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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02953 分  类:综合;公安、安全、司法;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乌审旗公安局 发文日期:2025年03月29日 名  称:乌审旗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文  号:便函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各级有关工作部署,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垦、占用林地草原、...

乌审旗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3-29   分享:    下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各级有关工作部署,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垦、占用林地草原、私挖盗采矿产资源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开垦草原,非法占用、使用草原。严禁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破坏草原行为。 

  二、严禁非法开垦林地,严禁以任何形式擅自砍伐林木、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 

  三、严禁非法开采、破坏性开采煤炭、稀土等国家矿产资源犯罪行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草原20亩以上、防护林地或者特殊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5亩以上、其他林地10亩以上,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凡涉及非法开垦林地、草原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5月1日前主动投案的,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积极配合案件侦查的,可以从轻处理。 

  六、凡拒不投案自首畏罪潜逃的,拒不配合案件办理的,或者继续实施违法犯罪危害社会的,公安机关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缉捕归案,并依法严惩。 

  七、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破坏森林、草原、矿产资源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严格保密,并按照《乌审旗公安局关于举报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犯罪线索奖励办法》予以奖励,举报人举报的线索是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未掌握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公安机关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一般案件每起奖励举报人1000元至3000元,重特大案件每起奖励举报人5000元至20000元。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范围的问题,将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受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人员,帮助违法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的,依法予以严惩。 

  九、举报方式:举报电话:110或0477-7593000 

  罗警官:15104777788   

  王警官:15147747461 

  来信来访地址:乌审旗公安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 

  邮编:017300。 

    

  特此通告 

   

  乌审旗公安局 

  202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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