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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01803 分  类:自然资源、能源;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乌审旗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2024年03月06日 名  称:乌审旗自然资源局关于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文  号:乌自然资发〔2024〕133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局机关各股室、各基层自然资源所、局属二级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要求,为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进一步规范部门...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关于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4-03-06   分享:    下载

 局机关各股室、各基层自然资源所、局属二级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要求,为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进一步规范部门监管执法检查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不断提升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水平,推进我旗自然资源执法监管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抽查方案:

一、抽查时间

2024年3月至2024年4月30日

二、抽查范围

(一)抽查对象

矿产企业。 

(二)抽查比例

60%比例抽取。

  三、抽查内容

(一)采矿权监督检查。主要是 :采矿权人年度信息公示工作情况(采矿权发证情况,持证矿山依法采矿情况,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三率情况”);矿产资源登记统计情况、矿产储量动态监测;日常监管、检查和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等受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址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情况(按经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等);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其他情况。

(二)超层越界开采监督检查。主要检查: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巡查发现、上级转移、相关业务股室反映、举报等途径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决定是否立案。

四、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

1、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协调调度。

2、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无法独立完成专业抽查事项的,由执法检查人员所在股室选派专业人员协助指导完成工作。

(二)检查方式

1、对抽取企业实施现场检查一般应采取信息比对、实地核查等方法进行。

2、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少于两个人,并出示执法证,检查人员应当填写“一企一表”,并由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确认;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在“一企一表”上如实记录。

(三)抽查结果公示及处理

执法检查人员要自完成“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回填“双随机与双告知综合监管系统”,抽查结果由系统完成数据交换自动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周密筹划部署,抓好任务落实。各科室要高度重视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积极筹划,精心组织,加强宣传,认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严格按照《乌审旗自然资源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要求,按时完成各项检查工作。

(二)监管服务并举,减轻企业负担。在抽查工作中,要注重服务与监管相统一,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廉政执法,依法行政,切实增强检查活动的集约性、简便性与有效性,避免增加企业负担。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把上门检查与上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接受企业咨询,为企业解疑答惑。

(三)做好信息公示,促进信用监管。各股室严格按照《乌审旗自然资源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检查结果的公示,及时回填检查结果,由系统完成数据交换自动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促进形成企业诚信自律的社会氛围。

(四)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反馈情况。要注重总结挖掘抽查工作中亮点、先进经验做法以及基层提升的意见建议和存在的问题。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6日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编码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抽查方式

检查内容

上传机关

审核机关

状态

原上传机关名称

33415062601001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监督检查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2008年8月1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
1.1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是适时、准确掌握矿山资源储量保有、变化情况及变化的原因,促进矿山资源储量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矿山建设生产的不同阶段,结合矿床地质条件、资源储量保有程度、矿山开采顺序,研究提升资源储量类别和探求各类生产矿量的方案,为矿山建设生产提供技术依据。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监督矿山企业规模2.监督矿山企业越界开采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

审核通过

 

33415062602001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国土资源部2010年2月22日颁布,施行日期:2010年3月1日)
4.3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土地遥感监测图斑内用地及审批情况。2.矿产遥感监测图斑内的采矿及审批情况。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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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审核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监督检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第394号令发布,施行日期:2004年3月3日)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是否建立监理业务手册,是否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是否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号,是否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有关监理技术文件上注明。
3.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是否定期参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业务培训。
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对承担的监理项目,是否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

无需审核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管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部第44号令发布,施行日期:2009年5月1日)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采矿权人是否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
2.采矿权人是否定期向旗国土资源局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是否如实提交监测资料。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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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审核

 

 

探矿权年检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对探矿权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资料和财务报表,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
一、年检范围
  (一)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探矿权延续登记、变更登记和保留的,其勘查许可证领取时间连续计算。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开工的勘查项目,探矿权人提出申请并经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检。
3、《内蒙古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1〕338号),
一、年检范围
(一)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 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探矿权延续登记、变更登记和保留的,其勘查许可证领取时间连续计算。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开工的勘查项目,探矿权人提出申请并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可以缓检。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一、常规项目材料要求:1、年度报告;2、勘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矿权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勘查单位出具的勘查项目本年度支出会计核算报表。4、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缴纳收据复印件。5、本年度勘查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程布置图。                                                                 二、保留项目材料要求:1、年度报告。2、勘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矿权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缴纳收据复印件。4、勘探报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书。5、汇交凭证,勘查单位资质备案材料。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

无需审核

 

 

测绘工作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施行日期:2002年12月1日)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检查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违法行为。2.检查以其他测绘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违法行为。3.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4.测绘单位非法转包测绘项目。5.测绘成果汇交情况。6.地图市场监督检查。7.涉密测绘成果使用情况。8.存储和处理涉密测绘成果设备管理情况。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

无需审核

 

 

采矿权年检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法[2012]64号)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表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3.营业执照(正副)本4.采矿权人对报送材料真实承诺书5.采矿权资源补偿费票6.采矿权价款票7.采矿权使用费票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

无需审核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监督检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第394号令发布,施行日期:2004年3月1日)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评估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评审专家组名单。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

无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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