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阳光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自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我旗不断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积极创新公开方式,拓宽公开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重视程度不够、公开工作不规范、主动公开意识不强、公开载体建设滞后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公开实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及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旗实际,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主动公开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将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重点公开本单位概况信息、法规文件、规划计划、工作动态、人事信息、财经信息、行政权力、办事指南、公共服务、公共监管等方面的内容,具体内容参见《鄂尔多斯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见附件1)第二章。
(一)准确把握公开原则。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操作规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公开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在公开中要准确把握以下几点要求: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他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
(二)规范编制和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政府信息时,应规范编制和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号、名称、生成日期和文号等内容。在编制公开目录时,各地各部门要对照2015年全旗政府信息公开重点任务分解表(见附件2),认真研究、仔细梳理,凡涉及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要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
(三)建立完善公开机制。一是落实公开属性认定机制。各单位要建立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制度,加强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在文件生成时,要明确其公开属性及方式。二是健全信息发布、更新机制。严格执行《条例》关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的时限要求,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三是探索建立信息解读机制。在公开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较强的政策信息之前,制作该政策信息的单位要负责准备通俗易懂的解读材料,在公开政策信息的同时公布解读信息及相关操作流程和咨询电话,帮助公众全面、准确理解政策内容。
二、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将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联系电话、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申请表及下载地址等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长期专栏公开;进一步完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以及保存备查等各个环节的流程。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履行答复程序,依法依规做好答复工作。
(一)受理。各地各部门要在办公场所或服务大厅设立政府信息受理申请公开窗口,畅通受理渠道,制定规范的依申请公开表格,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台账,对符合《条例》规定的申请,依法予以受理。
(二)审查。单位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要对申请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是否齐备,申请事项是否“一事一申请”,重点审查该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是否由本机关制作或获取、是否已主动公开、是否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
(三)答复。各单位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申请内容涉及其他单位职能的事项,答复前须先与相关单位进行会商;对复杂疑难的申请,答复前要征求旗政府法制办的意见,做到依法有据、严谨规范。
(四)存档。依申请公开办理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包括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申请邮寄依据、答复审签单、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函、复函、邮寄答复的挂号信收据等),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存档备查。
三、切实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
(一)落实主体责任。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强化主体意识,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责任科室和工作人员负责的工作体系,确保此项工作有人管、有人做,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季度通报制度,次季度第一周周三前报送上一季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1月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另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二)发挥好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主阵地作用。已建立门户网站的单位要确保与旗政府门户网站互联互通,网页布局要重点突出,栏目划分要清晰合理,便于公众快捷获取所需内容;未建立门户网站的单位要加大在旗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信息的力度,并积极拓展渠道,做好公开工作;旗信息化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对绿色乌审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将其打造成更加及时、准确、透明、便捷的政府信息发布和获取平台。
(三)加强业务指导。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有效联络机制,不断加强对全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旗人社部门要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每年的年度培训科目,积极拓展培训方式,通过对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个别调训等方式,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水平。
(四)强化督查考核。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学习《条例》和《暂行办法》等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对照要求,从信息更新的及时性、栏目的完整性、目录的规范性、内容的全面性和查阅的便捷性等方面入手,加大整改力度,确保6月底前全部整改完毕。旗政府督查室要对整改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明确考核指标,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联系人:万志宏,联系电话:7582058,15849761985
乌审旗政务公开QQ群账号:255199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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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221室
附件:1.《鄂尔多斯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2.2015年全旗政府信息公开重点任务分解表
3.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5日
附件1
鄂尔多斯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称行政机关)。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和公共交通等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先审查、后公开”和“公开主体负责制”等原则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要严格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管理已移交档案馆或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它行政机关的,要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公开。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八条 主动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范围做好主动公开工作。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一)概况信息。包括本机关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简历、分工、重要政务活动和工作部署;机关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二)法规文件。包括本机关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它有关文件和政策解读。
(三)规划计划。包括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本机关年度工作、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计划。
(四)工作动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举措及实施情况、为民办实事情况;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处置情况;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等。
(五)人事信息。包括领导干部任免公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奖励等。
(六)财经信息。包括本辖区或所属部门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及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依据、标准;政府设置的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工程中由政府支付的补偿或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和退出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和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税收政策及税收工作情况;金融政策及金融工作情况;保险政策及保险工作情况;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重大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情况;招商引资等情况。
(七)行政权力。包括本机关行政权力目录清单及法律依据,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程序、时限、收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办理情况等,责任清单,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情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八)公共服务。包括招生考试、教育资源配置,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医疗机构服务规范及收费项目,创业和就业扶持优惠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社会保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等。
