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涉外气象探测设施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通知》(鄂府办发〔2024〕29号)和《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乌政发〔2023〕40号)等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气象探测设施
(一)统筹规划建设。科学编制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全旗范围内自建和拟建的气象探测设施要纳入全旗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鼓励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在气象灾害敏感区、易发区、生态脆弱区设置或加密气象探测设施。
(二)及时备案登记。各单位在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前,要向属地气象部门进行备案。新建气象探测设施在建成3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将站点地理信息、探测项目、业务运行规程和探测设备等基本情况向属地气象部门登记,作为统计备案依据。
(三)落实行业标准。投入使用的气象探测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运转良好。气象探测设施建成并投入业务运行后应由符合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计量检定,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
(四)建立共享机制。气象部门规范气象数据的汇交范围、格式、程序等,统筹用好数据资源,推动形成气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各单位定期向属地气象部门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气象探测信息共享各方须承担共享信息安全保密责任,保证共享信息安全性,确保信息传输质量和时效,提高共享信息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服务效益。
二、加强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涉外气象探测设施在国家安全和外交事务中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得擅自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提供给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以任何方式提供给外国组织或者个人。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许可审批手续。各单位要做好行业管理,从事涉外气象探测以及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等活动,应当坚持依法监管、有效利用的原则,经旗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乌审旗境内从事上述活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组织合作进行,并由中方合作组织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中方合作组织必须如实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旗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各苏木镇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旗气象局共同做好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工作。
三、强化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压实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深刻认识统筹和规划建设气象探测设施和推进气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要求,明确专人负责,摸清气象探测设施底数,做好数据汇交。
(二)加强合作,形成合力。旗气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牧、应急管理、能源、林草等部门要密切协同配合,推动全旗气象探测设施健康安全发展,促进气象探测信息在各行业科学研究中的应用,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有效支撑。
(三)强化举措,抓好落实。各单位及相关企业将已建成的气象探测设施相关情况于每年4月底前向属地气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形成长效机制。各单位要联系气象部门做好气象探测设施计量检定、巡检校准和维护维修等工作,保证观测数据的准确性。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8日
文件下载: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