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旗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大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全旗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大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大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2〕17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大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鄂府办函〔2012〕38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全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遏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环节引发的各类事故,旗人民政府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大检查专项行动,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2〕52号)要求,以“查隐患、督整改、保安全、促和谐”为目标,以全面检查摸排为手段,全面排查整治民用爆炸物品在购买、运输、贮存及使用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爆炸事故,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全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大检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张贵祥 旗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白利平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伊布格达来 旗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纪检书记
寒 冬 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郝宝山 旗煤炭局局长
陈建清 旗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 军 旗公安局副局长
哈斯毕力格 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白乌兰 旗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邬志远 旗公安消防大队队长
赵金生 旗交管大队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公安局(联系人:乌云毕力格;联系电话:13754179771)。
三、检查时间
从2012年4月5日起,至6月20日结束。
四、检查范围及方式
㈠检查范围。对全旗范围内所有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的企业及环节进行全覆盖、全过程、全人员检查。
㈡检查方式。由旗公安局、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炭局按照监管职能分别牵头组织实施,交通运输、消防、工商等有关部门配合。采取企业全面自查自整、旗人民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有关部门实施重点督查的方式进行。
五、检查重点内容及分工
㈠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具体包括:许可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情况;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进出口及相应储存情况;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情况;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企业是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情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情况;安全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危险岗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重大危险源和“三级危险点”的管理档案、危险源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立及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器材配备及维护等情况。将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涉爆企业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并依法实施关闭取缔;将证照不全(包括过期)或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涉爆企业,列入停产整顿名单,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弃的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
㈡旗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情况;民用爆破器材流向情况;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执行《爆破安全规程》情况;稽查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是否持有道路运输许可证和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证件是否齐全,是否使用国家标准的专用运输工具运送火工品,炸药和雷管是否分开运送,运输单位是否切实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过境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是否按照公安部要求通报途径地公安机关和落实备案制度。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弃的和收缴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打击挂靠、出租、出卖爆破作业资质等违法经营行为。
㈢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局。负责煤矿、非煤矿山使用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具体排查矿山火工品管理制度,包括是否建立健全火工品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矿山火工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是否建立火工品出入库检查、领退、保管、登记制度;是否建立火工品的购买、存贮、运送、爆破环节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各工种操作规程。排查矿山使用的火工品是否合法、合格,包括矿山使用火工品是否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及相关证照,是否经公安部门审批;煤矿企业使用的火工品是否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其安全等级是否符合煤矿瓦斯等级的选用规格;矿山火工品存储是否符合规定,包括矿山井下爆炸材料库、发放硐室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是否按照库容、使用期限存储;是否配备专职库房管理人员,是否建立火工品登记台账,是否配备合格的消防器材。排查爆破公司是否按爆破规程作业,是否严格按照爆破设计开采,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是否设置专职放炮员,爆破作业人员是否经培训考核并取得爆破作业操作证;中小型露天采石场是否采用中深孔爆破;矿山是否存在不经爆破公司私自爆破行为,是否采购或使用私制、劣质等不符合规定的火工品,是否使用非煤矿井下许用炸药、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火雷管)。排查对停产整顿矿井是否按停止生产、进行整顿的工程实际需求情况清理多余炸药和限量供应火工品;进行资源整合技改的矿山,是否根据资源整合技改期间的工程量,核定火工品的用量,限量供应矿山火工品;已确定关闭矿山和非法采矿窝点火工品清理和收缴情况。
㈣企业自查自纠。全旗涉爆企业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大检查专项行动检查内容的要求,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整改措施。
1.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的,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主动向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要依法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六、实施步骤
全旗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大检查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4月5日至4月12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成立全旗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大检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发动,做好各项行动检查和隐患治理的安排部署工作。
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整和排查摸底阶段(4月13日至4月30日)。全旗涉爆企业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大检查专项行动关于检查内容的要求,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整改措施。旗公安局、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炭局负责组织全旗所有涉爆企业进行排查摸底,将排查出的涉爆企业进行分类登记和下达指令整改。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5月1日至6月20日)。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旗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所有涉爆企业进行专项大检查。检查工作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形成工作总结报旗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七、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民爆物品大检查专项行动对于推进我旗实现转型跨越发展、安全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行动目标责任书,把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人。交通运输、消防、工商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开展民爆物品大检查专项行动。
各涉爆企业要落实大检查专项行动的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定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层层签订专项行动目标责任书,把专项行动工作落实到车间班组和每个岗位,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按时整改。本企业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旗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
㈡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专项行动责任制,明确负责人和各个参与者的责任。要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行动检查工作。要加大督查力度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涉爆企业要坚决依法关闭取缔;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涉爆企业要坚决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㈢广泛宣传,强化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大检查专项行动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民爆物品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