(九)公共监管。包括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和产品质量等领域开展的专项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情况,企业信用信息,诚信红黑名单,空气质量和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监测信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食品药品企业黑名单、食品药品质量监管等。
第十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重要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操作规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公开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将门户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主渠道,并充分利用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务公开栏,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和官方微信平台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政府信息时,应规范编制和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号、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和文号等内容。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下称申请人)基于自身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申请,公开未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应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公正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机关的依申请公开工作,具体承办受理、审查、协调和答复等事项。如申请公开的内容较为复杂或需多个部门协作办理,可以提请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通过组织重大依申请公开事项会商解决。
第十八条 因不具备条件,暂时不能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应列入依申请公开受理范围。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予公开。除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草案外,属于调查、讨论和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也不予公开。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内容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以及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而是需要行政机关搜集或对保存的若干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和整理后方能提供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一般不予提供。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申请表,并通过书面或数据电文的形式提交。确有困难的可口头申请,由行政机关代填申请表。
书面形式提交应在行政机关受理现场或通过信函、传真方式完成(须在信封或传真件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准确填写收件人)。数据电文形式提交应通过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线填写完成。
行政机关应保障和畅通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渠道,在门户网站开设依申请公开专栏,并将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联系电话、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申请表及下载地址等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长期公开。同时,通过印发、传真和在线下载等方式免费为申请人提供申请表格文本。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提供以下真实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对公开形式的具体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其它需补充的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授权委托书等。
身份信息不完整的,行政机关有义务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信息。与申请人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行政机关在受理与申请人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等信息公开申请时,应核实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立即登记,向申请人反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并已向社会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未向社会公开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开并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不予公开范围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该信息的公开主体,行政机关有义务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描述模糊、不明确的,应及时与申请人联系,向其了解清楚具体情况;必要时可让申请人重新填写申请表。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明确公开时间和方式,或直接向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信息内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或有其它正当理由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就同一信息内容反复向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如再无新的信息可以公开,只作一次答复即可。答复尽量做到全面、准确、一次性公开。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第三方。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完整的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办理和答复全过程记录机制,并制作、留存相关文档备查。公开的纸质材料及相关记录文档均应加盖本机关信息公开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通过安排申请人阅读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它适当形式提供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申请人,行政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检索、复制和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申请人确实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它组织和个人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时,有权要求该机关予以更正。本机关无权更正的,应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按规定履行依申请公开义务的,可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及时回复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审 查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前,均应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十一条 审查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协助做好保密内容检查。
第三十二条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开属性。即审查该信息是否公开。如予以公开,是属于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如不予公开,理由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其公开形式、公开时限、公开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符合申请公开的条件和程序。
(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的审查。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遵循事前审查和依法审查的原则,严格执行信息提供部门初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专门审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的工作程序。保密审查的方式为主动审查或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既定程序对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依申请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
(三)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其它机构。如涉及,与相关机构的协调和意见征询工作是否完成。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四)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如涉及,是否完成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工作。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则不能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
(五)拟公开的信息内容是否准确、完整,审查程序是否规范,记录存档的文本是否齐全,依申请公开的纸质材料中是否加盖本机关的信息公开专用章。
第三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并形成完整记录。审查的一般程序为:
(一)本机关形成或变更政府信息的工作机构提出信息公开属性意见;
(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具体公开意见,并完成信息涉及的其它机构的协调和第三方意见征询工作;
(三)本机关负责信息公开审查工作的负责人复审,如信息涉及多项工作或事项重大则应报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核;
(四)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机构审查的,办理相应手续;
(五)按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部门、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的审查意见实施公开。
第三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及具体公开工作一般应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内容需报上级部门审查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暂缓公开,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相关法律法规对特殊信息的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评议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内部评议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机制。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评议活动。
第三十七条 评议对象为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可通过设置监督电话、举报意见箱,在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享有监督评议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权利。
