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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16-03202 分  类:自然资源、能源;其它 发布机构:乌审旗政务服务局 发文日期:2016年09月13日 名  称: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文  号:乌政发〔2016〕30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乌审旗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9月13日起,在全旗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正式...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9-13   分享:    下载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乌审旗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913日起,在全旗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正式启用《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停发旧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 

  乌审旗不动产登记局。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 

  乌审旗行政辖区范围。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 

  2016913日起,土地、房屋、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乌审旗不动产登记局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启用后,停止发放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林权证》等土地、房产、林权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 

  按照“不变不换(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的原则,原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林权证》等证书、证明继续有效。在权利变动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范围 

  目前,可办理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为土地、房屋、林权等定着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及草地登记业务予以5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登记发证业务由旗农牧业局转到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办理。 

  五、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方式 

  为方便群众办事,不动产登记实行“一站式”服务,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遵循“统一窗口受理,提交一套资料,业务内部流转,统一窗口发证”的原则,减少办证环节,缩短办事时限。 

  六、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关事项说明 

  2016913日起,原有土地、房屋、林权登记机构停 

  止受理登记业务,停止颁发各类权利证书,同时废止原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权登记专用章。 

  七、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申请办理地点 

  乌审旗党政新区7号楼政务大厅,咨询电话:   0477-75819120477-7581913 

  特此公告  

    

    

 乌审旗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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