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乌审旗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9月13日起,在全旗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正式启用《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停发旧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
乌审旗不动产登记局。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
乌审旗行政辖区范围。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
自2016年9月13日起,土地、房屋、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乌审旗不动产登记局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启用后,停止发放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林权证》等土地、房产、林权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
按照“不变不换(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的原则,原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林权证》等证书、证明继续有效。在权利变动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范围
目前,可办理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为土地、房屋、林权等定着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及草地登记业务予以5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登记发证业务由旗农牧业局转到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办理。
五、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方式
为方便群众办事,不动产登记实行“一站式”服务,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遵循“统一窗口受理,提交一套资料,业务内部流转,统一窗口发证”的原则,减少办证环节,缩短办事时限。
六、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关事项说明
自2016年9月13日起,原有土地、房屋、林权登记机构停
止受理登记业务,停止颁发各类权利证书,同时废止原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权登记专用章。
七、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申请办理地点
乌审旗党政新区7号楼政务大厅,咨询电话: 0477-7581912、0477-7581913。
特此公告
乌审旗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