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
2014年7月30日,你向乌审旗林业局提出注销林权证申请,旗林业局向旗人民政府呈报了《乌审旗林业局关于提请注销乌林证字(2008)第7464号林权证的请示》(乌林字〔2014〕188号),旗人民政府受理后,责成乌审旗林业局进行了专门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经查,2006年4月18日,乌审召镇查汉庙嘎查塔宾庙牧业社牧民朝飞乐(下称乙方)与内蒙古博源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甲方)签订了《土地(草场)转承包经营合同书》,乙方将家庭承包经营的4078.2亩草场转包给甲方经营,同日甲乙双方又签订了《土地(草场)附着物权购买合同书》和《土地(草场)附着物权购买补充协议》,乙方将转包给甲方经营的4078.2亩草场上的附着物(包括林木)物权一次性出售给甲方。2006年4月20日乌审召镇人民政府对《乌审召镇关于内蒙古博源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转承包乌审召查汉庙嘎查塔宾庙牧业社朝飞乐土地(草场)的批复》(乌召政发〔2006〕32号)予以批复。至此乙方承包的土地(草场)和林木权属发生了流转行为,受转包方为甲方。2007年7月20日,当时甲方法定代表人郭明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林权登记申请表和以上材料提出林权登记申请,经查汉庙嘎查人民委员会、乌审召镇人民政府和乌审旗林业局逐级审查同意并报旗人民政府核准后,于2008年12月4日,旗人民政府给当时为甲方法定代表人郭明颁发了乌林证字(2008)第7464号林权证,林权证载明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人为郭明个人。2014年7月,在调查核实期间,乌林证字(2008)第7464号林权证林权权利人郭明认识到该林权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有违林权办理程序,提出了注销林权证申请。
经核实,2007—2008年申请人内蒙古博源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乌审旗林业局相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乌林证字(2008)第7464号林权证时,没有严格执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之规定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证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
33号)“采取转包或出租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原承包关系不变,受转包方和承租方申请登记的,应当不予登记”的规定,在申请人提交林权登记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情况下进行了登记,造成乌林证字(2008)第7464号林权证核发错误。
为保证林权登记内容准确无误,维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三)(四)项、《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证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之规定,经研究,决定注销你名下的乌林证字(2008)第7464号林权证。所涉林木林地权属无异议后可依法按发证程序重新办理林权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审旗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