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乌审旗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乌审旗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7日
乌审旗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
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加强全旗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根据《内蒙古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内水农〔2014〕141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为重点,以创新管理体制为抓手,以提升管理水平和效益为目标,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和社会各界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积极性,全面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适应我旗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实现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和有效运行,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结合实际推进改革,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注重发挥工程效益,公益属性保持不变。公益性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后要保持其基本功能和公益属性不变。
(二)权责一致、突出重点。按照自治区“管好资源权、放开建设权、搞好经营权”的现代水利发展思路,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重点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重点解决重建轻管、管护缺位、管理滞后问题。
(三)建管并重、建改同步。将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同等重视,有机衔接、有效统一,两手发力、两轮驱动,实现建设和管理并重,确保工程效益最大化。已建工程,通过改革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实现良性运行;新建工程同步建立管理运行机制,确保良性运行。
(四)积极探索、创新突破。坚持改革方向,大胆探索,创新理念,把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放在农村牧区综合改革总体战略中把握和推进,努力走出一条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农村牧区发展互动相融的新路子,实现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经营权合理分离,为工程抵押融资等工作创设条件。
三、目标任务
到2016年3月份之前,全面完成全旗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理顺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关系,构建管理顺畅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落实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基本扭转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滞后局面,形成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四、改革内容
(一)明晰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者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者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水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护现有产权归属关系。由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牵头,工程所在地苏木镇配合开展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并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和各苏木镇水利服务站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三)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对于承担公益性(包括纯公益性和准公益性)的小型水利工程,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和旗本级财政资金,合理加大对管护经费的补助力度,同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小型工程管护。
(四)探索工程管理模式。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各苏木镇可结合自身实际成立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开展集约化的维修养护服务。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搞活经营权,并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以及非常情况下的水资源调度。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方式管理的,要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在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逐步推行“建管一体化”模式,鼓励种植大户、联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和村集体组织自主申报项目,允许其成为“项目法人”,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一定规模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项目,交给这些“项目法人”进行“自选、自建、自管、自用”,实行先建后补,验收合格后,发放补助资金。
(五)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要加强业务指导,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业务素质,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管护能力,进一步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督,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
五、改革范围及改革措施
我旗本次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范围为我旗境内的所有小型水利工程,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具体措施如下:
(一)小型水库。
1.全旗境内在册的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7座小(Ⅰ)型水库:团结水库、七一水库、排子湾水库、张冯畔水库、贠家湾水库、寨子梁水库、古城水库。
2.全旗境内在册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3座小(Ⅱ)型水库:陶利水库、跃进水库、胜利水库。
全旗境内7座小(Ⅰ)型水库和3座小(Ⅱ)型水库的管护主体为乌审旗水库管理站,乌审旗水库管理站负责境内所有水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旗财政要根据2008年乌审旗水管体制改革的成果,将维修养护经费逐年足额核拨至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
(二)中小河流及其堤防。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及以下堤防以及沿堤防的涵闸,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产权分别归堤防所在地的苏木镇所有,苏木镇水利服务站为管护主体,并对辖区内所有中小河流及其堤防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负责,维修养护费由旗财政局、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核定,拨付至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统筹使用。
(三)小型水闸。最大过闸流量小于每秒20立方米的小(2)型水闸。此类小型水闸的所有权、管护主体和日常管理维护责任归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当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苏木镇水利服务站负责对辖区内的小型水闸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进行监管,维修养护费由旗财政局、水务和水土保持局核定,拨付至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统筹使用。
(四)小型农田草牧场水利工程及设施。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草牧场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沟)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管灌输水管道;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坝、堰闸、水池、水窖、机井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此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所有权、管护主体和日常管理维护责任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当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苏木镇水利服务站负责辖区内此类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进行监管和技术支持。维修养护费主要由受益者筹措,涉及喷灌主要部件大修、水闸除险加固、塘坝清淤加固、泵站主要设备更新等受益户筹资较为困难的维修养护类别,旗财政局、水务和水土保持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贴,上级水利部门补助的此类维修养护费由旗财政局拨付至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统筹管理、使用。
(五)水土保持淤地坝。库容50万立方米—500万立方米(不含)的大型淤地坝,库容10万立方米—50万立方米(不含)的中型淤地坝,库容1万立方米—1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型淤地坝。此类淤地坝的所有权、管护主体和日常管理维护责任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苏木镇水利服务站负责对辖区内淤地坝的日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进行监管,维修养护费由旗财政局、水务和水土保持局核定,拨付至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统筹使用。
