规律,业界声誉好。

(三)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善于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调适外部环境。

(四)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淡泊名利,甘为人梯,富有教育情怀,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尊师重教,关爱学生,严于律己,廉洁从业。

第四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中小学领导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和已担任中小学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提任学校校长的,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五年以上且有三年以上学校副校长岗位任职经历;提任学校副校长的,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四年以上且有两年以上学校中层干部岗位任职经历;提任中层干部人员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两年以上且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当具有学校党务或行政岗位工作经历。

(四)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年龄一般在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校长初次上岗年龄一般应在男50周岁、女47周岁以下;副校长初次上岗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中层干部初次上岗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

(五)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中小学校领导人员自参加工作以来历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五条 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优秀教师直接提任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六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选拔,一般采取学校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任用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第八条 中小学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实行分级管理。

(一)中小学校校长选拔任用由旗教育体育局组织实施。

(二)中小学副校长选拔任用按照校内公开竞聘的程序,由校长聘任,并报旗教育体育局审核、批复、备案。

三)中小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按照校内民主推荐、校长提名、学校班子集体研究的程序或校内公开竞聘的程序,由校长聘任,并报旗教育体育局审核备案。

第九 中小学校校长的选聘,原则上应在全旗任现职三年以上的校长(股长)、副校长(副股长)或正职后备干部资源库中产生。中小学副校长的选聘,原则上应在本单位任现职两年以上的中层干部或副职后备干部资源库中产生。中小学中层干部的选聘,原则上应在本单位任职两年以上的职工中产生。

第十条 领导人员的选聘原则与程序。

(一)选拔任用的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7)坚持任期管理、综合考核的原则。

(二)选拔任用的程序:

(1)公布空缺岗位及任职条件等事项;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遴选委员会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遴选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严格考核后形成书面材料。考核可以采取民主推荐、演讲答辩、组织考察等形式,也可以进行公开考试;

(5)遴选委员会研究确定受聘人员名单;

(6)任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7)按照管理权限办理聘任手续并下发聘用通知。

聘任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等可以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若组织公开选拔干部,另行制定公开选聘方案。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校长、副校长、中层干部每个任期一般为三年(含试用期一年)。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六年。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届的须进行交流,对不参加交流的,任期满后不再续聘。因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任职年限。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体现学校办学规划、课程建设、教学质量、德育建设、教师队伍、管理创新、安全稳定和党的建设等内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具体内容根据学校实际确定。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十三条 制定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应当充分听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家长等方面意见。任期目标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报经旗教育体育局批准或者备案,并在校内公布。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对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从日常管理、工作实绩、社会效益、教育质量等方面综合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实行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与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重点了解学校党组织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党建责任等情况。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十八条 加强中小学校领导人员教育培训,重点加强政治理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管理理论和实践、人文社会科学等方面的培训,视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高级研修和专题培训,着力提高政治素质、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

第十九条 完善领导人员交流制度,鼓励引导城镇学校、优质学校领导人员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有组织地选派乡村学校、薄弱学校领导人员到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挂职锻炼。

第二十条 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将绩效工资与校长职级工资有效融合,在保障和落实工资福利待遇的同时,注重发挥两项工资的激励作用,从而促进校长队伍专业化建设。

第二十一条 落实党组织领导下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领导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倡导教育家办学,鼓励领导人员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创新,形成教学特色和办学风格。加强人文关怀,关心领导人员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培育理性平和的健康心态,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领导人员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二十三条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的作用,督促引导领导人员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重点监督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的建设,依法依规办学治校,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校风学风和师德建设,收入分配,廉洁自律等情况。根据学校层次、规模和发展实际,聚焦突出问题,加大对招生录取、职务(职称)评聘、基建项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

第二十五条 旗教育体育局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等方式,对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党员领导人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

第二十六条 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权力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推进校务公开,注意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在学校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畅通师生员工参与讨论学校事务的途径,拓宽表达意见的渠道。

第二十七条 领导人员应当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实行领导人员外出报告、报批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实行校长离任审计制度,审计中有问题的校长不得提拔、交流,并依据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第八章 退出

第三十条 完善中小学校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三十一条 领导人员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十二条 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半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上级党组织和主管部门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存在师德禁行行为,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在综合评估或质量评估中连续2年处于最后一名的;

(五)在民意测评中教职工满意率低于80%的;

(六)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有重大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七)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 领导人员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申请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申请辞职。本人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聘任部门审批,聘任部门应当在收到辞职申请的1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否则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出现重大事故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二)责令辞职。依据学校领导人员在聘任期间的工作表现,经考核、考察认定其已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辞去现任职务。对不承担重大事项或重要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校长、副校长,任期满后将不在续聘。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则另行通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乌审旗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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