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嘎鲁图镇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乌审旗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9日
嘎鲁图镇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和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6〕26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6〕35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棚户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16〕161号),结合近年来嘎鲁图镇房地产市场交易行情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际,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在嘎鲁图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适用本方案。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房屋设有合法抵押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抵押权人。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征收房屋区域内有关情况上报旗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根据实际,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3日内予以公告。公告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签订补偿协议后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注销该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所有权证》由住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 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发布征收决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否则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同时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建设、规划、国土、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
第六条 因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除实施道路、绿地广场、学校、医院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外,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造意愿,8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造的,进行整体改造;同意改造的被征收人达不到80%的,有改造意愿的个别被征收人可单独提出改造申请,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后可征收。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为准;被征收房屋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由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依法进行调查、认定,旗规划、国土等部门及时提供相关审批情况说明,其他相关部门和社区予以积极配合。
第八条 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监督,旗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提前介入,全程跟踪监督测绘、评估及征收实施单位的行为。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日期内签订异地产权调换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搬迁期限、过渡方式等事项。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与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旗人民政府按照征收与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搬迁的,且经依法书面催告仍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应当包括:
(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调查摸底相关资料;
(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的相关会议纪要;
(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所依据的相关规划;
(四)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的听证和征求意见资料;
(五)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及公告;
(六)房屋征收部门与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
(七)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八)告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
(九)分户补偿资料和补偿协议;
(十)未达成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的补偿决定及有关资料;
(十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材料;
(十二)审计部门对征收工作进行审计的材料;
(十三)其他与征收有关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采取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住宅产权调换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平房调换多层步梯楼一层和五层的建筑面积调换比例为1:1.3,平房调换步梯楼二层和四层的建筑面积调换比例为1:1.2,平房调换步梯楼三层的建筑面积调换比例为1:1.1,平房调换步梯楼顶层的建筑面积调换比例为1:1.4。平房调换小高层电梯楼或高层电梯楼一层和顶层的建筑面积调换比例为1:1.4,平房调换小高层电梯楼或高层电梯楼二层的建筑面积调换比例为1:1.35, 平房调换小高层电梯楼或高层电梯楼三层以上(包括三层)的建筑面积调换比例为1:1.3。上述房屋中,砖混结构净高≥2.6米,起脊房檐高≥2.8米。房屋室内净高小于2.6米,大于或等于2.2米的调换比例都下降0.1。
第十四条 有合法手续住宅的院落或空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按基准地价上浮20%给予补偿,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按基准地价下降10%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置换安置小区区域差价以最高回购价小区的楼房平均价为基准价,被征收人选择置换安置小区的楼房回购价低于基准价的,低于部分给予现金补偿。
第十六条 独院二层楼房参照平房调换标准置换。
第十七条 多层老旧单元楼调换步梯楼,同层的按建筑面积1:1.1的比例调换;多层老旧单元楼调换电梯楼的,建筑面积按1:1.15比例调换。
第十八条 住宅调换商业,按各自评估价格进行置换。
第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属证载明均为商业用途的平房和楼房等面积等楼层置换,按照评估价格找结构、区位及迎街宽度等差价。
第二十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地上附属物等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给予产权调换后房屋面积100元/平方米装修补助金。
第二十一条 折算后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用房屋兑换凭证结算,折算后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按安置房屋回购价补差价。房屋兑换凭证可以实名转让,实名持有人在取得房屋兑换凭证之日起3年内选定房屋并使用房屋兑换凭证兑换。如未在规定期限内选定房屋的,将由旗房屋管理部门按原票面价收回。
第二十二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奖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40元给予奖励或给予实物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被征收人在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40元给予奖励或给予实物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被征收人在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后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不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搬迁费每户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偿,其他大型营业场所及厂房库房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非住宅用房分地段按月进行租金补偿,一级地段30元/平方米,二级地段25元/平方米,三级地段20元/平方米,四级地段15元/平方米,另支付搬迁费2000元;由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费,支付搬迁费2000元。
第二十五条 其它大型营业场所及厂房库房可按评估价格进行货币化安置。
第二十六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
第二十七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依法对被征收房屋、土地及构筑物、附属物、装修等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每户一次性给予搬迁费1000元补偿。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被征收人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经旗住房部门认定在嘎鲁图镇区范围内唯一住房的,可用装修、附属物等费用以成本价折算置换住房,如折算后住房面积仍不足50平方米的不找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不低于50平方米一楼住宅金额。
第二十九条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乌审旗户籍被征收户,经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部门确认为低保户的,在原有补偿政策基础上,每户给予5000元的补助;有残疾或特殊困难户在安置时给予选择楼层方面的照顾。
第三十条 对于改造区内无产权的建筑物,由认定小组予以认定;认定为违章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由乌审旗房屋征收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