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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0121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乌审旗能源局 发文日期:2021年01月15日 名  称:乌审旗能源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制度的通知 文  号:乌能局发〔2021〕10号 时 效 性: 内容概述:   各股室、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乌审旗能源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乌审旗能源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15   分享:    下载

各股室、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乌审旗能源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审旗能源局

                           2021115

   

  乌审旗能源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制度

   

  一、编制依据

  国务院第493号令《生成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1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二、事故的分类

  (一)事故标准: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性质:

  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5.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6.淹溺,指因大量水经门、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

  7.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

  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

  9.高处坠落,指出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

  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

  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

  12.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13.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5.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17.容器爆炸。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

  18.其他爆炸。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

  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

  20.其他伤害。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

  三、事故上报原则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四、事故信息报告范围

  应当报告和处置的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包括: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五、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

  (一)报告程序:

  乌审旗能源局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在向乌审旗党委、政府报告的同时,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鄂尔多斯市能源局,煤炭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同时要向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鄂尔多斯分局报告。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煤炭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同时上报内蒙古自治区煤监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二)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使用电话快报,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 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六、事故处置

  乌审旗能源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七、举报处置

  乌审旗能源局接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事故信息举报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八、其他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事故信息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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