(六)镇村供水工程及设备。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含)以下的集中和分散式供水工程及设备。在此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凡国家、上级和旗级专项投资超过50%的饮水工程项目,水管体制改革前,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代表国家拥有产权。本次水管体制改革,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此类工程中供水范围单一的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划归工程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所有。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成立服务性经营实体,作为辖区内此类供水工程的管护主体,并对辖区内此类饮水安全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负责;也可委托工程所在地的村、社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作为工程的管护主体(须签订工程运行管理责任状,明确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责任)。工程维修养护费主要由工程所在地苏木镇负责筹措,旗财政局、水务和水土保持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工程所在地的水利服务站负责为此类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维修养护方面技术支持。
2.凡国家和上级专项投资占主体(50%以上),生活供水范围跨嘎查村或跨苏木镇、工业园区,且具有公益属性的饮水安全工程,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仍代表国家拥有工程产权,通过本次改革,此类工程将继续由专业化供水水厂进行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维修养护费主要由供水水厂负责筹措,旗财政局、水务和水土保持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负责对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进行监管。
3.凡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投资主体(投资比例占50%以上),国家和上级专项投资给予补助建设的具有公益属性饮水安全工程,通过本次改革,所有产权将归投资建设工程的投资主体所有,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承担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责任,维修养护费主要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措,旗财政局、水务和水土保持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拨付至运行管理单位。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对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进行监管。
4.凡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全资)的具有公益属性小型饮水安全工程,产权仍归投资建设工程的投资主体所有,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承担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的责任,维修养护费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措,旗财政局、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拨付至运行管理单位。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负责对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进行监管。
5.凡由小范围的受益户联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小型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归受益者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兴建的小型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归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承担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责任,维修养护费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措,旗财政局、水务和水土保持局给予适当补助。上级和旗级补助资金拨付至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统筹管理、使用,各苏木镇水利服务站负责对辖区内此类小型饮水安全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进行监管。
(七)农村牧区小型水电站。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我旗有巴图湾、张冯畔、兴源三座水电站。其中,巴图湾水电站产权由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水务有限公司代表旗人民政府所有,张冯畔水电站和兴源水电站产权归投资主体内蒙古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所有,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内蒙古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的责任,维修养护费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措,旗财政局、水务和水土保持局根据管理实效给予适当补助,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水电总站负责对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进行监管。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六、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费的落实以及年度补助经费估算
我旗范围内各类小型水利工程众多,多年来一直发挥着重要的防洪、供水、灌溉、养殖、生态用水等综合效益,为我旗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因维修养护、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部分小型水利工程不能正常使用,严重影响着水利工程的效益和运行安全。通过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要从根本上改变“重建轻管”的局面,确保我旗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一)维修养护经费补助原则。涉及公共安全及具备较强公益属性的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由财政予以补贴;具备一定经营收益或工程效益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同时,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运行管理单位的管护实效进行补助。
(二)维修养护费的筹措途径。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小型工程管护,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旗财政、水务部门应进一步利用中央财政的现行政策和资金渠道,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县级管理的国有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补助经费;旗级财政要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水资源费返还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安排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
(三)年度维修养护补助经费估算。针对我旗范围内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种类繁多、数量大、分布广的特点,在充分调查评估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突出工程安全和公益属性优先”的原则,经估算,旗级财政每年应落实维修养护补助经费307.7万元(详见附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事关全旗水利事业发展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要认真研究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与基层水利服务站建设相结合,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稳步推进。
(二)强化监管和考核评估。今后,旗财政、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将对各苏木镇及实行分级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安排补助经费和新建水利项目的重要依据。
附件:乌审旗小型水利工程年度维修养护补助经费测算表
乌审旗小型水利工程年度维修养护补助经费测算表
工程类型 |
数量 |
维修养护定额 |
财政定额补助 (万元) |
大修补助 (万元) |
奖补基金 (万元) |
备注 |
||||||||
小型水库 |
10座 |
163.09(含巴图湾) |
163.09 |
|
|
2008年水库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已完成此项经费不统计在内 |
||||||||
中小河流及其堤防 |
中小河流 |
16条 |
30000元/条.年 |
48 |
|
2 |
|
|||||||
堤防 |
4条 |
200000元/条.年 |
80 |
|
1 |
|
||||||||
小型水闸 |
25座 |
8000元/座.年 |
20 |
|
0.4 |
|
||||||||
小型农田草牧场水利工程及设施 |
管道 |
2.7万亩 |
受益户自筹 |
|
|
|
|
|||||||
喷灌 |
9.93万亩 |
主要由受益户自筹 |
|
10 |
|
发生喷灌核心部件维修时补助 |
||||||||
微灌 |
0.45万亩 |
受益户自筹 |
|
|
|
|
||||||||
机井 |
31447眼 |
受益户自筹 |
|
|
|
|
||||||||
小型渠系工程 |
13km |
受益户自筹 |
|
|
|
|
||||||||
小型扬水站 |
17处 |
主要由受益户自筹 |
|
15 |
0.6 |
扬水站主要设备维修时补助 |
||||||||
塘坝 |
29座 |
主要由受益户自筹 |
|
30 |
0.8 |
塘坝需清淤加固时补助 |
||||||||
淤地坝 |
大型 |
4座 |
30000元/千米·年 |
12 |
|
0.3 |
|
|||||||
中型 |
4座 |
20000 元/千米·年 |
4 |
|
0.3 |
|
||||||||
饮水安全工程及设备 |
80处 |
10000 元/处·年 |
80 |
|
3 |
|
||||||||
农村牧区小型水电站 |
3座 |
经营管理单位自筹 |
|
|
0.3 |
|
||||||||
合计 |
307.7 |
244 |
55 |
8.7 |
不包含小型水库维修养护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