第四十条 监督评议的主要方式:
(一)代表评议。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企业代表的监督评议。
(二)媒体评议。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和官方微信平台等形式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评议。
(三)社会监督员评议。接受从社会各界选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监督员的监督评议。
第四十一条 监督评议的重点内容:
(一)组织领导。是否明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否有领导主管、专人负责。
(二)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相关工作制度制定及贯彻落实情况;是否坚持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是否科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三)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四)各级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和专业办事大厅是否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行政机关是否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资料索取点和信息公开栏。
(五)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依申请公开事项;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它组织和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建议和投诉是否及时受理并落实。
第四十二条 监督评议的一般程序:
(一)确定参加评议的人员;
(二)编制评议测评表格;
(三)下发评议通知或在政府门户网站等本辖区主要媒体刊登评议公告;
(四)回收评议测评表;
(五)汇总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根据评议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和行风范围,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改进相关工作。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制定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代表评议、媒体评议和社会监督员评议的实施方案,并根据工作需要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问题,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全面评议或专项评议。全面评议每年应不少于一次。监督评议结果应作为考核评价该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它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及有关规定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保密工作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本级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 责任追究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八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分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和信息公开备案制度,为查处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和责任追究提供基础依据。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不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二)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制度。
(三)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不按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公开和更新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四)未按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弄虚作假。
(六)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七)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或审查不严,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造成危害后果。
(八)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九)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十)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
(十一)拒绝、阻挠和干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或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和要求。
(十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故意泄漏、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
(十三)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应定期监督检查本级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敷衍应付的,可约谈该机关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考 核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应纳入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年度考核范围,考核工作由本级党委政府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对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部门和市级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的考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会同市直各有关部门组成考核机构共同考核。
第五十三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民主公正、客观量化、注重实效和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十四条 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包括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经费的落实情况;年度工作目标、计划、方案和措施的制定执行情况;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及具体实施情况;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及工作人员实际业务能力情况。
(二)机制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体系建设及在工作实践中的执行情况。
(三)主动公开情况。包括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报告,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拓展公开范围、严格公开时限、规范公开程序、畅通公开渠道、落实公开场所和采取便民措施等。
(四)依申请公开情况。包括落实依申请受理场所、规范受理及答复方式、执行收费制度、制定答复预案等。
(五)不予公开情况。包括确定不予公开的依据、落实保密审查制度、规范受理及答复方式、制定答复预案等。
(六)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社会评议情况。包括举报投诉办结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被纠错率、社会公众满意度等。
(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考核的其它内容。如报送工作总结、统计数据、情况分析,编发和报送工作简报、动态,开展工作调研、创新工作机制等。
第五十五条 考核工作实行日常监控与重点抽查相结合。考核机构依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考核方案,量化考核指标。
第五十六条 年度考核时间为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
第五十七条 考核的一般程序:
(一)考核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年度工作要点和上级工作要求确定考核指标、制定评分细则、下发考核方案。
(二)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开展自查,准备和报送考核材料。
(三)考核机构根据日常监控情况及年度工作重点确定重点抽查单位,提前发出考核通知。考核过程中可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
(四)考核机构根据日常监控、重点抽查和社会监督评议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评价被考核单位,形成考核结果。
(五)考核结果经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审定后,报本级党委政府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年度考核结果。
(六)对存在问题、考核结果差的单位,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必要时实施责任追究;对工作有创新、群众满意度高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表彰。
第八章 年度报告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本机关编制和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相关工作制度,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九条 年度报告实行先备案后公布的制度。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发布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旗区、市直各部门于每年3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处)备案。
第六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内本辖区或本机关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建设和工作经费保障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更新完善情况。
3.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制度情况。
4.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措施情况。
5.宣传、培训情况。
(二)年度内本辖区或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数、各类政府信息数量和重点内容介绍等。
2.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门户网站、政府公报、公共查阅场所、新闻发布会和其它渠道发布政府信息的情况。
3.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全年点击量。
(三)年度内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办理情况。
1.依申请公开受理情况,指通过当面申请、网站提交、传真、信函或其它方式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及关注度较高的问题。
2.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处理情况,包括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及分析。
3.对申请人依申请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包括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减免的费用总数和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的情况。
