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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5075 分  类:其他;规划计划 发布机构:乌审旗政务服务局 发文日期:2021年01月19日 名  称: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文  号:鄂乌烟〔2021〕2号 时 效 性:无效 内容概述: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烟草...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19   分享:    下载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烟草专卖局

  2021年1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零售点的合理布局适用本规划。

  第三条  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规划所限,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五条  零售点一般间距标准。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零售点的间距标准为30米以上,乡苏木镇政府所在地零售点的间距标准为10米以上。

  第六条  零售点特殊区域标准。

  (一)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商业用房根据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200户以上可设置零售点1个,每超过200户可增设1个,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二)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有独立的柜台或者用于陈列烟草制品的专门区域的酒店、宾馆、饭店其营业区域内,零售点按1店1证的原则办理,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三)飞机场航站楼的公共大厅、候机大厅、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内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四)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需要,零售点按1店1证的原则办理,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五)综合性农贸、商贸市场按照实际营业摊位的5%比例设置零售点,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六)有一定规模的在建工地一年以上的,且附近没有卷烟零售点的,每500人可以设立1个卷烟零售点。

  (七)乡苏木镇所在地行政村每500人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第七条  放宽限制的情形。

  (一)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标准不得低于 20米,但一个有效证件只能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经营负责人必须为本人。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零售点间距标准不得低于20米。

  (三)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对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和学校、幼儿园周围等限制规定不得放宽。

  第八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公共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学校、幼儿园周围100米以内。

  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学校、幼儿园周围是指自学校、幼儿园正门正常出入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三)无人超市、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党政机关和医疗机构内部。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划中的间距应当从申请的零售点的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的出入口中央,符合道路交通规则的行人可通行距离。有多个门的,以距离最近的门为准。

  学校、幼儿园周围100米以内是指自学校、幼儿园正门正常出入通道口中央到申请零售点的出入口中央符合道路交通规则的行人可通行距离,(包括学校、幼儿园内部)。

  以上间距以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规现场测量结果为准。

  第十条  本规划中的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为现役军人的直系亲属、烈士遗属、肢体残疾人、低保户、贫困户。

  第十一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时,除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和学校、幼儿园周围外,不受所在地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二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下”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规划由乌审旗烟草专卖局负责最终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划期限为五年,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乌审旗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乌烟专〔2015〕21号)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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