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文件要求,我局对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内蒙古东胜煤田纳林河矿区二号井田采矿权新立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初步核查,该申请属自然资源厅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然资源部于2018年10月19日以自然资矿划字〔2018〕044号批复划定该矿矿区范围。现申请登记矿区面积约130.231平方公里,开采标高670米~390米,具体坐标如下。
2000大地坐标系
1,4218053.41,36575337.57
2,4218125.71,36585766.44
3,4218048.73,36585766.53
4,4216658.38,36584275.26
5,4215691.17,36585597.79
6,4215593.86,36585767.39
7,4204289.87,36585780.69
8,4204222.04,36579126.88
9,4206997.03,36579100.08
10,4206976.11,36576903.95
11,4207901.11,36576895.26
12,4207890.42,36575748.03
13,4208349.50,36575427.08
14,4218053.41,36575337.57
申请采矿权登记范围未超出批复的划定矿区范围。
二、申请范围核实情况及管控意见。
1.经乌审旗人民政府核实,申请范围涉及省道317线横山至上海庙公路水清湾至通史段三级公路(十四五规划扩建为一级公路)。该煤矿在矿井设计时已对上述公路留设保护煤柱我旗原则同意该公司办理采矿权手续(详见附件1)。
2.经乌审旗铁路民航建设办公室核实该申请范围无建成及在建重要铁路项目(详见附件2)。
3.经我局核实,该申请范围涉及基本农田面积5753481.57平方米,分布零散,审核意见:请在项目选址建设前避开上述基本农田范围,如确需占用,应在项目开工前依法办理征用手续(详见附件3)。
4.经乌审旗林业和草原局核实,该申请范围涉及林地8667.088公顷、基本草原1698.96公顷。天然牧草地1201.44公顷,人工牧草地3.44公顷。申请范围内不涉及沙地柏自然保护区、沙拉乌苏国家级湿地公园、国家沙漠公园等自然保护区。经研究同意该公司申办纳林河矿区二号井田采矿权相关手续(详见附件4)。
5.经乌审旗文化和旅游局核实,该申请范围内暂未发现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不详。经研究原则上同意该项目办理采矿权手续(详见附件5)。
6.经乌审旗水利局核实,该申请范围不涉及二级以上通航河道、重要湖泊、大型水库及水源地保护区,原则同意办理采矿权手续。(详见附件6)。
7.经乌审旗信访局核实,该井田内无反映煤炭勘查方面的信访事件(详见附件7)。
三、该采矿权新立申请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纳林河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
四、申请范围与中石油油气开采范围重叠,该公司已与中石油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避让协议。
五、申请人不存在2年内被吊销采矿权许可证的情况。申请人未经批准违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煤炭工业广场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矿山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六、根据国土资厅发〔2000〕32号文,申请范围内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
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纳林河矿区纳林河二号井田煤炭勘探”探矿权范围为原“内蒙古自治区乌审煤田煤炭普查勘查许可证(证号1506000510004,面积189.38平方公里)”分立出的范围,原探矿权人为乌审旗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该公司按照内政字〔2005〕210号文件“对以往在空白区和预测区内设置的煤矿探矿权,办理延续时收取1万元/平方公里的探矿权价款”的要求,于2006 年8 月向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缴纳了内蒙古自治区乌审煤田煤炭普查探矿权价189.38万元(包括纳林河二号井田)。2019年12月24日该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1500012019C051),待自然资源厅出具缴费通知单后,该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矿业权公示系统异常名录名单。已发现申请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进行查处。申请人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九、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纳林河二号井田勘查许可证2019年5月10日到期,该探矿权人已于2019年4月申请保留延续,现正在资料补正中。
特此报告,恳请市自然资源局予以审查核实。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13日
(企业联系人:从忆飞 电话:15049888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