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及企事业单位:
《乌审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业经旗人民政府2016年第四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1日
乌审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切实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5〕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1.3 工作原则
1.3.1 预防为主。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防范,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1.3.2 快速反应。及时发现并上报可能存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建立信息通报快速通道,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启动预警机制。
1.3.3 分类指导。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区别处理,以求达到最佳效果。
1.3.4 分级预警。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程度不同,建立四级预警机制:Ⅰ级(红色预警)特别重大事件、Ⅱ级(橙色预警)重大事件、Ⅲ级(黄色预警)较大事件、Ⅳ级(蓝色预警)一般事件。
1.3.5 及时处置。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受害者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做到快速、高效、及时,最大限度减轻危害造成的严重后果。
1.3.6 属地管理。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有权对辖区内的各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资源进行统一调配。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旗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旗应急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旗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旗卫计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工作需要确定,主要有旗委宣传部、旗应急办、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旗发改局、旗教育局、旗科技局、旗公安局、旗民政局、旗财政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交通运输局、旗林业局、旗农牧业局、旗环境保护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旅游促进中心、旗人民政府外事办、旗红十字会、武警乌审旗中队等部门组成。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组建旗级专家组和应急队伍;统一协调实施应急防控措施,并负责现场指挥防控工作;督查旗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防控情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依法提出隔离、留验、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杀药品等应急物资;提出实行或停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措施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防控知识;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随时向市卫计委报告疫情,向有关地区通报疫情,保持信息畅通。
旗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无偿及时报道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宣传;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专题采访;加强网络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旗发改局: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对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对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旗教育局:负责了解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动态,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措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组织各所学校做好晨检和疫情报告工作,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旗科技局:负责收集汇总相关信息,报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科研资源,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
旗公安局:负责了解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动态和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其它突发事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必要时要参与疫区封锁、交通检疫等工作。
旗民政局: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做好相关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接受和分配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协助做好突发疫情的隔离、留验观察、封锁工作及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旗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疫苗、药品、消毒药械、个人防护用品的经费,确保经费及时到位;做好相关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旗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各交通运输单位对进出汽车站和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测量体温、询问登记等交通检疫,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发生重大或较大传染病疫情时,要将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立即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当发现有私自隐匿运输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生物毒素等情况时,要立即联系卫生行政部门或公安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需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旗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特别是“人畜”共患传染病相关动物的监测;掌握野生动物的种类分布、活动范围、迁徙动态等第一手资料;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评估野生动物可能给人类带来灾难的相关信息。
旗农牧业局:负责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特别是出现“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做好相关动物的检疫、隔离、消毒、疫苗注射、捕杀等工作;做好疫情监测和个人防护工作;与卫生部门保持信息畅通。
旗环境保护局: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波及范围,做好环境监督监测和环境保护执法工作,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维护环境安全。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食品药品突发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经营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旗旅游促进中心:负责组织旅游企业和旅游景点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提高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禁止旅游团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区域或地区,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及时收集旗内外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地区的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旗人民政府外事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工作。
旗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互救知识技能的培训;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救。
武警乌审旗中队: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控制、疫区封锁、交通检疫、逃逸人员的抓捕等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做好紧急物资的调运、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以及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日常管理机构
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旗卫计局,负责全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的应急预案及技术规范的起草、制定工作;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实施,在市卫计委应急办公室的指导和帮助下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应急和伤病救治工作;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预案演练;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及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旗卫计局负责组建全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意见;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并提出措施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理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和后期评估建议;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全旗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供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都要服从旗卫计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全力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及病因学的确定工作,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对环境和物品进行卫生学处理,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等。
2.4.2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转运、诊断、治疗;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和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配合对住院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样本采集。
2.4.3 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医疗机构和传染病防治等工作的卫生监督。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旗卫计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旗实际,组织与协调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其内容有:自然疫源性疾病、自然灾害发生地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重点疫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监测等,并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级别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认真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发展趋势,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即将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旗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方进入预警期,同时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3.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或传入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省份相邻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本地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本旗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其它旗(区);
(2)在全市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它盟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在全市发生霍乱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其它盟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其它旗(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发生或传入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尚未造成扩散;
(7)在本旗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其它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本旗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在本旗行政区域内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其它旗(区);
(3)霍乱在本旗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其它旗(区);
(4)一周内在本旗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本旗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本旗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9例;
