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6260117385457 /2011-3521585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乌政办发〔2011〕29号
成文日期 2011-04-29 公文时效 有效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生态自然恢复区管护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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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审旗生态自然恢复区管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4月29日

 

 

  乌审旗生态自然恢复区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生态立旗,文化强旗”战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态自然恢复区生态管护,促进生态环境明显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有关规定,参照《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自然恢复区,是指乌审旗农牧业经济“三区”发展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且实施农牧民整体退出后,进行植被恢复的区域。

  第三条 禁止在生态自然恢复区内从事任何农牧业生产活动。

  第四条 生态自然恢复区管护坚持属地管理,部门监督原则,苏木镇全面负责辖区内生态自然恢复区管护,苏木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落实生态管护责任,组织管护工作。旗林业局、农牧业局、人口转移办公室负责对苏木镇生态自然恢复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督查。

第二章 管护人员

  第五条     管护人员由嘎查村推荐,苏木镇进行选用,报旗人口转移办备案。管护人员可优先选用生态自然恢复区农牧民。出现无人愿意管护的情况,由苏木镇派干部负责生态自然恢复区管护,不得出现管护断档。

  第六条 管护人员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小学以上文化,无违法行为,热爱生态管护事业,责任心强的乌审旗籍公民。

  第七条 管护人员要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地方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制止、检举破坏生态自然资源的行为;主动维护生态区宣传标志及围栏设施的安全。

  第八条 管护人员专门负责所管辖生态恢复区范围内森林、草原防火和防虫工作,发现火情或虫害及时组织人员救灾并上报当地苏木镇政府,请求支援,以及防范外埠人员非法移居生态区和非法采挖等行为。

  第九条 管护人员负责制止搬迁人员回迁,并及时向苏木镇报告回迁状况,协助苏木镇处理回迁问题。

  第十条 管护人员负责生态自然恢复区禁牧、禁垦,及时向苏木镇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要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做好巡查记录,熟悉掌握所管辖范围内地形、地貌、交通、火险等级。

第三章 苏木镇管护职责

  第十二条 苏木镇根据生态自然恢复区情况,编制管护分布图,合理安排管护站点,配备必要的管护设备,做到图册和实地一致。

  第十三条 苏木镇与管护人员签订生态管护合同,明确管护四至界限、管护面积、管护责任、管护质量要求,管护时限及管护报酬和奖罚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 苏木镇负责组织培训生态管护人员,努力提高管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经考核合格的,聘为生态管护员,管护人员实行一年一聘。

第四章 监管职责

  第十五条 旗林业局、农牧业局、人口转移办负责生态自然恢复区的监管,督促苏木镇落实管护措施,定期向旗人民政府报告生态自然恢复区管护情况。

  第十六条 旗林业局、农牧业局负责查处破坏生态自然恢复区植被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 管护面积及待遇

  第十七条 每3—5万亩聘用1人负责管护区。每人每年给予8000元管护工资,缴纳人身意外保险一份,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时对工资待遇进行调整。经考核,成绩显著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乌审旗人口转移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30日后施行。

 



信息来源: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