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乌审旗农村牧区贫困户大病医疗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乌审旗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3日
乌审旗农村牧区贫困户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旗贫困户就医难,缓解贫困户因病造成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深化医疗卫生体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13〕210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4〕94号)及《乌审旗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旗医疗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贫困户大病医疗救助,是对我旗贫困群众在大病医疗方面实行的救济制度,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高我旗贫困群众的健康水平,及时解决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缓解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第三条 贫困户医疗救助遵循属地管理和大病医疗救助的原则;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救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不同病种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的原则;加强与商业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民政医疗救助相衔接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凡属乌审旗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因患重大疾病、医药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可以申请享受贫困户大病医疗救助。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含复印件)和诊断证明的。
(二)跨年度超出两年的医疗费用。
(三)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费用。
(四)计划生育费。
(五)因故意犯罪、工伤、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自残等行为致伤及意外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整形、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救助对象在非定点民营医院、诊所、药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其它不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三章 救助内容
第六条 救助内容分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和长期慢性病门诊医疗救助。
(一)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中,国家级贫困户医疗费用扣除新农合、商业保险报销和民政救助部分,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在10万元以内的,按100%比例计算,年救助封顶线为10万元;救助对象中,市级贫困户扣除新农合、商业保险报销和民政救助部分,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按70%的比例计算,年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二)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建档立卡贫困户患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多发性硬化症、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Ⅰ型糖尿病)、肺源性心脏病、脊髓灰质炎、终末期肺病、植物人状态、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心肌病、重症肌无力、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等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其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年救助封顶线暂定为10万元。
(三)长期慢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对长期慢性病救助对象实行“定额”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需要在门诊维持治疗的残疾和慢性病患者,原则上每年不高于3000元,用于门诊和定点药店购药。长期慢性病具体病种参照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政策规定。
第四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贫困户大病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申请时户主向其户籍所在苏木镇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贫困户家庭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说明、必要的病史材料、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和贫困户证明等复印件,经村委会和苏木(镇)政府同意后,报扶贫办审批并报支。
(一)申请人(户主)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医院诊断证明;
2.有效的医疗费报销票据、凭证;
3.患者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4.贫困户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和审批表;
5.贫困户须提供苏木镇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表。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主要通过财政安排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渠道筹集。
第八条 旗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基金,并在扶贫专户中设立贫困户医疗救助专门帐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医疗救助财政专户”),用于办理救助资金的收缴、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第九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接受社会监督,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扶贫、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建立跟踪检查制度,对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贫困户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由旗扶贫办牵头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旗扶贫办负责本辖区内贫困户大病医疗救助的审批和救助资金发放工作。
旗卫计局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杜绝过度医疗行为,加强与城乡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
各苏木镇及嘎查村配合旗扶贫办开展贫困户大病医疗救助工作。
旗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信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开支工作经费或挪作他用,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贫困户,由旗扶贫办依法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旗卫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