(2)霍乱在本旗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未超过9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旗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旗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食品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2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立即向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报告。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按照报送规定程序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计委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可直接越级上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3.4 报告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事件发生的地点及时间、涉及人群或潜在的危害范围、发病和死亡情况、事态可能发展趋势以及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进程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首次报告或前次进程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终结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结案报告,应包括调查确认的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家卫生和计划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实行计算机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可通过传真、电话等方式向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说明有关情况,由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接收并通过互联网专用系统,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法定效力,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的原则
本旗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的发生发展、减少危害和影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接到周边旗(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旗行政区域内发生,同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旗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规定职责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旗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放射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放射事故涉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强制控制措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旗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措施。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检验检疫、卫生、农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转运移交。
新闻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新闻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道应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开展群防群控:苏木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在旗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居民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做好流动人口和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级别。
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服药。
督导检查:对全旗或重点苏木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开展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工作。
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工作,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各医疗机构:接诊、收治和转运患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诊疗常规进行诊断、治疗和采取隔离措施。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理等工作,预防医院感染发生。对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放射事故和各类中毒等病人实行首诊医院和首诊医师负责制;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同时做好疫情报告。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2.4 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
实验室检测: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标本分送市、省和国家应急处理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应急培训:对旗、苏木镇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
4.2.5 旗卫生监督所:在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传染病、环境卫生、医疗机构等卫生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2.6 非事发地区的应急措施。根据旗外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保持与事发地区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做好本地区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技术和物资准备;加强相关疾病的疫情监测和报告;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防控工作;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工作。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 I级、II级、I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分别由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旗人民政府在上级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3.2 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旗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向旗人民政府和市卫计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必要时,请市卫计委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旗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计委报告。
较大、重大、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旗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有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取得的经验、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旗人民政府和市卫计委。
5.2 奖励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旗民政局要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追究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与补助
旗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旗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利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按照“上级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旗范围内建成符合旗情、覆盖旗苏木镇、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旗人民医院为我旗紧急救援机构,并设立传染病诊治区,苏木镇中心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3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调动、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治队伍。对于鼠疫、霍乱等重大传染病发生时,由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组建新的应急队伍。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各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兼职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旗卫计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1.4 应急演练。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须报旗人民政府同意。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国务院对应急工作统一部署,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的卫计、发改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改局负责组织、落实储备,财政局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等。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旗财政局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
旗人民政府将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履行所承担职责的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配备经费和运转经费由旗级财政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统一安排。
6.4 人员健康保障
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卫生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最大限度地降低卫生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5 法律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规,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措施。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7 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制定并报旗人民政府审核印发。今后,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变化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修订完善,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同时或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应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等原因,造成的人数众多或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发现,在我国尚未出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乌审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2.乌审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3.乌审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资储备明细
4.乌审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流程图
附件1:
乌审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
姓名 |
单位及职务 |
总 指 挥 |
布仁其木格 |
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
副总指挥 |
那顺吉雅 |
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
赵子录 |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
|
成 员 |
王晓军 |
旗委宣传部副部长 |
张晓勇 |
旗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 |
|
乌兰巴特尔 |
旗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局长 |
|
肖海福 |
旗教育局局长 |
|
满都呼 |
旗科学技术局局长 |
|
王 军 |
旗公安局副局长 |
|
朝鲁巴特尔 |
旗民政局局长 |
|
巴音青克乐 |
旗财政局局长 |
|
达布希格其 |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
|
吉仁巴雅尔 |
旗交通运输局局长 |
|
樊 坤 |
旗林业局局长 |
|
赛音朝克图 |
旗农牧业局局长 |
|
郭 平 |
旗环境保护局局长 |
|
刘子斌 |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
|
张 军 |
旗旅游促进中心主任 |
|
王晓琴 |
旗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
|
王鸿亮 |
武警乌审旗中队队长 |
附件2:
乌审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姓名 |
单位及职称 |
联系方式 |
戴晓东 |
旗疾控中心疾病控制中级 |
13947738844 |
赵梅 |
旗疾控中心公卫副主任医师 |
13847763578 |
刘爱明 |
旗疾控中心副主任检验师 |
13848672977 |
李晓东 |
旗疾控中心公卫主治医师 |
15924508433 |
王宝成 |
旗人民医院主任医师 |
13947708529 |
王丽梅 |
旗人民医院主任医师 |
13948374155 |
浩日勒 |
旗人民医院主任医师 |
13947772983 |
吴生荣 |
旗人民医院副主任检验师 |
13847772288 |
王巧兰 |
旗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 |
13948174468 |
吕烨 |
旗人民医院副主任影像师 |
13904778621 |
边生丽 |
旗人民医院副主任影像师 |
13847784553 |
敖其尔 |
旗蒙医医院蒙医副主任医师 |
13500678371 |
附件3:
乌审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资储备明细
储备地点 |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具体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
乌审旗疾控中心 |
戴晓东 |
13947738844 |
李晓东 |
15924508433 |
|
储备明细 |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备注 |
|
|
重复使用防护服 |
XL |
50套 |
|
|
|
橡胶手套 |
中号 |
200双 |
|
|
|
医用一次性防护服 |
XL |
50套 |
|
|
|
医用N95口罩 |
密合拱型 |
120副 |
|
|
|
卫生胶靴 |
37-43 |
80双 |
|
|
|
防护眼镜 |
A1018型 |
300副 |
|
|
|
正压式防护服 |
BWT型 |
4套 |
|
|
|
玻璃体温计 |
水银 |
200支 |
|
|
|
背负式动力喷雾器 |
WSJB-6 |
2个 |
|
|
|
手持式压缩喷雾器 |
|
10个 |
|
|
|
卫士牌手动喷雾器 |
WS-16P |
5个 |
|
|
|
电动超低容量喷雾器 |
WDB-5A(B) |
2个 |
|
|
|
84消毒液 |
500g/瓶 |
180瓶 |
|
|
|
来苏水消毒液 |
500ml/瓶 |
60瓶 |
|
|
|
75%酒精 |
500ml/瓶 |
20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