(四)受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咨询、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处理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1.本辖区或本机关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所采取的改进措施、效果。
2.上级行政机关日常监督考核中提出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
3.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
4.年度内本辖区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事项(作出维持决定和判决的除外),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5.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投诉的事项,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七)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九章 举报受理及调查
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认为某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六十二条 举报的内容可以是该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四)通过其它组织和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五)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六十三条 举报投诉可通过来信(包括电子邮件)、来访和来电等方式进行。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必须设立信息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并通过政务公开栏或门户网站等方式长期公开。
第六十四条 受理举报投诉的行政机关应落实专人做好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对举报投诉件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举报投诉,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匿名举报也应作好调查处理,但不予答复。
第六十五条 凡被举报投诉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及其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确保举报人的安全,不得随意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如有泄露,予以通报批评,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9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2 | |||
2015年全旗政府信息公开重点任务分解表 | |||
序号 | 重点任务 | 牵头落实部门 | |
1 | 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公开。 | 旗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各地、各有关部门配合 | |
2 | 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 | 旗财政局等旗直部门 | |
3 | 推进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 | 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公开; | 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旗住房管理中心、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4 | 推进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 | 各地、各有关部门 | |
5 | 做好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息公开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公开,棚户区改造项目信息公开,征地政策解读和征地信息公开。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 | 旗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管理中心、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房屋征收局 | |
6 | 推进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 | 旗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 |
7 | 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公开 | 推进社会保险、就业信息公开。 |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就业局 |
8 | 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 | 旗民政局 | |
9 | 推进教育领域信息公开。 | 旗教育局 | |
10 | 推进深化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公开。 |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11 | 推进国有企业信息公开。 | 旗财政局 | |
12 | 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 旗环境保护局 | |
13 | 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 |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4 | 推进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信息公开。 | 旗民政局等旗直各有关部门 | |
15 | 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 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16 | 推进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信息公开。 | 旗科学技术局、旗财政局 | |
17 | 落实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 | 各地、各部门 | |
18 | 加大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力度。 | 各地、各部门 | |
19 | 规范依申请公开管理和服务。 | 各地、各部门 | |
20 |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 | 各地、各部门 | |
21 | 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公务员培训科目。 | 旗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2 | 公开办事指南、办理结果、服务标准等。 | 旗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各地、各有关部门配合 |
附件3 | ||||||||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季报表) | ||||||||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 ||||||||
指 标 | 累计数 | 季度新增数 | ||||||
公开数量 |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量(单位:条) | |||||||
其中:1.部门公开信息数 | ||||||||
2.苏木镇公开信息数 | ||||||||
公开类别 | 1.机构职能类信息数量(单位:条) | |||||||
2.法规、文件类信息数量(单位:条) | ||||||||
3.规划计划类信息数量(单位:条) | ||||||||
4.行政职责类信息数量(单位:条) | ||||||||
5.工作动态类信息数量(单位:条) | ||||||||
6.人事变动类信息数量(单位:条) | ||||||||
7.财政类信息数量(单位:条) | ||||||||
8.其它信息数量(单位:条) | ||||||||
公开形式 | 1.在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信息数量(单位:条) | |||||||
其中:专栏全年访问量(单位:人次) | ||||||||
2.政务服务中心查阅点数量(单位:个) | ||||||||
全年接待公众查询数量(单位:人次) | ||||||||
其中:复印和打印文件数量(单位:页) | ||||||||
提供文件数量(单位:页) | ||||||||
3.档案馆查阅点数量(单位:个) | ||||||||
全年接待公众查询数量(单位:人次) | ||||||||
其中:复印和打印文件数量(单位:页) | ||||||||
提供文件数量(单位:页) | ||||||||
4.图书馆查阅点数量(单位:个) | ||||||||
全年接待公众查询数量(单位:人次) | ||||||||
其中:复印和打印文件数量(单位:页) | ||||||||
提供文件数量(单位:页) | ||||||||
5.新闻发布会召开次数(单位:次) | ||||||||
新闻发布会发布信息数量(单位:条) | ||||||||
6.其它公开形式 | ||||||||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 ||||||||
指 标 | 累计数 | 季度新增数 | ||||||
申请数量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单位:件) | |||||||
其中:已办结数量(单位:件) | ||||||||
未办结数量( 单位:件) | ||||||||
申请方式 | 现场书面申请数量(单位:件) | |||||||
网上申请数量(单位:件) | ||||||||
信函申请数量(单位:件) | ||||||||
其它形式申请数量(单位:件) | ||||||||
申请涉及主要内容及数量 | ||||||||
办理情况 | 对申请的答复数(单位:件) | |||||||
其中:1.同意公开信息数(单位:件) | ||||||||
2.同意部分公开信息数(单位:件) | ||||||||
3.不予公开信息数(单位:件) | ||||||||
其中:1.涉密或涉及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数(单位:件) | ||||||||
2.不属于本部门公开范围或信息不存在数(单位:件) | ||||||||
3.申请内容不明数(单位:件) | ||||||||
4.其它原因数(单位:件) | ||||||||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和减免情况 | ||||||||
收费、减免情况 | 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标准(单位:元/页) | |||||||
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元/页) | ||||||||
减免费用(单位:元/页) | ||||||||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 ||||||||
指 标 | 累计数 | 季度新增数 | ||||||
行政复议情况 |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数量(单位:件) | |||||||
其中:1.受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数量(单位:件) | ||||||||
2.办结数(单位:件) | ||||||||
3.结转下年度办理数量(单位:件) | ||||||||
其中: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量(单位:件) | ||||||||
2.纠错数量(单位:件) | ||||||||
行政诉讼情况 |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状的数量(单位:件) | |||||||
其中: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涉及的部门: | ||||||||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数量(单位:件) | ||||||||
办结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数量(单位:件) | ||||||||
结转下年度办理数量(单位:件) | ||||||||
其中:行政机关胜诉的数量(单位:件) | ||||||||
行政机关败诉的数量(单位:件) | ||||||||
其它数量(单位:件) | ||||||||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 ||||||||
六、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 ||||||||
注:1.累计公开信息指历年来全部主动公开信息; 2.“门户网站”指旗直各部门和各苏木镇建立在互联网上的公众网站; 3.旗信息化服务中心要做好旗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统计工作; 4.本表格内容不得更改,按季度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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